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次课 旅游合同的原则与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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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1、了解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解除等知识 2、理解旅游合同的主体资格、旅游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3、掌握旅游合同订立的原则、内容、方式 4、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1、能够运用合同法的基本知识订立规范的旅游合同 2、能够运用合同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旅游合同纠纷,1.培养学生合同意识,能有合同的眼光来观察问题 2.增强学生的合同观念,能利用合同法知识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法律导读】,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2、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共23章428条。,【案例引入】,旅游合同旅游者的“护身符”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间,三明崔女士夫妇根据厦门Z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宣传,报名参加Z旅行社组织的6月17日出发的“欧洲十国12日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缴交了6000元预付款,旅行社门店与其签订了欧洲报名确认单,并附上行程单。出发前一天,崔女士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发现合同里标注的团号与报名时给的不一致,行程也有变化,非但由自组团变成散拼团,游览时间缩减了近三分之一,而且购物点增加近一倍,食宿安排

3、上也有差别。崔女士认为自己报名时要求参加的是该社自组团,现合同行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要求取消行程并由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作为其办理护照、兑换欧元、印寄材料和因处理问题发生的食宿交通误工费的赔偿。旅行社辩称,6月17日出发的欧洲旅行团共有两团,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崔女士夫妇的姓名录入到另一个团队名单中,但是这两个团队的行程基本相同,只是游览行程顺序完全相反,而且崔女士夫妇所在团队的旅游费用比原定团队费用更高,旅行社原想说服其将错就错,但崔女士提出要游玩后没有问题才支付旅游费用,旅行社无法接受,同意崔女士退团,崔女士又提出,【案例引入】,高额赔偿要求。因崔女士夫妇临时取消行程,旅行社已承担了签证、机票

4、及住宿损失费1万多元,并同意退还全部预付款6000元,补偿交通费800元。旅行社无法接受崔女士的高额赔偿请求。厦门市旅游质监所调查中发现,崔女士实质上只是与旅行社达成一个参团意向,预付款为每人3000元,尚未同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经厦门市旅游质监所现场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旅行社退还全部预付款并补偿投诉人一定费用,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请问:崔女士在厦门Z旅行社门店签订了欧洲报名确认单属于旅游合同吗?为什么?,【案例解析】,崔女士在厦门Z旅行社门店签订的欧洲报名确认单,不是旅游合同,实质上只是与旅行社达成了一个参团意向,并未同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 因为根据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

5、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是其作为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通过订立合同作出明确和规范,并以此约束双方的行为。 本案中,崔女士实质上只是与旅行社达成一个参团意向,并未同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因此,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清晰认定。,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理解这一合同定义时要注意几

6、点: 1.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适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 合同规范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关系,(二)旅游合同的定义,1、广义的旅游合同 广义的旅游合同是指参与旅游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旅游规划合同、旅游开发合同、旅游经营合同、旅游租赁合同等。 第一 旅游合同的主体是参与旅游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第二 旅游合同内容是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旅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复杂多样 2、狭义的旅游合同 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设

7、立、变更、终止旅游活动过程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旅游合同主体仅仅是旅行社和旅游者; 第二,旅游合同的时限是旅游活动过程中; 第三,旅游合同的内容是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合同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自愿),(二)合同自愿原则 (有限自愿),(三)合同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法律和维护公德原则(权力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

8、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是公序良俗的基本内容。,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事人必须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9、。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本来都是道德准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通常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其重要性。它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上不得滥用权利,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义务上不欺诈,严格遵守诺言;要求当事人既依约定履行主义务,也应依要求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

10、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三、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是关于合同主体,即当事人资格的规定,也就是不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在参与旅游活动时,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旅游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参与旅游活动需要签订合同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 (二)各类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

11、织 在旅游活动中,各类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既可以作为团体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也可以作为旅游管理者或经营者参与旅游活动。只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成立,才能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才能成为旅游合同的主体。,【案例】游客与无资质的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效力认定,2016年12月14日,某公司的经理王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香港三日游”的旅游合同一份,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签完合同,王先生就交纳了5000元的旅游费用。之后,王先生即随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去香港九龙旅游,在旅途中旅行社的导游强行要游客购买纪念品店里的纪念品,王先生与不少游客都非常不满。之后导游与王先生

12、发生了口角,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王先生感到很不愉快,于是便终止了旅程。王先生回来后即与旅行社交涉,旅行社认为是王先生的原因导致了口角及肢体冲突,而且是王先生自己终止的旅程。王先生对这家旅行社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愤怒,便进一步对它进行了了解。后来王先生发现,该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无证经营,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要求旅行社退还其旅游费用5000元,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那么王先生能够赢得这场官司吗?,在我国,政府对旅游业实施的准人政策是特许经营,民事主体要想从事旅游业务必须要得到国家旅游局的批准。一般来讲,游客需要事先确认该旅行社是否具有许可营业执照

13、才能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以防被非法经营的旅行社欺诈。为了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国家一般把与非法经营的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受骗的游客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来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在本案中,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白始无效的,根据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处理原则的规定,旅行社应依法退还王先生的旅游费用5000元,并承担有关诉

14、讼费用法院应当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例解析】,(三)代理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代理区分为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而设计的,法律根据自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夫妻等而直接规定的代理权。 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旅游合同代理,在旅游合同代理中具有以下情况: 第一,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 第二,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言行独立地完成代理,而非简单地传达被代理人的意思; 第三,代理人代订合同的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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