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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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第八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绝对权 2、相对权,3、区分意义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

2、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权利客体进行管领和控制或者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 (2)请求权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

3、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3)形成权 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义务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抵销权、追认权等为形成权。 (4)抗辩权 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其特点是: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2)权利可以转移。 2、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其特点是: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

4、经济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4、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1、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例如,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专属权又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 2、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民法上的大多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 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专属权因与主体不能分

5、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 1、原权利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2、救济权 救济权

6、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七)既得权、期待权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有: 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 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行使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是通过法律

7、行为或事实行为行使。,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的概念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2、公力救济的必要性 公力救济之所以必要,主要有两个原因: (1)避免强者欺负弱者,使弱者的权利能够实现。 (2)避免暴力冲突。 当事人的自力救济极易引起暴力冲突,有公力救济则能够避免。,3、公力救济的类型 (1)行政救济 (2)司法救济 4、司法救济的程序 司法救济主要有两个基本阶段: 一是审判程序;二是执行程序。 具体经过以下阶段: (1)起诉民法一般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无人提出救济请求时,法院不得主动介入; (2)判决; (3)不服判决的处理上诉;

8、 (4)向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送达判决书和执行文书; (5)强制执行。,(二)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的概念 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2、自力救济的必要性 自力救济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保护权利人急迫的需要。尽管让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许多弊端,但有时因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自救,则会使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所以,法律容忍私人在特定条件下采用暴力行为。 3、自力救济的特点 (1)情况紧急,公力救济不能达到目的; (2)要有合理界限。 4、自力救济的手段 自力救济的主要手段有以下三种: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民事权利体系:,五、

9、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 1、义务是权利的保障 2、义务的设立依据有法律和协议两种 3、义务的客体是行为 4、责任是履行义务的保障,(二)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

10、务等。,六、民事责任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2、特征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为主。 (3)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4)民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 罗马法、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均未区分民事义务(债务)和民事责任,我国学者区分二者的不同。 1、法律性质不同,民事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发生,当民事主体负担某种民事义务时,他并未处于民事违法者的地位。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当民事主体

11、承担某事责任时,即意味者他已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 2、发生条件不同 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 义务为“当为”,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其法律的拘束力体现为民事主体受到法律潜在的强制。责任为“必为”,责任由国家强制履行,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则已经现实地落在了责任承担者的头上。,4、义务与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不同 民事义务对于负担者而言,并非属于真正的“不利益”,因为约定的义务可以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对价,因而民事义务对于

12、负担者而言,并非属于真正的“不利益”;而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民事责任的内容体现为民法对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的不利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 5、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 一般情况下,任何民事主体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的。由是观之,民事义务承担者的范围远大于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亦可以进一步证明民事责任并不是民事义务的必然延伸或必然产物。,(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从责任的性质分

13、类 (1)概念 (2)分类意义 适用法律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保护的权利不同 责任的形式不同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从责任的构成要件分类 这是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 (1)概念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在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 (2)分类意义 适用范围不同 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赔偿

14、数额是否限制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责任的性质不同过错责任具有道德上的谴责性,无过错责任不具有道德上的谴责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类似共同海损的原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3、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从责任的内容分类 (1)概念: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例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例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2)分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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