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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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古已有之。如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法。,我国古代典型的收养是“立嗣”。,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要求严格。无子者立同宗近支的男姓卑亲属为嗣子,该嗣子地位等同于嫡子。一般不得立异姓为嗣子。普通的收养与现今的收养无异。,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制定,1998年11月4日修改,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4、不得有违社会公德原则;,3、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5、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原

2、则。,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送养人,收养人,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年满30周岁;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只能收养一名。,可以被收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可以成为送养人的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被收养人,三、收养法的特别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

3、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 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并可以不受生父母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不受第六条和被收养人 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可以不受生父母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不受异性收养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

4、书面协议, 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四、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法定程序,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关于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收养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所以,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不是必经程序,它只是收养登记的一种补充。,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及其效力,一、收养的效力,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发生拟制血亲关系。,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血缘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以关于禁婚的规定仍然适用。,二、收养的

5、无效,1、收养关系因不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无效。,2、收养关系因违反收养法的规定而无效。,该无效为自始无效。,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效力,一、收养的解除,解除的原因,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收养人过错,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因收养无效而解除,养子女未成年之前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已满10周岁的,应当征求其同意。,过错:指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财产上的效力,身份上的效力,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定,1、由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父母困难,应当给付生活费;,2、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

6、而解除收养的,养子女应当补偿生活费、教育费;,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补偿生活费、教育费。,案例,二、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缘关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缘关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 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生活保持义务,还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兄姐对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管教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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