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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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失业保险,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第二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和特点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运用大数法则原理,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帮助其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1、针对的社会经济风险不同。失业保险针对的社会经济风险是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而失业。 2、举办失业保险有多重目的。 3、享受条件不同。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就

2、业意愿。 4、与社会救助相衔接。,三、实施失业保险的意义 (一)失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1、正面效应 (1)当社会上保持一定的失业人口时,对在业人员会形成一种压力,这种失业风险对在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同时也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竞争,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2)失业机制的存在将导致就业者素质的竞争,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关心并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把自身的潜能变为现实的工作能力和竞争能力。 (3)失业者的存在对劳动力市场具有调节作用,不仅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而且促使政府采取相应的劳动力市场的政策,从而使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更加完善。,2、负面效应 (1)失业对劳动者来说意味着失去职业

3、和生计来源,生活陷于困境,影响其身心健康。 (2)人力资源是一种时效性的资源,其损失和浪费具有不可弥补的特点,大量的失业现象事实上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损失和浪费。 (3)由于失业使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更加严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二)实施失业保险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 2、有利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促使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的提高 3、深化改革的配套措施 四、失业保险的实施原则 (一)确定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二)失业保险需求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 (三)制定适度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 (四)失业保险应逐步向多层次保障结构发展,第二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初期的

4、失业救济制度 二、改革开放以来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失业保险制度初建期(1986-1993) 1986年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2、失业保险制度补充发展期(1993-1999) 1993年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3、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期(1999年以来)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12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522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08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70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1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万人。全年共为72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

5、生活补助。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139亿元,比上年增长23.4%,支出451亿元,比上年增长4.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929亿元。,2011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4亿人,比上年末增加940多万人。2011年,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人均水平达到614元,较上年增长24%。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亿元,支出43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1.9%和2%。基金结余逐年增加,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第三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失业保险的范围 (二)失业保险的基金筹集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四)失业保险的待遇 (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

6、限 (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七)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八)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 (九)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十一)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一)失业保险的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1、基金来源 (1)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

7、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二,由用人单

8、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9、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规定: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

10、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第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辞退、除名、开除的区别: 1、三者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处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所规定的行政处分之一,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所规定的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

11、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国有企业对犯错误职工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辞退,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劳动法所规定的一种企业自主行为,即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是与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相对应的。依法辞退,一般包括违纪解除合同辞退、正常解除合同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辞退,以及终止合同辞退、协商解除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形。约定辞退,是指企业根据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合同辞退的条款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辞退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行政处理,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一种正常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辞退没有处理时效的规定。,2、

12、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中,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被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职工,既包括违纪辞退,也包括正常辞退等情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13、;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4、3、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除名处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所履行的程序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辞退,按照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5、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四)失业保险的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五)失业

16、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七)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1、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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