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计量注册师第3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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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计量注册师第3课,七、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 第二节 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技术文件 一、计量技术法规的范围及其分类,.,七、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 要求: 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判断计量器具法制管理的范围,解决执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以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制度时,能独立解决遇到的问题。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1.对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三个方面:,.,

2、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和批准制度;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度;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及检定制度。 国家鼓励计量器具生产企业,采用国际建议和国内外先进标准,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发。要求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什么叫计量器具新产品: 2005年5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74号令发布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做出了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

3、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即: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 型式评价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 而该对计量器具型式进行的一种检查。(定型鉴定) 即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 试验、审核和考核,确定计量器具在正常工作条件下 的计量性能和模拟运输、储存、干扰等非正常

4、条件下 ,其计量性能不得降低的能力,以及计量性能稳定 可靠的程度、寿命等。 型式评价是用数据对计量性能加以客观判定的过 程,是为了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提供技术依据。,.,型式批准是”承认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5.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管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型式评价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

5、术机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政府行为,型式评价机构行为; 6. 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四个方面内容): 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并递交申请书、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委托,10个工作日,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申请单位应相承担型式评价的技

6、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7.型式评价的程序: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 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并经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负责人批准。 型式评价应按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进行。,.,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将型式评价结果,上报委托部门和通知申请单位。 型式评价中发现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

7、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8.型式批准的审批程序: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法制计量管理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不给予行政许可决定证书。 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量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9. 型

8、式批准的监督管理: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消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对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地方作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

9、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并经县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令发布了新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办法 新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证书和标志、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1.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称计量

10、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2 .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 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 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3.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 场所及条件;如电子秤500m2以上;机械秤1000m2以 上;防尘、防潮、防震、抗干扰、温度等。,.,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

11、检验人员;如水表出厂检定人员不少于4人。 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如:检定环境、人员、标准器具、执行规程等。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如:产品图样、工艺文件、零部件检验记录,设备一览表等; 具有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如:周期检定、维护保养、计量原始数据、证书标志、实验室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励、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等。 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4.许可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项目效力: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凡量程扩大、精度提高等超出

12、原有许可证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或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但现场考核手续可简化。 生产地效力: 因制造、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计量许可证;,.,时间效力: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 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在有 效期满3个月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委托加工效力: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 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并与委托方签定书面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 当标注

13、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标志和编号。 5. 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的,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的计量器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不同的情况,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撤回、撤消、注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三、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 进口计量器具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因为,我国从国外进口的计量器具日益增

14、多。其中既有技术先进、质量好的产品;也有型式落后、质量低劣的产品;甚至有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1989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调整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包括外商或代理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计量器具必须尊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营商。 2.适用范围: 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

15、.,3. 管理体制: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 4.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在销售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5、型式批准 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 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 式批准的,不得进

16、口或者销售。 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规定: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细则规定,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 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 任。,.,八、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要求: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零售商品称重和定量包 装商品的检验。 为加强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 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因此,国家先后出台了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 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等规章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 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70- 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2012年上海市人大又通过了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并于13年2月实施。(地方性法规) 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 1.管理对象: 主要是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2管理要求: 零售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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