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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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 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 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 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 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 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 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 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 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虽相符,大小写金额相 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 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一、 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二、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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