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工作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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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 2 2 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互联争议 处理工作程序规则处理工作程序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工作,保证电力并 网互联争议处理依法、公正、及时,根据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 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申请人的争议处理申 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争议处理证 据收据,争议处理证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者复印件、 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接收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 盖章。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

2、审查申请人的争议处理 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时,发现内容不全或者证据不具备的,应当 在 3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申请人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补充。 第五条 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收到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及时提出 受理建议,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受理通 2 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 10 日 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在 7 日内将不予 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不予受理或者申请人在 协调开始前撤回申请的,应当将争议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退还,并要求申请人签收。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对电力并 网互联争议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将争议的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 局备案。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派出机构 应当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类型及简要情况进行登记并编制受理号。 第九条 决定受理后,报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部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成立争议处理小组,指定一名组长。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争议处理小组成立

4、之日起 3 日内,将争议处理小组组成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未成立争议处理小组的,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应当适用本 规则关于争议处理小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认为争议处理小组成员与电力并网互联争议 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以口头或者 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争议处理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电力并网互 联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 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小组成员是否回避,由受理争议的国家 3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决定。作出争议处理小组成 员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将争议处理小组成员回避通知书及时送达 当事人,并在 3 日内另行指派争议处理小组

5、成员;决定不予回避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小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对 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自 行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必要时,争议处理小组可以组织当事人相互质证 和辩论,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核查。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小组收集证据时,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并 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并如实回答询问,不得 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小组办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进行协 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电力并网 互联争议协调意见。必要

6、时,争议处理小组可以举行协调会处理争 议。 协调应当自争议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终结。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小组决定举行协调会的,应当自决定作 出之日起 3 日内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制作协调会通知书, 并向当事人送达。协调会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协调会的时间和地 点。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协调会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并盖章,载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等事项。 4 第十七条 协调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协调会开始,确认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宣读国家 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参会人员和记录员名单; (二)当事人进行陈述;

7、(三)确定主要分歧,提出初步协调意见; (四)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确定协调意见; (五)当事人接受协调意见的,签署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 构负责人批准的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争议处理终止; (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接受协调意见的,协调程序终结。 争议处理小组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陈述。 记录员应当据实做好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协调的,或者当事人、当 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协调会, 或者不接受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协调意见的,争议处理小组提出终 结协调程序和初步裁决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 批

8、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小组可以根据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 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举行论证会。 第二十条 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二)专家; (三)当事人; (四)论证会由争议处理小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论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5 (一)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辩论; (二)宣读争议协调意见; (三)专家发表论证意见或者建议,并提出争议解决方案。 在论证期间,对需要进一步由有关方面说明情况或者需要现 场调查、鉴定的事项,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并请 专家再次论证。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小组根据论证会的论证,结合相关的 证据材料作出

9、初步裁决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 批准。 第二十三条 应当根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的裁决意见,制作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行政裁决书。电力并网互联争 议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规 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应当自协调终结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裁决。因情 况特殊,在上述期限内不能终结的,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 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作出裁决之日 起 10 日内,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行政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并网互 联争议处理的档案管理制度。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

10、协调程序终结后,或者裁决决定履行或者 执行完毕后,应当填写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结案报告并立卷归 档。 派出机构应当将所管辖的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情况和结果 6 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办稽查200681 号) )同时废 止。 附件: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文书样式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文书样式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文书样式 文书样式 1 争议处理申请书 文书样式 2 争议处理证据收据 文书样式 3 补正材料通知书 文书样式 4-1 受理通知书(1) 文书样式 4-2 受理通知书(2) 文书样式 4-3 受理通知书(3) 文书样式 5 不予受理通知书

11、文书样式 6 争议处理小组组成通知书 7 文书样式 7 回避通知书 文书样式 8 询问笔录 文书样式 9 授权委托书 文书样式 10 协调通知书 文书样式 11 协调意见书 文书样式 12 论证会申请书 文书样式 13 论证会通知书 文书样式 14 不予论证通知书 文书样式 15 行政裁决书 文书样式 16 送达回证 文书样式 1 争议处理申请书 申 请 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8 我单位与 因 发生争议,依据电 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之规定,现向贵局(办)提出争议处理申请。 争议事项: 争议处理请求:

12、事实及理由: 相关证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签订并网或者互联协议的记录摘要:(如有) 9 此致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10 文书样式 2 争议处理证据收据 证据名称: 证据内容: 原件或复印件: 收到证据的时间: 证据页数: 证据份数: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收证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11 文书样式 3 (单位名称) 补正材料通知书 号号 (申请人): 兹收到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电力并网互 联争议处理申请书。经审查,本局(办)认为 。 你单位应当于 日内提交如下补充材料: 特此通知。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 4-1 (

13、单位名称) 受理通知书(1) 号号 (申请人) : 兹收到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电力并网互 联争议处理申请书。经审查,符合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八 条的受理条件,本局(办)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13 文书样式 4-2 (单位名称) 受理通知书(2) 号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因 事项向本局(办)申请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经审查,符合电力并 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八条的受理条件,本局(办)决定予以受理。 现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并送 你单位,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 10 日内向本局(办)提交答辩书 和有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 4-3 14 (单位名称) 受理通知书(3) 号号 (当事人): 你单位和双方因事项发生争议。经审 查,符合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九条的争议受理条件,本局 (办)决定予以受理。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 10 日内向本局(办) 提交书面陈述和有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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