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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1.1 为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2 引用文件2.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火力发电厂)2.2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3 爆破安全规程3 管理职责3.1 经营管理部负责爆破工程分包合同签订。3.2 工程管理部负责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审核。3.3 安全管理部负责审核爆破作业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及爆破事故应急预案。3.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爆破工程管理。3.5 项目部负责爆破作业过程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编制以及安全作业票的办理。
2、4 管理规定4.1 爆破工程作业单位必须获得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相应等级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4.2 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并持证上岗。4.3 爆破区内的电线、管道、器材、机械设备及精密仪器等在爆破前应予以拆迁。无法拆迁时,应用能隔绝冲击波的坚固障板加以保护。4.4 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破材料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爆破材料。严禁使用破损、变质的爆破材料。严禁不同类型、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雷管混用。4.5 爆破作业前应对爆
3、破点周围建(构)筑物及管线分布情况做详细调查。爆破的安全距离、保护方法及被炸结构的飞起、倒塌方向应经计算确定。根据爆破地点的环境及地质条件,制订出施工技术措施,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安全环保部门备案。4.6 爆破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严禁其他人员发出爆破指令。4.7 爆破作业前应将爆破时间和影响区域告知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人员,在爆破作业点设立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4.8 起爆前应进行检查,必须待所有人员、车辆、船只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4.9 装药及爆破时,不应携带对讲机、电话机(固定式或移动式)和手电筒,施工现场应切断一切电源。4.10 夜间、雷雨天气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安全距离不小于300米;现场要设置足够安全标志、警戒标志以及安全监护人。4.11 每日剩余的爆炸药品必须送至公安部门指定场所储存。严禁在现场私自储存。4.12 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期间必须保证爆破区域没有人员逗留。4.13 爆破时应在被爆破物上覆盖毯子或盛土的编制袋等控制碎片飞溅的措施。4.14 清理爆破碎片不能与爆破作业在同一区域同时交替进行。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施工。4.15 爆破工程爆破完毕后,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施工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