第八章 票据法课件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44716359 上传时间:2020-09-13 格式:PPT 页数:19 大小: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八章 票据法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第八章 票据法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第八章 票据法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第八章 票据法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第八章 票据法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八章 票据法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八章 票据法课件(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八章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4 1.合法原则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善意原则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4.真实原则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

2、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票据权利的含义,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取得票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3)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责任的概念,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

3、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条件 4,1.持票人所持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格式齐全的票据; 2.持票人所持票据有票据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真实而有效的签章; 3.票据权利未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4.票据债务人不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

4、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事项的分类 5,1.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时必须在汇票上进行记载,如有欠缺,汇票即无效的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出票人若不记载,票据法即以其规定予以补充的事项。如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记载,不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如禁止背书。 4.不具有票据法效力事项:这类记载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时,当然能够

5、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5.禁止记载事项:违反票据法、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这类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具有民商法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无效。,第22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出票事项的记载要求和补充办法,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附条件的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收款人名称。 5.付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6、 8.付款日期或到期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9.付款地。真实、清楚、明确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10.出票地。真实、清楚、明确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11.转让限制。系任意记载事项。,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人名称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可以记载的事项 :“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 不具有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背书附条件的记载 禁止记载的事项:一是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的记载,二是将汇票金额分割转让的记载。,第36条 汇票被拒绝

7、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27条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不产生票据法的背书效力,可产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 第34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取得并提供拒绝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

8、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上述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追索的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追索的程序 2,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

9、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的清偿范围 2,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案例分析,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98年5月

10、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付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根据本例提供的

11、事实,请回答: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答案:,(1)不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 (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该背书有效,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E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