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重刑轻民传统及其成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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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 8 卷第3期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 R NALOF BI JI ET EACHE R S COL LEG E2X犯年9 中国古代重刑轻民传统及其成因 口秦松梅 (毕节师专政史系 , 贵州毕节 55 170 0 ) 中国古代法律虽说不像西方学者断言的那 样 ,“ 只有刑法 , 没有民法 ”, 但重刑轻民确是历史 事实 。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 , 法律结构 乃是 “ 诸法合体 , 民刑不分 ” , 其中以刑为主 。 历史 上最具代表性的法典是刑法典 , 其他诸如民事法 、 行政法 、 商事法等部门法被涵盖于刑事法之 中 。 民事法处于零散状态 , 没有形成独立的私法体系

2、。 直至清末 , 沈家本在修律时认为 “民事、刑事性 质 各异 , 虽同一法庭 , 而办法要宜有区别 ”, 奏请诉讼 法应 “ 分别刑事 、 民事 ”分别编纂, 遂于 l侧万年编 成刑事 、民事诉讼法, 奏请执行 。 中国沿袭两千 多年的 “以刑为 主 , 诸法合体 ” 的法律结构形式自 此才开始有所区分 。 对于中国古代的这一 “ 重刑 轻民 ”的传统, 本文拟就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大背景 下谈谈其表现并着重分析其成因 。 一 、 中国古代崖 挤d轻民的法律传统 (一)从制 定法内容看 , 历代成文法规均以刑 法为主 。 中国从战国李惺著法经起 , 到大清律例 都是以刑法为主 。 作为中国历史上

3、第一部较为系 统 、完整的封建成 文法 , 法经改刑为法 , 将法刑 分开 , 并以严惩盗 、贼罪为核心, 根据罪名类型 、囚 捕程序 、量刑标准等各项不 同内容分立篇目 , 初步 创立了诸法合体 , 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 。 商 鞍变法时进一步 “改法 为律 ”, 从此以后 , 自秦汉至 明清 , 除了宋朝律典称 “刑统” 、元朝称“ 通制 ”、“ 条 格 ”外, 其他各朝代基本都称法律为律 。 不管各朝 法律形式怎样 , 其主要内容皆是以刑法为主要法 律规范的 。 秦朝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 导 , 以商较变法 以来秦国确立的封建制法律为基 础 , 建立了一套严密残暴的刑事法律体系

4、, 其中包 括刑罚原则 、种类, 各种罪名等一系列的内容 。 仅 从云梦秦简(法律问答的一百多条记述来看 , 惩 治盗贼的内容就有八十多条 。 汉律六十篇中最主 要的核心和主干九章律 , 就是最基本的刑法典 。 中华法典的代表律典 唐律疏议以十二篇总括其 内容 , 名例律为首篇 , 它规定了法定刑种及其基 本原则 , 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 , 是唐律基本精神和 立法原则的集中体现 。 除 名例律外 , 唐律从第 二篇卫禁律到第十篇杂律皆属实体法 , 其内 容均以刑法为主 。 宋刑统作为宋朝通行全国的 根本大法 , 是以唐律 、后周刑统为蓝本而制定 的一 部综合性 的刑事法典 , “ 刑名之要 ,

5、 尽统于兹 ”。 大明律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 其主要内容亦 是刑事法规 , 贯彻了 “刑用 重典 ”的指导思想。 大 清律例沿袭明制 , 以刑为主 , 制定了严密的刑罚 制度 , 五刑各条和审判录囚制基本详备 , 构成了维 护清政权的法制刑典 。 (二)推行严刑峻法 , 实行重刑主 义 。 中国古代法典不仅以刑法为主 , 且刑罚手段 极为残酷 。 商周两代已有五刑(墨 、 剿 、非 1 1 、宫、大 辟) 。 在概念上 , 法与刑是相通的 。 战国时期新兴 地主阶级以重刑轻罪为其主要立法原则之一 , 都 主张轻罪重罚 、重刑止奸。 商鞍说 :“重刑连其罪 , 则民不敢试 。 民不试 , 故

6、无刑也 ”。“禁奸止 过 , 莫 若重刑 ”尸韩非子认为“罚重, 则所恶之禁也急 ”。 重一奸 之罪 , 而止境内之邪 , 此所以为治也 ”。 汉书 五行志说 :“商君之法 , 弃灰于道者 , 黔 。” 对范月咯上倒灰这样小过 , 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 罚 , 对其他犯罪行为处刑的严酷就可想而知了 。 法经中也体现了 “重 刑轻罪 ” 的精神 , 如窥视宫 殿者要受殡刑 , 路上拾遗要遭斩足 。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 继续奉行重刑主义的法 制原则 , 片面坚持严邢峻法的残暴统治 , “ 专任狱 吏 ”,“ 乐以刑杀为威 ”,制定了一套十分严酷 的刑 罚制度 。 正如汉代桓宽盐铁论 刑德中所说

