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基本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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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一,内容1种族的限制 中国古代婚姻的标准是“门当户对”。西周时禁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是求”,并拟“禁锢终身”。2古代婚姻限制 士族制度在隋唐时逐渐消失,“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从封建社会早期的“门当户对”制度演变而来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类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比如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与“贱籍”人通婚的,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良贱不婚”都是指

2、“娶妻”,而非指“纳妾”。纵然是“秦淮八艳”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3古代婚姻娶妻的决提制度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在家庭中,只有妻子与丈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节。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节。丧妻之后,男子再娶妻,称作“继室”或“续弦”。第一任妻子称作“原配”。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是丈夫和原配妻子,继室只能居于偏位。4千年修得共枕眠的由来 “千年修得共枕眠”这句民间俗语说的是,男女之间要修千年的缘分,今生才有幸为夫妻。古人缔结婚姻的程序自西周以来,都沿用“六礼”,

3、首先是“纳采”,就是媒妁之言,男方托媒人找到合适的女方求婚。第二步是“问名”,媒人会问女方的生辰,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以确定女方是嫡出或庶出。第三步是“纳吉”,西周时期是在家庙占卜定吉凶。如果相合吉利,就进“纳征”,男方下聘礼到女方家,婚约既告完成。“请期”,是男方以占卜方式选出吉日,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就是结婚的仪式,需男方到女方家亲自迎娶。经过“六礼”,婚姻才算正式成立。5婚姻中最重要的东西聘娶的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雁是候鸟,比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坚贞不渝。雁也是随阳之鸟,比喻妇人出嫁从夫。一对男女,他们的姻缘要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经过几世的修缘后,在今生出生之时定下姻

4、缘的,叫“姻缘天定”。6古代七出的由来 “夫妻本是同林鸟”,男女结为夫妻,就要白头偕老。在封建社会,离婚主要依照“七出”。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即“七出”。依据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男子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

5、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7古代婚姻的3制度 古代婚姻制度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妻子休弃。大戴礼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8休妻的经过 和离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和离大多是协议休妻,这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的真正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义绝制度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

6、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局限性合理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因其包办婚姻的形式而被现代社会所诟病,但是中国的封建社会绵延近两千年的历史中,婚姻制度作为其重要的制度支撑之一,具有不可否认的作用。一项制度的合理与否,应该放在历史的长河中去考察,一项制度的变迁是与整个社会的变迁、社会文化的变迁紧密相连的,制度是在不断继承与创新中得到完善和发展的。中国的法律体p系曾经历过一个近代化直至现代化的过程,中国的婚姻制度同样经历了这个过程。因此笔者试图考察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合理性成分,结合现代婚恋中出现的问题,寻求

7、契合点,以期对现代婚姻制度有所启示。 一、时代合理性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其受中国传统社会和文化影响和制约,是传统文化的产物。传统文化是农业文化,农业文化的特点是定居文化,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整个生活圈子相对封闭,人口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是一个熟人社会,家族的地位及声望,直接影响着其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生存的需要决定了家庭本位。而熟人社会,道德舆论的力量非常强大,因此非常重视道德的作用,可视为长期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以历史的角度而言,它兼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及适时性,亦源于其尽可能平衡了各方利益,故引致历代统治者的推崇与世人之认可。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

8、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封建集权的中央王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建立起一整套宗法伦理体系,所谓的法律不断的伦理化,融入儒家“礼”的思想内容,变成了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法律规范。法律无处不体现着伦理道德的要求,完全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地位。可以说,中国古代的世俗法就是伦理法,统治者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儒家伦理的要求。特别是从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法合流,宗法伦理深深融入了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也是受宗法伦理支配的。无论从婚姻的目的还是婚姻的成立及离婚制度等方面看,都体现了宗法伦理特色。首先,从婚姻的目的来看,礼记昏义上明确

9、指出:“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嗣”。即认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合二姓之好”,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 其次,从婚姻的缔结来看:婚姻缔结的原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实也并非只是满足男性享乐的需要,同样也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自西周以来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这种制度要求男子可以有很多个女子,但是妻子只能有一个,妾的地位不能跟妻等同。如果一个男子,有妻再娶或以妾为妻,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比如唐律规定,要受到徒刑一年的处罚。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为“庶出”。嫡(正)妻及其子女,与妾滕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

10、显不同的地位。倘若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紊乱。 最后,从婚姻的解除来看:古代婚姻解除权完全掌握在男方及男方家族手里,因此法律规定了男方休妻的七条理由,即“七出”和休妻的三条限制条件,即“三不去”。大戴礼载“妇幼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1。不孝公婆,有违孝道,无子为家族断了后嗣,恶疾难以奉祀祖先,这都与婚姻的目的相违,而多言、妒均会破坏家庭关系,淫紊乱家族血统,盗窃违反了道德。我们不难看出休妻的七条理由无不是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提出的。再来看看三种不能离婚的理由“三不去”,在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十七何休注

