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职业学院党组织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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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党组织议事规则*职业学院院(系、部)党组织议事规则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进1步学习贯彻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各项部署落地见效,切实强化高校党的领导,实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制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役堡垒作用,掌控好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保证院(系、部)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浙江省贯彻落实具体清单等相干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2级院(系、部)党组织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院

2、(系、部)党组织把方向、议大事、抓党建、促发展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1会1报”和“1事1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牢牢掌控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3条院(系、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展开工作,与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履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4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保护全局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2章议事范围 第5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1)掌控政治方向,学习、宣扬、贯

3、彻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决策和决定,转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唆使精神。研究制定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上级有关精神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系、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研究院(系、部)党的建设工作,决定党建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3)负责本单相干教育和政治理论工作,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风格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1阵线工作,具体指点党支部展开工作。 (4)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态并做好

4、相干工作。 (5)抓好组织生活,落实“3会1课”,民主评议党 员,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情势,积极展开主题教育活动、特点支部建设活动,建立先进典型,表彰优秀党员,批评教育及处理不合格党员。 (6)制定和实行本单位党员发展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份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干工作。 (7)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大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8)研究讨论院(系、部)发展计划、重大改革、管理制度、教学科研培训、资源配置、学术会议等问题触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

5、重大问题上,切实把好政治关。 (9)研究学院人材发展计划、重要人材政策和重大人材工程计划;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的培养、提拔、引进和聘请;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10)研究职级提升、绩效分配、福利待遇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 (101)研究评先评优、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及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和职责范围内的干部相干工作。 (102)加强党内信息系统的平常管理和保护,保证准确、快捷提供各类党内信息,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 作,按规定收缴和使用党费。 (103)其他需要由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6条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

6、会议研究决定;凡触及到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3章议题肯定 第7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受拜托的副书记(委员)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其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肯定。 第8条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应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提早告知参加会议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早投递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9条凡未经书记或受拜托的副书记(委员)同意或不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第4章议事规则 第10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参加人员为院(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根据议

7、题需要可约请有关党员或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斟酌列席人员意见。 第101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1般每个月召开1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1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拜托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102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根据“1事1议1题1议”的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会议主持人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获得预会人员的认可后,构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103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应依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重大事件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104条院(系、部)党

8、组织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落后1步沟通、商量,并再次召开院(系、部)党组织会议讨论、决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辩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要求判决。 第105条对有较大分歧而又10分紧急的重要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106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必须有3分之2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2分之1构成决定或决议。 第107条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斟酌。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存,也能够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履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

9、表态。 第109条院(系、部)党组织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 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书面情势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情势参加表决。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能够采取会议记要情势送阅。 第109条须安排专人负责院(系、部)党组织的会议记录工作,完全记录决策进程,会后可构成会议记要,必要时上报学校党委。会议记录、记要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存档。 第5章履行督办与监督 第210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构成的进程,预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背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罚。

10、第2101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的决定、决议,全部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依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向院(系、部)党组织会议汇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在1定范围内转达、通报。 第2102条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的决定、决议在履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产生较大变化,经院(系、部)党组织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院(系、部)党组织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构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2103条本制度履行情况纳入院(系、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对不 遵照本规则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因此给学校、院(系、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6章附则 第2104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2级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学校其他2级单位党组织议事决策可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2105条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2106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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