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运动会广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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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有关规定,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广告管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资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广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委会所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委会及其下属机构,电视、广播、 报纸等传播媒介, 以及委托代理单位和广告客户单位,在经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广告时,必须执行本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委会授权第五届城市运动会湖南湘体产业发展有

2、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所有广告业务的经营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广告业务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其职能是:(一)统筹经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所有广告业务;(二)制定有关的管理规定、(三)协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广告有关各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准广告代理单位;(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所有广告的承办方案、收费标准、合同以及广告的内容、设计、制作、设置等进行声柱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下列广告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

3、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直接承办,也可由该公司委托赛区或专业公司承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名冠杯、专用产品、选用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等专有权使用单位的广告。(二)香烟、烈性酒、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国家政策限制产品的广告。(三)飞艇、热气球航空等特殊广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的主会场广告。(五)省属体育场馆内、外及周边广告。(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委会各部门、新闻中心及官员。运动员、裁判员、记者驻地的广告。(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委会及各部门在竞赛秩序册、记者手册、

4、导游手册。场馆宣传册、海报、纪念册、门票、工作证件等印刷品及工作人员服装、工作车辆车身等用品上发布的广告。(八)电视、广播、报刊及电脑网络上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广告。第六条各单项比赛场馆内外的广告、原则上冠名主广告位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直接经营,由各赛区与单项竟委会及比赛场馆经营。各场馆负责观场管理,在比赛三十天前拆除清理原有广告,并配合有关工作。由各单项竟委会及比赛场馆经营或授权专业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 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的统筹安排,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认可并签署代理合同后方可执行。 特殊

5、情况下, 应顾全大局, 无条件地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的安排。第七条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义举办的文艺、体育、展览等活动中所有广告, 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审核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八条要切实保障广告客户权益,按照合同做好广告的发布。享有独家发布权的广告及享有独家权益的项目(如具有排他性的专用产品)、在发布范围内,不能同时出现与之有利害冲突的广告或任何变相形式的广告,防范一些同类产品通过外围活动如产品的赠送、促销等侵权行为, 一经发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委会将会同有关

6、部门进行查处, 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九条对依法应由广告审查机构审查的广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申请广告审查,广告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的要求先出小样,经审核后方可安排制作。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广告业务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资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与审计部门有权进行管理监督。第十一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湘体公司同意,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广告的单位与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筹备委员会。第十三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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