11、:“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尝更三年丧是为了表彰女子的孝行,2而另二者也与儒家的基本伦理观念有关。 这种婚姻制度的宗法伦理特色,一是重视家族利益,二是重视道德。对于当时稳定婚姻关系及至社会的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纵观现代社会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还有婚外情的泛滥,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在于人们完全以个人为中心,缺乏家庭责任感,道德感沦丧。因此,现代婚姻制度应平衡好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立法时要考虑哪些属于道德范畴,哪些属于法律范畴,适度重视道德的作用,但法律应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二、古代婚姻程序要件中的合理成分 中国古代婚姻成立

12、的形式要件是“六礼”程序,属于一种仪式婚。古代不同的时期,六礼的某些环节可能有所变化,同一时期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的做法或许不同,但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每一个婚姻的缔结都离不开也不能离开六礼的规范。六礼的内容是: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就确定婚姻;纳征,又叫纳币,即以男方请媒人及中间人送聘礼到女方家;请期,即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即周礼举办婚事,男子奉父亲之命去女家迎接女子。3经过六礼这一整套程序,婚姻才告完成,为宗族认可,受国法族规之保护。 古代婚姻因其成立仪式的繁琐以及聘金的给付,而作为一种买卖婚姻,被后

13、世所唾弃。其实在笔者看来,成立仪式的繁琐性,也表明社会对婚姻的重视程度,将婚姻视为神圣的,而非一种儿戏。古代婚姻既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以祖先崇拜为中心,婚姻于是与家族宗教有关,一切仪式都在宗庙或家祠中举行,带有宗教神圣性。一般人家在纳采以前,家长要在影堂焚香祝告,说某之子将娶或某之女将嫁于某氏。在问名之后一定要归卜于庙,吉,才告女家行纳征之礼。现代社会闪婚、闪离现象层出不穷,可否追溯到仪式的缺乏上,对婚姻神圣性认识上?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仪式婚也是向社会公众的宣告婚姻关系的确立的方式,其婚姻状况通过这样一种程序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有一个监督作用。现代社会出现的隐婚、重婚现象的出现,就在

14、于社会监督力量的缺失,个人主义盛行的结果。 聘金的收取并非表明父母卖女的意愿,而是看做男方给予女方家长养育的一种经济补偿,这也应该与古代赡养义务完全由儿子承担相联系,女子出嫁后则完全无赡养义务。所以这种制度应该是其他制度的一种补充。根据现代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也不能完全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三、古代婚姻实质要件中的合理成分 古代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现代人几乎都会批判这些要件是对纯真爱情的一种束缚,因为它剥夺了适龄青年自由寻找幸福的权利。但是我们在前面论述到古代婚姻制度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是由其人口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造成的,适龄青

15、年由于交往面的狭窄,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有效回应了这种社会条件。父母由于控制了家庭的经济,由于成熟和经验,由于交际面广泛,由于在家庭中形成的地位,因此父母在子女问题上占据主导。包办婚姻成为必然。媒人作为古代的一种职业,其手中掌握大量适婚男女的信息,在婚姻成立中就会起到一种促进作用。尤其农业社会的流动性小,女子足不出户,青年男女交往机会少之又少,适婚男女要建立婚姻关系,势必要仰仗媒人这个中介进行牵线搭桥。 费孝通先生就认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以受人攻击并不是这些方式不好,而是从这种方式里所得到的结果不好。以前的父母为儿女择配,他们并不会存心要为儿女结一个恶婚姻,这一点我们是应当承认的。4而父母

16、之命,媒妁之言这种方式下,为什么会有一些不幸婚姻呢?一方面在于父母为子女考虑姻缘时,更多是从家族利益、经济地位、外形等方面考虑,很少考虑两人脾气秉性、兴趣爱好等是否相合,另一方面有些婚姻悲剧或许是制度的普遍性悲剧。如陆游和其表妹凄婉的爱情故事令人叹息,但放在现代婚姻制度下,禁止近亲结婚,也未必不会是悲剧。古代农业社会条件下,父母根据他们的判断,根据可靠的经验,为子女挑选的对象,未必不适合子女。而且,父母和媒人作为第三者,对男女双方的情况,会从各方面考虑权衡,往往比较周到和客观。现代社会相亲节目,相亲网站风生水起,是否一定程度上表明对传统的某种回归? 此外,门当户对的标准,虽然在古代其本意是为了保证家族联姻的等级性原则,要求双方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相当才可以成婚。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等级制,但是客观上也保证了相配的人有着相似的成长经历与生活习惯,以及相当的文化程度,成婚后更容易交流。家族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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