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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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三)综合学业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第五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有以下论文作假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抄袭和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六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一)

3、毕业时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所有毕业生排名50%之前,且受处分后未出现不及格科目;(二)受处分后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通过公务员考试参加面试,或通过考试获得出国留学奖学金;(三)受处分后获得学校认可范畴内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四)受处分后表现突出,在校内外产生良好影响,为学校赢得声誉,受学校特别嘉奖。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二级院系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逐个按照本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成员赞成票方为有效。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受处分的按本规定执行,之前受处分的按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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