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能力、真实业绩与盈余管理2014.5.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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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刑事侦查中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刑事侦查中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刑事侦查中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侦查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 要:侦查机关可以利用线人收集证据与信息,但是线人使用也可能带来伪造证据、诱惑犯罪等弊端,由违法犯罪人员充任的线人更是如此。可以利用侦查契约理论与正当程序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等对线人使用进行分析,为相关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分别是以侦查契约理论为基础的“契约内”规制,与以正当程序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等为基础的“契约外”规制。关键词:线人 线人使用 侦查契约 正当程序1673-8330(2

2、013)02-0089-14线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人员,侦查机关可以利用其作为收集犯罪情报与证据材料的“特情耳目”,从而有效地提高侦查效率。不管在我国还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侦查机关使用线人都是一种惯常现象,但是法律对此缺乏必要的规制,因此可能会产生许多弊端。比如,线人很多时候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人员,其在给侦查机关提供巨大帮助的同时,也可能利用线人的身份继续实施不法行为;线人对尚无犯罪嫌疑的公民进行引诱性试探,可能设置圈套诱其犯罪;侦查机关也可能将招募线人、对线人提供的利益承诺以及线人的线报等对被追诉人予以隐瞒,使其没有可能对线人之可靠性提出质疑;线人可能基于自我利害因素的考虑,为了获得侦查机关提

3、供的从轻处罚的利益而说谎,甚至是陷害他人。2004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错误定罪研究中心”得出一个严刑事侦查中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峻的结论,即45.9%的错误死刑判决与说谎的线人有关,它是美国死刑案件错误判决的主要理由。在我国,线人与错案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并没有确实的实证资料加以证明,但是美国的经验对我国依然具有警示的效力,能够告诫我们对线人之使用进行法律规制有着必要性与重要性。为了更好地规制线人之使用,就必须对线人使用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比如,线人与乔装 都有着隐瞒身份的特点,但是线人却没有配合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的义务,那么侦查机关使用线人的理论依

4、据何在?对这个理由的不同回答,会直接影响到对侦查机关在使用线人中应负义务的确定,也相应地会影响到构建规制线人使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侦查契约的理论,指出侦查机关通过与线人缔订侦查契约的方式招募与使用线人,并且根据侦查契约的固有特征厘清侦查机关与线人之间互负的权利与义务。自然,对线人使用中出现的理由,不能用侦查契约理论全部加以解决,正当程序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与法治理论等传统理论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两种理论有着重大的不同,以其为基础对侦查机关使用线人进行法律规制的侧重点与表现形式也有不同。笔者将这两种理论相结合,提出法律规制的二元论,也就是指利用侦查契约理论对线人使用进行“契约内”法律规制

5、,以及利用侦查权规制的传统理论对线人使用进行“契约外”法律规制。通过二元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地平衡侦查机关在使用线人时犯罪追诉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一、刑事侦查中的线人使用:概念界定、典型形式与法律依据(一)线人使用的概念界定1.线人我国对“线人”这一术语的使用比较混乱。虽然它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却没有使用这一术语,也没有对其内涵进行界定。在我国,线人常被称为特情或者耳目。有学者将特情与线人区别开来:特情需要隐匿其身份,受侦查机关的专门委派,并受其领导、指挥和监督,其行为是侦查权的行使,但是线人“一般是普通的公民,仅就日常生活感受到的个别案件向警方举报”,不需要

6、隐匿身份,只是仅就个别犯罪案件自愿提供线索,其行为不是侦查行为。这种对线人的理解,强调提供线报的自发性、自主性与身份的真实性,与我国将特情耳目与线人基本等同的传统理解不符。笔者不赞成将特情与线人相区分的观点。还有人认为,对向侦查人员提供信息的人员,“按其向侦查人员提供的合作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可分为线人、密探与合作证人。线人与密探有所不同,“线人凭借其合法工作获得信息后提供给侦查机构”,而“密探可能自身从事犯罪活动或与从事犯罪活动者有联系”,“他们的身份以及他们提供的信息绝对保密,因而不像合作证人那样被期望出庭作证或公开参与指控”。笔者认为,这种对线人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对本无义务配合侦查

7、的人员来说,是否凭借合法工作配合侦查,在法律上没有太大作用,把线人与密探区别开来在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价值。笔者拟较为广义地界定线人的内涵,同时把线人经由侦查契约而配合侦查活动的特性予以特别强调。所谓线人,即是与侦查机关签订线人使用契约,领受侦查机关的任务,受其安排与指令,通过个人感知或调查而向侦查机关报告他人的犯罪信息与收集相关犯罪证据,但是又并非有义务从事或者配合侦查的人员。这个定义可以从如下几点进行进一步理解:第一,线人不具有侦查人员的身份。而乔装侦查是指侦查人员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或伪造虚假身份实施的具有一定欺诈性的侦查活动,卧底侦查是由侦查人员隐匿或伪造身份潜入犯罪组织以进行事实调查与证据

8、收集的侦查活动。所以线人之活动不是侦查,而是配合侦查,从而可以与乔装侦查、卧底侦查有效地区别开来。第二,线人原本没有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法定义务。即使线人是犯罪人,但是对并非涉及到自己所实施或者参与的犯罪,线人并没有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义务,也没有将相关信息主动告知侦查机关的义务。犯罪人对自己实施或者参与的犯罪,虽然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义务如实供述,但没有义务作为“线人”潜伏于犯罪组织内部收集证明自己与他人有罪的证据。侦查机关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招募公民成为线人,通过利益提供而使线人承担提供线报的约定义务。第三,线人受侦查机关的指令与安排,不管是多次性、长期性的还是一次性、临时性

