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宪法基本权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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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李燕,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权利 基本权利:“基本” 基本权利和人权 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 基本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基本义务及其与基本权利的关系,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权利: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其作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1、权利是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2、权利是法规范认可的; 3、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具有法定性、可选择性、相关性,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基本

2、权利: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传统三大基本权利: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 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实体和程序 基本: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共性;母体性; 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 1、固有性和法定性; 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宪法学意义上的制约;哲学或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 3、普遍性与特殊性;,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人权分为三个层次 应有人权 法定人权 实定人权 二、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 公民的概念;享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国籍的取得标准 公民与国民的区别 公民与

3、人民的区别:1、学科范畴不同;2、认定标准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 特定主体:妇女(48)、老人和儿童(49)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集体权利:发展权,自决权以及对本国所有资源和财富的处置权,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1、公民对国家分别存在四种不同的关系,由此派生出四种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1)公民对国家的被动地位(passive status)公民的义务 (2)消极的地位自由权(negative status ) (3)积极地位受益权/如诉讼权/请愿权等(positive status ) (4)能动地位参政权

4、(active status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2、积极的权利和消极的权利 3、逃离国家的自由、接近国家的自由、依靠国家的自由 4、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1、绝对保障方式: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者规定例外情形( 38 ) 2、相对保障方式:允许其他法规范进行限制:一种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41);二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普通法律。(第34,40条),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孟德斯鸠:“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

5、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它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1、某些宪法条款的文字隐含着对权利的限制:美国的第十四条修正案 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是有限的,否则会侵犯他人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的条件是个人对宪法权利的享有不损害他人的宪法权利,每个人的权利界限由宪法解释机构决定。,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2、某些国家的宪法条款则明确规定了权利的界限: 法国人权宣言第四条规定:“自由在于能够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因此每个人行使自然权利的仅有限制,乃是那些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享受同样权利之限制。只有法律才能规定这些限制”,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6、,二、权利界限的相对性和具体性 1、权利界限的相对性:有些权利有界限,有些没有:宗教信仰自由 2、权利界限的具体性:内在限制(权利本身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冲突),外在限制(现代宪法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原则对经济的自由所施行的限制)宪法明确规定了对法律限制的限制(法律只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动) 注:中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在文字上是绝对的,但应受到限制性解释(33,51,36,41,50),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法定性、不可选择性、相关性) 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非对等性; 2,特定

7、情形下的同一性,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四、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五、公民的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殊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七、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八、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的含义:自由人格的形成 二、平等的性质:平等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原则 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区别 结果平等:要求所有人同样获得最后所要实现的标的,例如男女同工同酬 机会平等:要求个人获得平等的机会去实现目标:大学的“择优录取”,职业雇佣: 注意:可考虑因素:成绩,能力,经验,教育 不可考虑因素:性别,年龄,种族,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8、,四、程序平等和实体平等 程序平等仅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平等;他并不考虑法律本身的不平等,而仅考虑那些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人是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享受了平等,禁止在法律事实或适用过程中对个案进行歧视:选举法规定农村人口仅获得同样城市人口的1/4人数的代表 实体平等则是指法律的内容还必须平等。其表面的含义是法律在文字上的平等(表面的歧视),更深层次则是法律在效果上的平等。(隐含的歧视)(按纳税来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 总结:宪法平等不仅应要求程序平等,而且应要求实体平等,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五、表面平等和实际平等 表面平等是指法律在文字形式上平等;(法律上的歧视) 实际平等是指形式上平等的法

9、律在运用过程中也获得了平等的效果,因而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事实上的歧视) 事实上的歧视:符合表面平等但不符合实际平等的法律或措施构成了“事实上的歧视”:法律具有歧视目的,或在使用中发生了歧视,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案例:如果一个法律规定,在木头房屋经营的洗衣店需要经过市政府批准,而砖瓦房的洗衣店不需要经过批准,如果木头房屋的洗衣店大多为华人所拥有,而砖瓦洗衣店基本上为非华裔所拥有隐含的歧视, 如果在该法令中,规定的木头房洗衣店不但适用于华裔,也适用于非华裔经营者,那么法令可被认为是不针对华人的,但如果在申请批准时,绝大多数华裔都遭到拒绝,而非华裔得到批准,那么政府必须为这种差异提供理

