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

上传人:木** 文档编号:144559800 上传时间:2020-09-10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56.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表1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序号问题类型问题描述问题等级实施依据一般较重严重1行政检查未依照法定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检查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2行政检查未按照制度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3行政检查未按照制度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

2、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4行政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不予制止或者未责成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不予制止或者未责成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

3、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行政检查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违法行为未及时被发现,导致违法行为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行政检查对有关举报未及时进行检查核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

4、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行政检查对有关举报未进行检查核实或者检查核实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行政检查对有关举报未进行检查核实或者检

5、查核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行政检查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1行政检查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向当事人(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

6、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12行政检查水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检查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行政检查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装不整洁、举止不文明、言谈不规范行为的水

7、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农村水电、水文、水利勘测设计专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附件1:水行政执法专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五、文明执法 高效利民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态度公允、以理服人;着装整齐、标识统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简单粗暴;遵守办案时效,提高执法效能14行政检查对执法检查结果未报告或未建立执法检查台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15行政处罚水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8、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行政处罚水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行政处罚

9、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未及时立案查处,造成违法行为既成事实,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行政处罚对水事违法行为未及时立案查处,导致违法行为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10、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使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

11、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六)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20行政处罚实施水行政处罚未全面公正客观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1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后,未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金额等提出书面报告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

12、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2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3、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3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充分听取,或者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4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充分听取,或者未进行复核,或者未采纳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5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6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未组织听证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7行政处罚在组织水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违反听证相关规定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