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84编号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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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2013-03-30 21:08:35) 转载 标签: 教育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 办法(2009 年修正本),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

2、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 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 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 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实施标准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 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 ; 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 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 尤其 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

3、中相 对集中、 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 2 公里, 农村边远山区、 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 学生应以走读为 主, 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寄宿制学校, 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 ; 初中可建设部分寄宿学校。提倡通过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 学校位置应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 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 等不能穿过校区。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

4、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置应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 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及公安看守 所等场所。校园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第六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 体育运动区、 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 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 发展的特点, 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 工作、 交往, 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七条 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办学规模一般应控制在 1230 个教学班之

5、间;小学班额一 般不超过 45 人, 初级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 50 人。 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 18 36 个教学班之间;小学部班额一般不超过 45 人,初中部班额一般不超过 50 人。居住分散 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适当缩小办学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远期规划班额应控制在 40 人以内。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八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 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 体育场地、 绿化用地的需要。生均占地面积 : 分中心城区(指各设区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 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新城区,以下同)和中心城区以 外地区两类。中心城区小学

6、一般不低于 15 平方米,初中一般不低于 20 平方米 ; 中心城区以 外小学一般不低于 20 平方米,初中一般不低于 25 平方米。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小学生 均占地面积要达到 20 平方米,新建初中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 25 平方米。 第九条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 准(建标 109-2008)、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及河北省中 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试行)(冀教备20075 号)、河北省中小学计算机教室建设 标准(试行)、河北省

7、中小学校多媒体教室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 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 校舍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 并符 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校舍应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 用房等相互配套。其中 : 小学教学以及辅助用房应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科学教室、计 算机教室、语言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

8、、体育器材室等。初中教 学以及辅助用房应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理化生实验室、仪器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 室、技术教室、美术教室、图书阅览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等。规模较 大的学校应设合班教室。 第十二条 校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基本指标为 : 小学不低于 5.2 平方米,初 中不低于 6.4 平方米;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 7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 10 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 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按照小学不低于 5 平方米、 初 中不低于 5.5 平方米,学生食堂生均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 2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 : 小学和九年

9、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 0.5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每生 1 平 方米。 第十四条 学校的运动场地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完全小学 18 班及以下应设置 200 米环形 跑道田径场一个;24 班及以上应设置 300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级中学应设置 300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九年一贯制学校 18 班及以下应设置 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 场一个;27 班及以上应设置 300400 米的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 6 个班应设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每 所学校应建一块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健康快乐园地。 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学校运动场地,必须达到

10、以上标准。在中心城区,已有学校用地确 实受到限制时, 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 但必须有能满足师生开展体育活动及其他必要的体 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至少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和直道田径场一个(小学 60 米,初中 100 米)。 第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 河北省初中 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 (试行)、 河北省小学数学和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 (试行)、 河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 河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 河北省 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的要求配置常规教学仪器、器材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 365 元;初中生均教学

11、仪器设备值不低于 695 元。 第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配备满足信息技术课程和其他学科教学需要的 信息化基础设施, 每间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学生用机, 保 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 8:1。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 校园网,实现“班班通”。 第十七条 学校图书装备应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修订) (教基 2003 5 号) 规定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 馆藏图书内容应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 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生均藏书,小学生均图书不低于 20 册,初中生 均图书不低于 30 册。

12、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电子读物,逐步实现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 馆藏图书应按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 l。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按照安全、卫生的原则配备取暖设施,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 14 。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十九条 校长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 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 水平,品德高尚、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基础教育工作、掌握教育工作规律,具有五年以上教 育教学工作经历,取得相应层次学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 证书”。 第二十条 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 员和工勤人

13、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无临时代课人员。教师队伍 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 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寄宿制学校应按实际 需要配备专门的生活辅导员和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辅导员纳入教师编制管理,炊事 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应全部合格, 专科及以上学历 教师比例不低于 85%;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 98%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 低于 70%。初中、小学教师能普遍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

14、展教育教学。建立教师进修培训 机制,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遵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爱岗敬业, 教书育人, 钻研业务, 因材施教,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以人为 本,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坚持教学为中心, 把提高质量作为发展和改革的核心任务, 树立促进学 生全面发展、 适应社会需要的教育质量观和以提高质量

15、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 强化教学常规 管理,注重内涵发展,培植学校特色。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和完善校本教研制度。健全 教师备课、听课、评课制度。学校要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减少作业量和考试 次数,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开全课 程,开足课时。教育教学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范。必 须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教科书。 学校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 点班。

16、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 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 保证学生每天有 1 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开设艺术 (音 乐、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学, 利用当地青少年宫、 科技馆 (站)、 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注重培养 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学校要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应急和防灾知识的教育, 每年至少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演 练和防灾避险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每学年至 少举办一次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一次科技活动、一次运动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 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学生进行教育, 加强与学生家庭、 社区的联系, 关 注农村“留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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