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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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晓亮 主讲 河北经贸大学,国际商法,.,2,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学习目标: 素质目标: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选择适用法律。 能力目标:具备识别不同法系国家商法的特点,根据不同情况准确选择适用法律的能力。 知识目标: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 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 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3,重点难点 1、国际商法的渊源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4,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前,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

2、织。 2、国际商法的范围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商事代理等诸多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商事活动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也会更加广泛。,.,5,二、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则是随着国家之间商事交往的产生而产生的。,三个阶段,中世纪,商人习惯法,17-19世纪,国内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商法体系,.,6,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调整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的公约、条约和

3、协定 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种是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这些公约能够有效消除各缔约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冲突。另一种是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可以使各缔约国在这些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规则得到统一,为国际商事案例确定准据法。,.,7,相关链接: 实体法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冲突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协定中规定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直接指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8,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备法律

4、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采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应当遵守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9,3、各国国内法 尽管已有大量的国际商事公约或惯例,但由于传统习惯与自身利益所在,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中保留独占的立法权。 民商合一: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入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中国、瑞士、荷兰、泰国、意大利、土耳其、东欧一些国家) 民商分立:指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除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商法典。(法国

5、、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10,本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若不遵守即构成违法行为,进而会导致活动无效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对当事人没有直接效力,只对缔约国的国民有效,而对非缔约国的国民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只有选择后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且可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更国际惯例的内容。,.,11,4、国际商事判例 国际商事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各国法院所做的有关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具有可参照性和可援引性的典型判决或裁决。,.,12,四、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

6、系、成文法系。 国家与地区: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等,我国澳门地区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大陆法系格外重视法典的形式。对于判例,大陆法系的国家原则上不把它作为法的渊源。但是德国、瑞士、哥伦比亚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有例外 大陆法系国家通行演绎法的法律推理方式。,.,13,(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 国家与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体系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其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各具特色,形成特有的

7、二元结构体系。 美国法同英国法同宗同源,基本相似,都是以判例法为主,也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故属于同一个法系。但是,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而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因此,美国法又与英国法存在着较大区别。,.,14,(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将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15,主要立法途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 推理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

8、案件时,先考虑法典和成文法中的规定,然后再就具体案件做出判决,采用“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先参照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从中抽出适合于本案的一般规则,然后再做出判决,采用“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16,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惯例 二、简答题 (1)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学习目标: 素质目标:对各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管理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能力目标:具有依法设立各种商事组织的能力;依法管理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相关能力。 知识目标:熟悉各种商事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

9、特征。 了解各种商事组织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合伙企业的分类及相互间的区别。 掌握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利和义务。,重点难点: 1、各种商事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特征。 2、各种商事组织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企业的分类及相互间的区别。 4、公司设立的规定。,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

10、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各个国家的要求都相对较低。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籍证等;(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房屋及土地的租赁合同等。 2、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

11、到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与权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其合法的管理行为对外代表该企业,其行为后果归属该企业;且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对于投资人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

12、转让和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应依法经营、纳税、设账与核算,做到依法用工,参加社会保险。,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投资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13、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在清偿企业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偿债时,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它债务。前一顺序的债务未偿清的,不得偿还后一顺序的债务。 5、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其家庭共有的其它财产清偿。 6、对清算时未能清偿的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14、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从商事法律意义上讲,合伙企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经济目的结成一定的组合关系,依照订立的合伙协议,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商事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 2、基于合伙协议产生,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共

15、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这种分类存在于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 2、依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依合伙人的身份的不同,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混合合伙。按此分类,我国目前不存在混合合伙。,三

16、、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世界各国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规定的条件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合伙企业经营自由,富有灵活性,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相对宽松。我国合伙企业法对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做出如下规定:(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些国家对合伙企业的人数上限做了限制性规定。例如英国规定不得超过30人。但是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下限而不规定上限。,(2)合伙协议作为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对各个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企业内部法律文件,仅对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有效力,对外是没有约束力的。 合伙协议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般而言,其形式要件包括:(1)采用书面形式;(2)经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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