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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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第三条(评估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

2、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本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五条(确定评估项目)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向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第六条(法定评估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四)市、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第七条(第三方评估)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第八条(签订评估协议)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

4、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第九条(公众参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第十条(评估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第十一条(评估方法)重大

5、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第十二条(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

6、当重新组织评估。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内容)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区政府。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四)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五)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评估报告用途)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参照执行)市、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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