9、的,其活动始终受到侦查机关的制约,线人之犯罪信息报告是对侦查机关安排之回应。线人之招募与使用,是在侦查机关的制约之下进行的。主动地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或者案件情报的人员,如果是自发地进行,不能称为线人。“这些普通公民知悉犯罪信息具有偶然性,并非在警方的指挥、部署下,有目的地收集相应的犯罪情报”,与线人的本质不符。这样可以把线人与提供信息的一般公民区别开来。刑事侦查中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 .二、侦查机关使用线人的 5 6 7 8 刑事侦查中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刑事侦查中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侦查论文的

10、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往往是针对尚未被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已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为侦查某个刑事犯罪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 相应法律手续,将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令其戴罪立功”。B11在线人没有配合侦查的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如果线人自愿配合侦查来“戴罪立功”固无不可,但是如果侦查机关以追究其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作为威胁手段,迫使对方“戴罪立不当情形(一)侦查机关强制或欺骗公民充任线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很多线人是由罪犯或正处于被追诉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充任,这些人员受到侦查机关的制约,处于所谓的灰色地带,有时侦查机关使用线人可能出现威逼的情形,比如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种抓把柄而使犯罪嫌疑人成为线人的做法。“抓

11、把柄建立耳目制约使用是指在侦查破案或日常业务中,发现其具备较好的耳目条件或因侦查工作的需要,抓住拟建为耳目的犯罪嫌疑人现行的或历史上的犯罪事实为把柄,迫使其为我工作或为我服务,提供有关的犯罪情报信息”。“在我 机关所建立的耳目(特别是缉毒耳目)中,采取抓把柄建立制约使用的耳目最多见,而且也是最有效的使用耳目策略之一”。有的侦查人员对这种情况视为理所当然,没有反思自己是否有权力强制公民成为线人。哪怕该公民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对其未参与的犯罪行为,没有义务帮助侦查机关收集犯罪证据与信息;即使对其实施的或参与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也不得强迫其以作为线人的方式自证其罪。有学者指出,“抓把柄建立耳目制约使

12、用往往是针对尚未被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已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为侦查某个刑事犯罪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 相应法律手续,将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令其戴罪立功”。B11在线人没有配合侦查的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如果线人自愿配合侦查来“戴罪立功”固无不可,但是如果侦查机关以追究其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作为威胁手段,迫使对方“戴罪立功”的交易条件,就会影响到其作出选择的意愿的自由性与真实性,强迫其承担法律并未给其施加的责任与风险。以不当的策略招募线人,除了强制,还有欺骗。公民被欺骗而充任线人的情况,是指侦查机关就线人的本质、利益与弊害等因素,对公民“隐真示假”地作出不实陈述与虚假允诺,使其不是出于本愿地选择成为线人。

13、但该公民对自己的线人身份还是明知的,只是受到欺诈从而无法真正自由、自愿地进行判断与选择罢了。最为严重的欺诈,刑事侦查中线人使用的二元法律规制,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是侦查机关使公民对自己的线人身份产生错误的认识。在美国存在着一种所谓的“不知情线人”,它是“指本身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作为警方的线人,成为执法机关调查行动中的一部分”。“不知情线人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为警方提供犯罪信息与线索,同时由于案件的特殊理由或者线人与调查对象的特殊关系,警方不能告知其已经作为线人的事实,也就不能对线人的行为进行各种指导、命令与管理”。B12在这种情况下,线人因为侦查机关的欺诈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线人身份,其决定是否

14、配合侦查的独立人格被漠视,在向侦查机关提供线报的同时也无法通过协商获得利益回报,线人此时成为侦查机关完全作用上的“棋子”,而不是与侦查机关可以相互平等协商的公民。(二)侦查机关违法进行利益的承诺与不兑现承诺公民成为线人,一般来说有着获得特定利益的心理预期,不过侦查机关可能违法进行承诺或者不兑现承诺,从而侵害到线人合理的期望利益。违法进行利益的承诺有两种情况:第一,侦查机关内部对如何向线人进行利益的承诺有审批程序,必须得到相应的官员的批准,才可以提出使线人配合侦查的条件,但是侦查人员没有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即对线人进行承诺,以致最后不能兑现。第二,侦查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超出了自己的裁量权对线人进

15、行承诺。比如,应允某犯罪嫌疑人不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但是该侦查机关又没有这种案件处理的权力。不兑现承诺,包括不兑现违法的承诺与合法的承诺。对于后者来说,侦查机关不诚信,不与案件后续的处理机关进行协调,没有充分、及时地提供线人立功的信息,致使人民法院不能考虑到线人立功的情形,使线人对侦查机关允诺的预期落空。对此,有实务人员指出,特情使用的审批“只在 机关内部掌握并不给法院、检察院事先通报,而且用这个手段收集来的证据也不直接归入到诉讼卷里,一般都是写一份情况说明材料随案卷移送检察院,所以检察官、法官基本上看不到利用特情的具体材料”,加上在庭审中“特情”又不能出庭作证,法院也很难认定。B13侦查机关不

16、能兑现承诺,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认为侦查机关的承诺对其无约束力,这样侦查机关的承诺只是其自身的承诺,而不是刑事司法机关的整体承诺,那么侦查机关之承诺可否兑现就没有一个牢固与稳定的基础,线人之期望就没有任何保障。(三)侦查机关隐瞒线人的存在与利益交换的详情线人使用属于秘密侦查措施。早在1979年, 部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就要求“秘密侦察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公开证据使用。耳目不得公开出庭作证。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秘密侦察得来的材料,通过合法的形式,转换为公开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活动中使用”。B14经由线人使用而得的材料, 机关并不装入诉讼卷中移送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刑事特情一般是不出庭作证的,对于其在案件侦破中所起的作用,一般由 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来解决”。B15这表明,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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