10、由,否则构成事实上的歧视。 美国旧金山1880年“华人洗衣店案”,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马修斯法官指出:法律本身可能在表面上公正无偏,但如果他被公权力不公正的加以使用,因而在实际上非法歧视了处境类似的个人权利,那么宪法仍然禁止法律对平等正义地剥夺。 法律规范载运用过程中可能侵犯平等原则的三个层面:明显歧视、具有歧视效果以及使用中发生歧视,不同层次的平等与歧视,实体性审查 明显歧视(不符合表面平等),程序性审查 (隐含歧视) 违宪,适用歧视 违宪,合宪 违宪,否,是,事实歧视,不符合实际平等,否,是,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与合理差别:合理差别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

11、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年龄(选举权);人的生理差别(男女工种);民族差别(代表名额);经济能力在纳税上的差别; 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 不合理差别:民族中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蒋韬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系98级的一名本科生。2001年12月寻找工作期间看到报纸上刊登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启事。启事明确要求应聘者为“男性168公分,女性155公分以上”而蒋的身高只有165公分,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歧视。在学院老师的鼓励下,运用自己所学法律知识决定起诉成都分行,维护宪法赋予自己的平等权利。稍后他向成都市武侯区任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违法。停止发布广告等。2003年1月7日,法院受理了该案。1月9日被告在报上刊登了更正后的招录启事,取消了对应聘者的身高限制。试从宪法平等权的内容加以讨论。,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 二、选举权的法律性质:权利说,公务说;二元说; 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享有主体(34条) 四、被选举权内涵:资格还是主张的权利? 五、罢免权及与弹劾的区别 六、剥夺政治权利,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国家机关权力机关的

13、组成人员; 2、有被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有权依法监督和罢免所选举的人员,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罢免权: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的代表的权利,它是选举人或选举母体对代表实行监督的最严厉的手段之一(77、102) 比较罢免权和弹劾权:,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弹劾,是国会对高级官员的“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和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弹劾所追究的是法律责任而不是政府的政治责任;弹劾的程序也不同于一般的立法程序,而是司法性质的,即由众议院提起弹劾,由参议院审理,参议院在表决弹劾案时需要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对被弹劾的官员定罪;弹劾的对象是官员个人而不是整个政府,如果官员经弹

14、劾被定罪,他个人将被罢免,即只限于“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在合众国属下获得荣誉、负有责任或领取报酬的任何职务的资格”。但免职后,仍可依法对其提出起诉,并由法院审判和判刑。,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通过口头书面方式以及其他传播媒体发表意见和看法的自由;(商业言论) 出版自由:通过各种出版物,较为系统的表达政治主张和看法的自由; 结社自由:为了一定的宗旨并依法定程序组结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案例,某杂志1996

15、年第19期登载一事,说的是某省一省委常委触犯了刑法,被判刑送进了劳改队。有位年青作家想就此写篇报告文学,此事被有关领导获悉,不久该作家得到有关领导的指示:这一级(省委常委)干部的问题不能随便写成报告文学。报告文学的写作对象有级别限制吗?,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界限 1、言论自由与名誉权;2、言论自由和隐私权;3、一定限度和一定方式的猥亵形、淫秽性的言论必然受到限制或禁止;4、行使言论自由不能煽动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5、行使言论自由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也存在冲突,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申请与许可 2、行政管制 3、法律责任,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心

16、的宗教信仰 行动的信仰 宗教结社自由,国旗宣誓案,故事发生在1936年。像所有美国公立中小学一样,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矿区的麦诺斯维尔小学要求学生每天都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效忠誓词: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它所象征的共和国,国家一体,自由公正与我们同在。这是美国学校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内容。但没有想到,有一天10岁的威廉和12岁的莉莲突然决定不再向国旗致敬。原来,他们的父母是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这个耶和华见证会是19世纪70年代才创立的小教派,宾夕法尼亚州是它的发祥地。原来叫守望会,1931年才改称耶和华见证会。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中,有些东西很特殊。根据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的内容,他们相信耶和华是真神,反对主流基督教的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的教义。,他们讨厌偶像崇拜,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受父母和教会牧师的影响,威廉和莉莲小小年纪,就知道向国旗致敬违反他们的教义。老师再三向他们灌输爱国重要性的思想,进行细致的说服工作,但仍无济于事。而校方又不愿意因为两个小孩子,坏了学校的规矩,况且,向国旗致敬还是当时宾州的一项州法,学校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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