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检验室通用管理规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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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 准 操 作 程 序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题目:共 2 页最低装量检查规程第 1 页部门: QC起草:审核:批准:编号: QOS-083改版编号: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生效日期:颁发部门:分发部门: QC 、QAGMP 办1、目的:建立最低装量检查规程,规范最低装量检查。2、范围:本公司糖浆剂产品。3、责任人: QC 检验员。4、正文:4.1 简述。最低装量检查适用于标示装量不大于500g(ml) 的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4.2 仪器与用具:量筒规格 100 、 200ml ,经定期检定合格。4.3 操作方法4.3.1 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

2、)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3 个将内容物倾入预经标化的干燥量筒中,黏稠液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 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取三位有效数字),并求出其平均装量。4.3.2 记录与计算4.3.2.1 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3,即得平均装量。4.3.2.2 按下表规定的平均装量及每个容器装量的低限,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量(均取三位有效数字)。标示装量液体黏稠液体(容量法)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1 / 250g(ml) 以上不少于标示装量不少于标示不少于标示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97%装量的 95%装量的 93%4.3.3 结果判定4.3.3.1 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题目:共 2 页最低装量检查规程第 2 页(黏稠液体不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者,判为符合规定。4.3.3.2 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3 个复试,结果全部符合规定者,仍判为符合规定。4.3.3.3初试结果的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或有一个以上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或在复试中仍不能全部符合规定者,均判为不符合规定。4.4 注意事项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所用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校正,其最大刻度值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装量的2 倍。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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