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2020学习民法典研讨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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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学习民法典研讨发言材料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保障其依法享有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有助于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后来又陆续制定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这些立法为改革开放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赋

2、予社会尤其是民事主体更广泛的自主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发生重要转变。编纂民法典,有助于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确立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和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同时要看到,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民事法律制度也面临确认新型民事权利、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挑战。比如,顺应科技发展及相关财产观念变革,确认民事主体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承认民事主体对其个

3、人信息的权利,回应信息时代对人格权的新要求;等等。民法典通过确认和拓展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和有效行使其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的。民法典为规范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的复杂程度日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城市和农村社会治理都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这对民法规则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创设相关规则。比如,设置非营利法人制度,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一制度满足了民事主体投身公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促进国家与社会在公益领域的沟通和协作,提高社会

4、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民法典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要坚持用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注重通过市场手段调节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高效运行提供一整套法律规则。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

5、、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比如,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原则性规定,并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关系中,注重弘扬中华传统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增设离婚冷静期、明确亲属和近亲属的范围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充分发挥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还需要民法学者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

6、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综述20xx年10月18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承办的小型学术研讨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本次会议主要围绕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模式、类型化研究、司法裁判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会议第一单元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姚宝华法官和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彭宏洁副秘书长分别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实践、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技术原理进行了介绍。姚宝华法官表示,其个人认为,民法典对网络

7、虚拟财产的属性进行界定是有益的尝试,是统一裁判标准的迫切需求。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存在裁判说理不充分、难以适用现有举证规则确认相关证据、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难以确定等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法益,存在较大争议,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应当进行类型化,包括网络本身和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后者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账号、货币、装备、宠物等;其二是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其三是其他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QQ号、微信号、电子信箱,这其中要密切关注的一些营利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电商、网店等。在

8、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区分属于物权、债权或其他的法益。同时,姚宝华法官还指出,当前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立法应当更具前瞻性。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彭宏洁副秘书长从网络游戏产业实践出发,详细介绍了网络游戏中最为复杂的道具技术原理,包括网络游戏道具本身的技术原理及其在产生与交易过程中的技术原理。区分不同的游戏类型和具体玩法,可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如魔兽世界、皇室战争等游戏,其道具的产生是由企业的研发所决定,由企业在研发阶段所作的美术创作、文案创作、数值策划、代码开发等而产生;第二大类,如我的世界、第二人生等游戏,企业开发了基本的游戏宏观世界,用户可以在游戏中进行道具创作,但是用户

9、的道具创作也受制于企业的研发创作,以遵循企业在研发时设定的基本工具和方法为前提,否则其创作将无法在游戏系统中识别。随后,彭宏洁副秘书长指出,对于第一类游戏,用户获得、使用和交易道具,都取决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代码算法控制,属于网络用户客户端与运营商服务端的数据交互过程的结果;对于第二类游戏,道具的交易也会受限于企业在先研发的基本规则。网络游戏世界里,一切都是代码运算的结果,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其中起到了决定作用。而用户获得道具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在游戏过程中获得与道具有关的更好的游戏服务体验,并非以交易道具获利为目的。会议第二单元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主持,在场的专家、学

10、者进行了精彩的主题报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林旭霞教授以“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立法保护”为主题,深入分享了自2005年以来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心得。林旭霞教授首先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应受保护毋庸置疑,问题在于如何将其纳入现有财产法二元体系之中:网络虚拟财产是物还是债权凭证,网络虚拟财产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林旭霞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应当被界定为“物”。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物”的特定性在于,虽然虚拟财产是感观无法确定的数据,但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对自己的帐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虚拟财产进行买卖、使用、消费,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其

11、价值,运营商也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保管,在有效的运营期间具有同一性,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社会观念或经济观念中的特定性。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物”的独立性在于,尽管虚拟财产在技术上必须依附于特定的网络平台而存在,但物的独立并非仅指物理上的独立,虚拟财产通过技术手段区别于网络平台、区别于其他用户的网络资源,尤其重要的是,在社会一般观念上尤其是对于虚拟财产的交易观念中,都是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物”来对待和处理的,虚拟财产也具有独立于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公示方式就在于对用户名和相应的密码的控制。掌握用户名和密码,就与现实中对动产的占有一样,具有权利推定力,可以表明对虚拟财产享有权利。网络虚拟财产

12、权符合物权的最为核心的支配性概念,应当作为物权。网络虚拟财产运行、存储以及权利上的变动,虽然需要通过网络经营者或管理者履行与用户的协议、保障XX服务器的运行,才能实现用户与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但是,“协作”的存在,仍然满足支配权的另一要义支配意志对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有最终的选择权与决定权。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实现,是通过“权利联系”实现的,就如同现实世界中持有存单、提单、有价证券的权利人,“协助”的存在并没有改变其权利性质。因此,可以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对财产拥有决策力并最终控制财产的前途和命运”的核心特征,因而应当将其作为物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席志国副教授以“虚拟财

13、产若干问题研究”为主题,讨论了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民法财产权加以保护、物权客体的规定性、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属性、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作为债权等几个问题。席志国副教授指出,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表明社会范围X对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作为财产进行保护达成了共识,但104条在表述上添加了“法律规定”作为限定。在坚持财产权二元体系的前提下,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应当具备物权客体的有用性、资源的稀缺性、确定性和非人格性等四个基本特征。就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属性而言,对于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准物权说、新型财产权利说等五种观点,席志国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属性不无疑问,比较法上也仍在学说和

14、判例发展阶段,在民法典或物权法修改前,碍于物权法定,目前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并且债权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也是可以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下进行保护的。华中科技大学熊琦教授以“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与入典安排”为主题,对虚拟财产是否应当类推物权法的规则,甚至纳入物权法加以保护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认为无法将网络虚拟财产权作为物权或准物权的概念。首先,熊琦教授指出,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尚未能明确类型化标准,网络虚拟财产尚未经过民法解释学的打磨,没有清晰的界定,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所谓物的特定性、独立性无从实现。其次,就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纳入物权法规则,熊琦教授认为,物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面支

15、配力无法在虚拟财产体现,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产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范围X创造的结果;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方式实现,范围也受到特定网络服务边界的限定。最后,熊琦教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权方法提出建议,认为以民法的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归置,可以规定为“特定网络虚拟财产”,仅将特定适合物权法保护和归置的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而不是将全部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规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孙山副教授以“网络虚拟财产的体系定位”为主题,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数据本质、网络虚拟财产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与债权说各自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并认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

16、型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按照虚拟性、独立性、受限制的可支配性、依赖性和不确定的期限性之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权独立于债权和物权,在权利行使、变动、保护等方面无法直接适用传统民法理论,X在矛盾无法消解。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受制于运营商、难以全面登记公示、价值评估困难且需平台运营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财产权,应当作为重要的财产权类型,在民法总则中作宣示性规定,同时另行制定特别保护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助理教授以“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抑或债权”为主题,认为首先应明确讨论该问题的语境,即是基于法学的形式体系美学的讨论,还是基于有效保护虚拟财产权所必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成本的考虑。就法学的形式美学而言,从对人权还是对物权、支配权还是请求权、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等经典二分法展开的讨论,是百余年来都没有、也注定没有确定结论的。因为,物权说和债权说两套解释方案都可以说得通。毕竟,先人创设物权和债权这一对形式概念时,背后所假定的财产和权利形态很难包容今天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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