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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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9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x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9年1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履行。入学第3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

2、人。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条件不够的地方可适当推延,但最迟不能高于7周岁)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获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1、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1的原则。小学1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如有特殊缘由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说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1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

3、送子女入学。第4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缘由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第5条 凡年满6周岁的活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1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活动儿童入学

4、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第6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7条 小学按40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1般不超过40人。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展开小班教学。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行任何情势的重点班、快慢班。第8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1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第9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1编号。(参见附件3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综合素质第

5、10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第101条学校应依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守增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量种情势,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态。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取”等级+特长+鼓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第102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4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能够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取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

6、写的方式显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写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2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1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肯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第103条 德育考核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动习惯和遵照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平常行动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浏览单独设项考核,主要考核浏览量;体育考核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态、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核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

7、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核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1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第104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点下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核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肯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取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少数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避免予参加1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第105条学生操行1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鼓励

8、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应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点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第106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转学借读第107条学生有以下理由之1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第108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

9、校同意接受后,应立行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与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1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良好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

10、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予以公道引导。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第109条学校订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1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第210条公办学校1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有以下条件之1者,可准予借读:1、父母双方长时间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看管的

11、;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活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看管的;3、父母双方或1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4、父母双方均没法实行或1方没法实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5、活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获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获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履行。第2101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1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

12、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和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1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2102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

13、内活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第2103条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休学复学第2104条因病需医治、疗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1般不超过下1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1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3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第2105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存

14、,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退学停学第2106条 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升级跳级第2108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1年级。第2109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第310条少数智力超凡、操行良好、身体健康、参加高1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早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毕业第3101条小学对修完

15、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凡、操行良好、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早毕业,肯定其到达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嘉奖处罚第3102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1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嘉奖。嘉奖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遭到校级以上嘉奖,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1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3好学生”。第3103条学生严重违背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罚。处罚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处罚分为正告、严重正告、记过3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罚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罚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述。学生在受处罚后满1学期,肯定已改正毛病,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管理职能第3104条普通小学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点、检查、处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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