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87510.doc

上传人:bao****ty 文档编号:144701464 上传时间:2020-09-1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87510.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法律法规87510.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法律法规87510.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法律法规87510.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法律法规87510.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87510.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87510.doc(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 教育权概述l 关于教育权的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教育权是指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施加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主体是教育者,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和家长等。广义的理解则不限于在教育者的教育权方面,而且包括受教育者的权利或教育请求权。l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人性质的不同,教育权一般可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教育权的性质因主体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施教的主体为政府(国家的代表)的教育权属于公权利(力),适用公法;施教的主体为社会(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教育权属于私权利,适用民法;施教的主体为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权也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但一般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权

2、利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时候,家庭教育权是一种伦理上的权利,而非法律权利。l 案例:孟母堂事件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试为“现代私塾”。目前,围绕“孟母堂”事件形成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孟母堂”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这种观点以上海市教委为代表,并得

3、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支持。上海市教委发言人指出,“孟母堂”分别违反了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主要以“孟母堂”的学生家长为代表,认为“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是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现在的问题,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

4、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孟母堂事件是一场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于教育权的争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国家作为教育权主体的地位,而未对父母的教育权做出具体规定。父母基于自然,有权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教育权,有权监督让渡给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权,家庭教育应有其合法的地位。当然教育权作为公民的自由权的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家庭教育必须接受国家、社会、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这样,父母的教育权利与国家的教育权力(利)之间应该互相制约,以保障受教育人受教育权的完美实现。二. 受教育权l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l 受教育权是个人对其所在社

5、会特别是国家提出的要求。受教育权首次在国际法中直接具体的表述是在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1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宣称:“本公约缔约过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l A. 受教育权的主体是公民;B. 受教育权的根本属性是学习权(包括考试权);C. 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对人是国家。l 有的学校停课让学生卖彩票,或擅自让小学生停课去厂里参加庆祝活动,这些都是打乱教学计划、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时,却被学校告知因没有交清学费不能补考。l 看录像,齐玉苓案,类似下面案例罗彩霞和王佳俊,最高法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6、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注释200125号司法解释被废止。2008年12月24日起被废止。理由: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l 考试案例1: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分别为514分和335分。王佳俊在父亲王峥嵘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并取得了学位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毕业后在广州工作。2005年,罗彩霞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9年3月,罗彩霞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教师资格证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王佳

7、俊盗用,于是于3月18日报案。 经查,这是一起由王佳俊父亲王峥嵘策划、利用个人关系违规获取高考相关信息、伪造高考纸质档案和户口迁移证的冒名造假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王峥嵘为了让儿女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案发后,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已被注销,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双规”,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被逮捕。题目: (1)学校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 (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

8、育法律责任? (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 (4)罗彩霞应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利?答案: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

9、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第四章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一. 法律关系的含义级特征l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二.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级特征(一).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n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就是高等教育法所调整的高等教育活动中结成的各种的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1.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u 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的关系;高校与作为其职工的教师之间的聘用法律关系,既具有隶属性,又是一种平权关系。u 高校与学生关系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和教育功能的拓展

10、而变得更为复杂,其中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也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即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对等的法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三. 高校教师与学生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一). 高校教师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1. 教师的法律定义:u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第3条)u 怎样理解教师的定义:l 职业特征:教书育人(区别于其他劳动者)l 身份特征:专业人员l 任务和使命: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

11、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 教师的地位(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l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教师法第7条):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教师的待遇1) 工资待遇(教师法第2627条):工资水平: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12、津贴;补贴。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 医疗保险保健待遇(教师法第29条)3) 住房(教师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4) 养老保险待遇(教师法第30条)(二). 高校学生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n 主要体现为学校和学生的关系:u 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育和保护的关系;平等的关系(三). 高校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地位n 行政相对人:相对于行政机关n 民事主体n 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主体u 高等教育法第30条:事业单位

13、法人n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确立原告田某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一名学生。在一次补考中,原告因携带与考试有关的字条,被监考老师发现(没有偷看行为)。被告根据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执行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认定田某的行为为作弊行为,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被告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其办理退学手续。直至田某完成了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毕业论文通过了答辩而被告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发给其毕业证、学位证。田某认为被告拒绝发给其毕业证和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并没有援引正当程序原则

14、进行判决。但是,判决中孕育了正当程序原则。公布的海淀区一审判决中称:“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将此决定直接向被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处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它应和了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和呼吁,注入了法官对公民权利的关怀。同时说明了我国对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维护正日趋重视,对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措施也日趋完善。 1. 办学自主权 高校的权利(权力):高等教育法第32-38条2. 高校的三大任务:高等教育法第31条3. 高校的管理体制:第五章

15、高等教育基本法律制度一. 高等学校的学制l 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等方面的制度。二.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l 我国实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l 我国实行学位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l 合法获得的学位具有终身性,不可剥夺性,是行政确认行为。目前,撤销学位仅是行政撤销或者行政撤回。l 有权授予学位的只能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经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应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并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