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土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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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土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典型案例一、案例评析。本案属于村民建房时,擅自侵占他人土地引起的土地纠纷,某一方在移地新建住房后,对旧宅基地住房既疏于管理,又未主动拆除,且长期外出打工,旧房损毁严重。邻居某为自身利益在未取得有使用权一方同意情况下,侵占某一方利益建成新房。某占地建房一事已发生年,因当事人双方有亲属关系,以至于前期矛盾并未凸显出来,近两年某务工返乡因其他原因两家亲属关系恶化,才导致该矛盾纠纷暴露出来。本案很明显是某的过错,但因某期望的赔偿金额大大高于当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某认为建房已年,已成既定事实,即便法院判决,也不可能拆除现有住房,始终不愿按某

2、要求做出赔偿;某则认为对方明知宅基地是自己的,即使是自己移地新建了住房,旧房未拆除复耕,但使用权始终是自己的,对方多年来不问不理,必须加倍赔偿。考虑双方既有亲属关系,也愿意就赔偿进行协商,所以镇、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多次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积极运用多种调解手段,最终成功将本案化解,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案例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

3、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三、基本案情及调解。(一)基本案情。某与某均系县镇村村民,两人丈夫原是邻居还有亲戚关系。年

4、某一家在未告知某一家的情况下占用了某的部分旧宅基地建房,期间某一家人打工回来后发现自己原宅基地被占,也一直未明确提出要求某赔偿。年月某要硬化门前道路,某才提出要求某赔偿建房占地费三万元,但某认为其在占地建房前某就新建了住房,按一户一宅原则,某原宅基地应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复耕,自己应该按照农村宅基地退出文件标准进行赔偿,只愿意赔偿某五千元,之后双方多次因占地赔偿事宜发生言语辱骂,矛盾愈演愈烈。村、社干部多次上门协商调处,均未成功。(二)调解过程。年月日,某来到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要求政府解决。月日,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及村委会村主任、驻村辅警到实地,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协

5、商调解。经调解,某愿意赔偿一万元,而某要求赔偿两万元,双方均不愿意做出让步,第一次调解不成功。月日,分管国土工作的副镇长同志率国土、群工、司法、村委会工作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协商调解,但是某仍然要求某赔偿两万元,而某明确最多愿意赔偿一万元,第二次调解也未成功。第二次调解结束后,同住双方当事人本社的村驻村辅警郑刚同志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发挥人员熟、情况明的优势,对某和某分别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某赔偿某一万六千元。两天后某以丈夫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为由,不履行口头达成的协议。驻村辅警的调解虽未成功,但看到了某、某的思想波动。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遂安排驻村辅警“点对点”对

6、某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思想疏导,并结合当前农村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向其讲明房屋有权属纠纷的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同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同志组织国土、群工、司法工作员到某家中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告知在当前经济水平条件下,两万元的赔偿确实过高,并且法院判决也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照历史案例进行审判;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又通过亲属疏导方法主动联系某在外工作的弟弟沟通,通过其弟的劝导,最终某做出了让步。年月日,农历春节前夕,某、某两人的丈夫均务工返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以此为契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的解释、劝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赔偿某一万一千元,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立即履行,该案历时近五个月的调解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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