7、: “秦法繁于秋茶, 而网密于凝脂 ”。 汉代文 、景帝时 期 ,虽对肉刑进行了改革, 但就其当时所实行的法 律来看 , 仍是十分苛严的 。 及至以后各朝代 , 其统 治者的法律仍以严酷著称 。 如唐朝的杖刑 , “虽非 死刑 , 大半陨命 ”。 宋朝于五刑之外加了刺配 、 凌 迟等极法 。 明以 “ 乱国用重典 ” 为指导思想制定的 大明律 , 其所规定的刑罚在许多方面都比唐律要 严厉得多 , 且在实践中还经常 “ 法外用刑 ”, 造成了 人人自危的恐沛气氛 。 明初名臣解缪说 :“国初至 今 , 将二十载 , 无几时不变之法 , 无一日无过之 人 。”经常以区区小过而纵无穷之诛, 结果弄得

8、 “ 时 京官每旦人朝 , 必与妻子决 , 及暮无事 , 则相庆以 为又活一 日 ”尹清朝沿用明之刑罚, 其残酷性比之 明朝有过之而无不及 。 (三)民事法律规范不独立 、不 完善 。 中国古代的封建立法 , 一向具有重刑轻民的 法律传统 。 作为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调整民间人 身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 历来不被封建法规 所重视 。 这不仅表现在历代刑事法典与法规极其 丰富 , 民事法律规范不独立 、不完 善 , 而且民事法 律关系也很不健全 、不完整, 民事行为主要受礼和 刑所规范 , 民事立法的内容极其有 . 限 。 秦律中的民事立法内容 , 主要是反映一些所 有权 、债权、婚姻、家庭、

9、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关 系 。 这些法律规范多不集中 , 散见于刑律之中 。 汉律(主要是九章律)中的民事法规主要体现在 户律和杂律中 。 曹魏新律 、 晋律 , 南朝之 宋 、齐、 梁 、 陈的法典 , 皆袭 九章律 , 设户律和 杂律 , 其内容主要有买卖关系 、 租佃关系 、借贷 关系 、债务担保, 损害赔偿等 。 这一时期民事法规 有所发展 , 唐以后民事法规也进一步增多 。 唐律 护律篇 有关于尊长 、卑幼、 继承与养子 、结婚与 离婚的规定 , 杂律有关于钱债 、 买卖的规定 。 此 后宋 、元、 明 、清历代王朝, 对唐律的上述内容沿袭 不替 , 并因时制宜地加以发展 。 但尽管

10、如此 , 整个 封建社会 , 其民事法规仍附属于刑法典 , 中国历代 统治者均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民法典 。 封建统 治者对于 民事纠纷并不是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 , 而往往采取科刑的手段解决 , 其私权观念极为淡 漠 。 为了利益的需要 , 统治阶级不惜以个人权利 的剥夺 、利益的牺 牲作为代价 , 或许说 , 一般平民 根本无权利可言 , 整个封建社会没有也不可能有 独立的民法体系 。 二 、 中国古代重删传统之成因 中国古代重刑传统历来已久 。 究其根源 , 可 以说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 。 商鞍说 :“法令者 , 民之命也 , 为治之本也 。 ,“故有 明主忠 臣产于今 世 , 而能领其

11、国 , 不可须臾忘于法 。,。 封建统治者 以刑为重就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 这可从以下几方 面加以理解 。 (一)维护皇权统治的需要 。 无论是中国奴隶制还是封建政权 , 都采取以 王或皇帝为主宰的专制主义政体 。 统治者用武力 夺得政权后 , 都想使自己的江山永固 , 万世不移 , 因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 秦始皇所以自封 为 “始皇帝”就是想让 其子孙对国家的统治一世 、 二世 “万世不移”地继续下去。 汉刘邦当上皇 帝后 , 曾对其父说 : “大 人常以臣无赖 , 不能治产 业 , 不如仲力 , 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哑由此可 见 , 在赢政和刘邦眼里 , 整个国家和臣民都是他们

