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注册规划师培训规划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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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学锋 2010年9月15日,2,一、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二、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三、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 四、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五、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六、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主要内容,3,一、城乡规划方针政策,4,一、科学发展观 本质核心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本要求统筹兼顾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 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建设 三、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加强医疗服务,提高人

2、民健康水平; 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5,四、节能减排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 太阳能利用、新材料、新技术 五、土地管理 集约用地、各类建设用地的指标 立体绿化、地下空间利用 对建设用地的规划调控和规范管理 划拨用地的开发管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严格控制宽马路、大广场建设,6,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 规划督察员制度

3、意义、思路、督察员职责 七、住房保障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90平方米以下占70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限价商品房,7,二、规划管理基础知识,8,公共行政的主体 一般认为是政府,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各种享有行政权的独立机构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 公共行政的客体(对象) 公共事务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公民事务 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 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一)公共行政基本知识,9,中国的行政

4、体制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 行政权力 概念: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法规,依法实施公共事务管理,解决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 与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 包括立法参与权、委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行政权 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行政责任 普通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10,公共政策的内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凡是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 实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做的有权威的分配。 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 公共政策问题的基本条件 社会客观现象 大多数人有察觉并受其影响 利益与价

5、值观念的冲突 团体的活动与力量 政府的必要行动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分配功能,(二)公共政策,11,城市规划管理的含义 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和实施管理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保障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 法律法规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技术规范和标准 方针政策,(三)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12,三、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13,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划管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部门规章的制定;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查和许

6、可; 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管理;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14,省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 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 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管理; 具体负责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 省级以上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15,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

7、划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组织落实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规划审批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审查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 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16,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实施 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 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 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 规划核实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17,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监督

8、 监督下级政府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 对下级政府就行政处罚的责令与建议 责令纠正、撤销下级主管部门的不当许可 提供规划查询服务 接受举报,18,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组织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 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政府) 规划审批(省授权)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实施 组织实施规划 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授权),19,四、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20,城乡规划原则,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先规划后建设 环保节能,保护耕地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

9、风貌 公共安全、防灾减灾 城乡规划法,2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及程序,近期建设规划,22,全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建设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23,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规划主管部门 省域城镇体系规

10、划 省、自治区政府,编制单位、相关部门,编制组织,基础资料收集,规划纲要,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公告、论证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具人大意见、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国务院,批准,公布,24,城镇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25,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专家和部门审查,国务

11、院/省政府,公示程序,公众意见,规划纲要/草案,规划成果,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人大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人大意见采纳情况,专家意见采纳情况,批复,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公布规划,26,城镇总体规划报批,直辖市: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省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报省级政府审批; 县城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县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其他镇总体规划:镇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人大审议、公众意见及修改和采纳情况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部门审查,27,控制性详规制定程序,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规,公示,市(县)人

12、民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上一级政府备案,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布规划,镇的控规编制由镇政府组织,上一级政府审批,28,乡、村庄规划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29,乡 、村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方案/成果,上报审批,批准,乡、 镇人民政府,公告、论证会,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30,修 建

13、性 详 细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成果,审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附具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规划方案,公示、审查,31,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

14、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32,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 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 所有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审批。,城乡规划的修改,33,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实施情况总结,是否具备五项“情形”之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专题报告,同意规划修编,不得修编规划,进入规划编制程序,上位规划要求 行政区划调整 重大建设工程 经评估确需修改 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涉及,不具备,不涉及,具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与此类似,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15、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34,控规修改程序,组织论证必要性,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修改控规方案,修改总体规划,进入总规修改程序,同意修改,进入审批程序,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批后公布,35,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

16、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36,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相关规划的关系,37,规划编制依据 城乡规划的各项原则 依法制定和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 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国家的方针政策、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基础资料,38,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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