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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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便利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卫检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快递方式进出境货物、物品(包括文件类、个人物品类、 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 以下统称进出境快件)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通过

2、境外非邮政机构以快递方式收寄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和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海关监管。以快递方式进出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监管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快件包括:1 / 19(一)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四)进境快件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五)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六)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快件。(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第

3、四条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快件。(四)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五)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止进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在开展进出境快递业2 / 19务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信息登记:(一)进出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照,地域范围包括所从事快递业务的收寄地区。(二)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4、应包括国际货运代理资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境内分支机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境快件业务。(四)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双身份)。(五)应当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关联企业,并提供境内分支机构名录、地址,本企业及境内分支机构网站网址,境内自有或者租用货运车辆的相关材料,境外关联企业名录、地址、经公证的注册登记批准文件,以及与境外关联企业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六)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识别标志。(七)通过公路运

5、输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八)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的相关材料。(九)具有自营货站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提供货站场所的疫情防控设施设备情况及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病媒生3 / 19物、环境卫生、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等材料。(十)快件现场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第六条 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日内向直属海关提交变更材料。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信息不再有效,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快件经营业务。第七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拟在报关注册登记所在地直属海关以

6、外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并以总公司名义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相关材料(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材料) ,办理相关手续。拟在同一直属海关不同隶属海关 (办事处 )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需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进出境快件经营人监管第八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或其关联企业揽收进出境快件时应当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核对品名、数量是否与实物相符。内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或禁止寄递物品,或者品名、数量与实物不相符的,不得揽收。对快件中涉嫌违法犯罪货物、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4

7、/ 19第九条 快件经营人验核收件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信息,并为其真实有效性负责。未经验核发件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信息、地址的出境快件不得揽收。收件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信息不真实、收件地址不真实的进境快件不得派送,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第十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的进出境快件标识和专用分运单。专用分运单样式应当印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唯一识别标志和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专用快件标识。内件属于人体组织、微生物、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最外层包装外应加贴生物安全标识。第十一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提供快件揽收、流向、派送等相关动态信息,

8、并履行有关保密与信息维护义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保存至少年内的快件揽收、派送等境内外物流信息,并向海关提供相关动态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接口。第十二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在境内以公路运输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的,快件经营人应当按照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规定为承运车辆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在境内以航空、铁路等方式转运未办5 / 19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的,应经海关检疫。对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快件,不得进行境内转运;对不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快件,境内转运时其运输、存放及保管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第十三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下列进出境快件收发件人委

9、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手续:(一)本企业、境外关联企业揽收进境快件的收件人;(二)本企业、境内分支机构揽收出境快件的发件人。第十四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为其他企业揽收、承运的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二)将本企业专用快件标识、专用分运单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三)未经海关同意更换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企业专用分运单;(四)伪报虚假快件揽收、 流向、投递等相关信息;(五)采取拆分形式申报快件;(六)海关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所称“其他企业”不包括快件经营人经海关注册核准的境外关联企业和境内分支机构。第三章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

10、场所管理6 / 19第十五条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关手续,并且接受海关监管。第十六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应当在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办理。实施信息化集中审单模式的直属海关,快件审单作业可设置在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外的海关办公场所进行。(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进出境快件应当按照进口、出口、查验、截留暂扣、检疫处理、过境、转运、通运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志。(二)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符合海关卫生监督要求,按照海关要求采取病媒生物监测、卫生控制等措施;场所独立封闭,整洁卫生,地面平整硬化,大门

11、、围墙和下水道等有防鼠设施,无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孳生地,应采取医学生物媒介控制措施。(三)用于监管场所防疫所需的药品器械应在封闭区域专区存放,专人管理。(四)设置专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防止物品受污染。(五)设置检疫处理区,检疫处理区应位于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实施封闭管理。检疫处理区设置告示牌,标示“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7 / 19(六)快递类监管场所禁止堆存非快递类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及非本快件经营人运营的快递类监管货物、物品。第十七条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称重、非侵入式扫描、自动分拣、核生化监测检测、检疫初筛实验室鉴定、粉碎机或灭菌锅等检查或检疫处理设备

12、,配备核生化突发事件处置必须的防护用品,并且按照海关要求实施检查图像与进出境快件申报数据同屏显示。第十八条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具备场所物流管理系统,实施计算机管理,联网向海关报送、交换相关电子数据,向海关开放有关快件进出监管作业场所时间、库存时间、存放位置和理货信息等物流信息的查询权限。第十九条 进出境快件在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发生短少、灭失、损毁、交付、调换、改装、擅自拆分或者更换运单等情形的,除不可抗力外,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及对进出境快件负有保管义务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每月

13、对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库存进行理货,并出具理货报告,包括进出境快件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品名、件数、重量、收发件人、入库时间、异常库存原因等。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快递类海8 / 19关监管作业场所保管的本企业经营快件进行盘点。第二十一条进境快件自进境运输工具卸货后运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途中,出境快件从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运往出境运输工具途中,海关应当实施监管。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或者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配备途中监控设施。第四章进出境快件监管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涉及检验的除外)。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类快件)是指价值在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涉及法定检验检疫的除外) 。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检验检疫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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