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编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人:玩*** 文档编号:143547758 上传时间:2020-08-31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136.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50编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150编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150编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150编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150编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50编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50编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55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现的发生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案件 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 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 20

2、14 年 1 月 1 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3 年 11 月 11 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 落实案件风 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 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 银行

3、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 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 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 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 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 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

4、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 件。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 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 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 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 员。 第七条第七条

5、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 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 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 合同等。 第十一条第十

6、一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 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 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 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 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 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 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 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 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

7、条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 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 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 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 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 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

8、 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 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 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 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 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

9、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 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 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 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 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 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

10、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 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 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 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 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 有责任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 并报告监管机构, 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 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 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第十

11、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 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 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问责基本程序第四章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 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 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 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 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 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 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

12、责的, 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 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 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 作,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 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 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 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 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

13、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 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并在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 机构同意。 第五章问责监督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 银行业金 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 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 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釆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 肃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 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 备。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 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 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 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 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