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生产管理知识}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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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管理知识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2术语23认证模式2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4.1认证申请24.2型式试验34.3初始工厂审查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5获证后监督65认证证书7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75.2认证的变更7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7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7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6.2标志加施87认证收费8附件19附件2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16附件431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注:M类至少有四

2、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M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O3类最

3、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2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3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

4、划在同一单元。4.1.1.4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5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4.1.1.6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4.1.2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4.2型式试验4.2.1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

5、,可不要求另行提供。4.2.2送样4.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4.2.2.2送样清单见附件2。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4.2.2.4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4.2.4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

6、、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4.3初始工厂审查4.3.1审查内容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1)认证产品的铭牌;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3)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

7、-8个人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4.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8、;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4.4.3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4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

9、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监督4.5.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监督的内容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

10、为2-4个人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

1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认证的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

12、式6.2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7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1.1汽车一般结构特征1.1.1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1.1.2车辆类型1.1.3车身(驾驶室)型式1.1.4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1.1.5轮胎规格1.1.6发动机型式及布置1.2尺寸及质量1.2.l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

13、距离)、轮距、前悬、后悬1.2.2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客车为载客人数)1.3发动机1.3.1外形图1.3.2制造厂名1.3.3型号1.3.4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循环方式1.3.5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1.3.6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1.3.7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1.3.8燃油型号1.3.9燃油箱位置1.3.10备用燃料箱位置1.3.11供油系统1.3.12点火系统1.3.13电气系统1.3.14冷却系统1.3.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如氧传感器、控制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号及生产厂)1.3.16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如PCV等型号及生产厂)1.3

14、.17燃油蒸发控制装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号及生产厂)1.4传动装置1.4.1传动型式1.4.2离合器的型式1.4.3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1.4.4驱动桥型式及速比1.4.6最高车速1.5悬架结构及型式1.6转向机构1.6.1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1.6.2在撞击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保护方式1.6.3最小转弯直径1.7制动系统1.7.1工作示意图及管路布置图1.7.2行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3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4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5辅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6挂车自动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8车身结构1.8.1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1.8.2风窗刮水器型式1.8.3

15、风窗洗涤器型式1.8.4除霜器及除雾器型式1.8.5后视镜配置1.8.6座椅型式和配置及R点坐标1.8.7安全带的型式及配置1.8.8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1.9照明及信号装置1.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性能测试时的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1.9.2反射器配置1.10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1.11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1.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1.11.2专用装置相关尺寸1.11.3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1.11.4上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2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3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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