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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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 出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 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 契约人员。第三条 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 定办理。 甄选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 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 时可经信用调查。 报到第六

2、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 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届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 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二)办理保证事宜;(二)填安扶养杀届申请表;(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保证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 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一)

3、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第九条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届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第十条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 辩权。(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六)移交不活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一)保证人死亡;(二)保证人住所不明;(三)保证人退休;(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

4、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 应予议处。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 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 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 逾期未 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第十三条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 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 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 知以前,仍认原印意为有效。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 同,而借口推诿。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

5、结事项时,始得解除 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第十六条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试用第十七条试用期间: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 准为正式职员。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任用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吸食蠹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七)年龄未满15岁者;(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九)

6、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服务准则第二十一条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 可,不得对外发表。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 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 理特准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 同事工作繁

7、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第二十八条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 或迟到早退。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 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 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第三十条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 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 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 时间为中午12时。(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 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 上班时间为下午1时30分到5时3

8、0分。第三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 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 卡时,应由直届主管证明之。第三十二条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 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 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 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 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届 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

9、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 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十部外,本公司 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 投影机等准备工作)(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活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五)禁止旁听。(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加班第三十五条 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 支给加班费。第三十六条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

10、时间 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 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 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十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出差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 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 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第四十条长程出差:(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 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

11、之宿费、交通费 (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活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 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第四十一条短程出差:(一)出差人员丁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 旅费活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表 6. 2. 4职等交通费膳杂费宿费一实支300实支二实支300400三二等客列车以下 实支300320四二等客列车以下 实支300280五三等客列车300250六四等客列车以下 实支300200注:膳费说明:每

12、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丁 7 : 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上午11 : 00以前出发或下午1 : 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下午5 : 00以前出发或下午7 : 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歹U标准支付:(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美元报支。休假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 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第四十四条假日如下:(一)圣诞节;(二)妇女节(限女性);(三)国庆日;(四)感恩节;(五)狂欢节;(六)劳动节;(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13、。第四十五条特别休假规定如下:(一)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 7天。(二)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天。(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 10年者,每年14天。(四)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 30天。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 旱有。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 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

14、休假部分可提出申 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 1/2为计算标准。请假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 请假。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 请主管核准。(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 以旷职论处。假期已满未销假,乂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 种。第五十四条事假:(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

15、全年不得超过 14天。(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第五十五条病假:(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 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届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 每次以一 年为限。(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 可准以留职停薪。(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第五十六条公伤假: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 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第五十七条婚假: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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