12、个人的产业 , 即 “普天之下, 莫非王 臣 , 率土之滨 , 剿卜 王土 。” 清初进步思想家黄宗羲曾深刻揭露 , 君主夺取政权就是 “为子孙创业”。 因此 , 在夺取 政权后 , 统治者千方百计地制定各项措施以保护 自己的皇权统治 , 其中刑法就成为其实现这一目 的的主要工具 。 他们制定了苛刑峻法来 “禁奸止 过 ”, 任何违反皇帝 旨意或侵犯其人身尊严的言 行 , 都是 “ 反天常 , 悖人理 ” 的大罪 , 要受到皇帝的 代天行罚”。 如汉律中就规定了侵犯皇权的罪 (如矫制 、矫诏罪)、侵犯 皇帝尊严的犯罪(如不敬 、 大不敬罪 、 不道罪) 、威胁 皇帝安全的犯罪(如阑 人 、失阑

13、罪、犯 烨罪) , 犯者都处以重刑并不得赦 免 。 不仅如此 , 为了防止君权旁落 , 从秦律到清律 对臣下 “阿党”、“附益都严加防范, 严惩不贷 。 两 汉法律规定 , 官吏之间如互相 “ 荐誉 ”, 朋比为奸 , 轻者废为庶人 , 重者弃市 。 明清两代 , 统治者们吸 取了唐宋两朝官僚结党 , 内外勾结 , 造成皇权旁落 的教训 , 在法规中专设奸党罪 。 洪武年间 , 仅垂相 胡惟庸 、大将凉 国公蓝玉两案 , 坐奸党罪被杀的文 武官员就达四 、五万之众。 由此可见 , 刑法成了统 治者维护其皇权 、镇压人民反抗 的主要工具 。 没 有严刑峻法 , 就不可能建立和维护皇权统治的封 建

14、制国家 。 正如章太炎所言 , 法家是 “ 以刑维其 法 , 而非之刑为法之本也 ”。 (二)维护等级特权制度的需要 。 地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 , 支持和造就出了 皇帝作为本阶级的最高权力代表 , 但这并不意味 着皇帝可以离开他代表的地主阶级一个人统治全 国 。 为了有效地对付广大劳动人民 , 封建统治者 必须组织本阶级的力量 , 建立一种秩序 。 这种秩 序就是地主阶级内剖鞍土地多少官品爵位高低而 形成的特权等级 , 庶民 、贱 民处于无权地位 。 正因 为等级制度是实现封建专制统治的条件 , 所以统 治者极力维护等级特权 。 其主要手段 , 就是制定 苛刑以打击和镇压 “庶 民 ”和“

15、贱民 ” 阶层对等级特 权的冒犯和破坏 。 一方面 , 封建制法百般地维护地主阶级的特 权 , 使其合法化 。 秦律规定 , “ 爵二十等为彻侯 , 金 印紫缓以赏有功 , 功大者食县 , 小者食乡亭 , 得臣 所使吏民 ”。汉律一反法家“刑无等级” 的 “ 法治 ” 传统 , 将奴隶制时代 “刑不 上大夫 ” 的特权原则正 式法律化 , 逐渐形成 “ 上请 ” 的封建刑罚原则 。 魏 律规定了 , / 、议 ”之法。 晋律专门颁布了按等级占 田的田令 。 至唐 , 规定了减免特权者刑事责任的 议 、请、减、赎、官 当等法律制度 , 这些都不无体现 刑法对封建特权的保护作用 。 另一方面 ,

16、封建刑法对一般平民和所谓 “ 贱 民 ”, 则剥夺其种种权利 。 在适用法律时依犯罪人 和受害人的社会地位而科以不同刑罚 。 如唐律规 定 , “斗殴人者答四十, 伤杖六十 ”, 若殴击 “制 使 ”、“本属府主”、“县令”等官吏, 则要判处三年徒 刑 , 殴伤者流二千里 , 折伤者绞 。 又如元律 “杀伤” 目规定 :若汉人南人打死蒙古人, 要判处死刑并交 烧埋银5 0两 ;而蒙古人因争吵或醉酒打死汉人 , 则只 “断罚出征, 并全征烧埋银 ” 了事 。 (三)维护封建地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 需要 。 . 5 土地 、财产由地主阶级拥有, 这是封建生产关 系的基本特点 。 为了维护封建地主对土地 、财产 占有权制度 , 封建制法不仅以法律形式使其合法 化 , 并对侵犯者给以严刑酷法惩处 。 如秦律规定 , 私自移动田界即 “盗徒封” , 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 有仅的违法行为 , 要依法处以耐刑 。 云梦秦简法 律问答载 , 偷摘他人桑叶 , 价值不到一钱 , 就要依 法罚服三十天摇役 。 又如明律规定 , 对于盗卖 、换 易 、冒认、典买、侵占他人田宅者, 依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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