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特征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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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年来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特征 【专题名称】刑事法学【专 题 号】D414【复印期号】2008年08期【原文出处】法学(沪)2008年5期第2434页【英文标题】Basic Features of the Criminal Law Development in the Past 30 Years【作者简介】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容提要】文章认为刑事立法促进了刑法学的发展,改革开放催发刑法知识的更新,国内外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拓展了刑法的空间。30年来我国刑法学在学科建设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刑法研究方法呈现出多样性。同时文章还指出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

2、进途径,并对今后刑法学发展的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论。【关 键 词】刑法学/30年/发展/动力/改进人们喜欢选取逢五逢十的倍数年份来庆祝或纪念某个重要的日子或事件,并且似乎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在这样的“范式”下,学术界也喜欢以某个时段为界,回顾或反思某些学术问题。本文即以1979至2008年的30年为范围,对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发展作一考察。一、30年来刑法学发展的主要动力(一)刑事立法促进刑法学的发展刑法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刑法学研究,据学者统计,刑法颁布前,主要是“文化大革命”之前的17年,发表的刑法论文仅有176篇,而刑法颁布后至1985年底的6年多时间里,发表的论文有近2300篇,约相当于过去的13

3、倍。虽然我们对此还可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社会大背景中寻找原因,但刑法文本的出现,以及刑法的实施所引发的大量疑难问题,无疑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极大的内驱力。由于历史的惯性,1979年颁布的刑法仍然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如总则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该条的内容本来是刑法制定的根据,但在标题中却被称为“刑法的指导思想”,又如分则第1章中的“反革命罪”,之所以用这么

4、一个政治色彩浓厚的名称,是因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什么是反革命罪,以便划清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界限,这是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一个传统做法。”与此相呼应,我国刑法学界也将1979年刑法解读为“一部闪耀着毛泽东思想光辉的刑法”。但是,随着整个国家的改革开放和重心转入经济建设,刑法研究中的这种“大词”开始慢慢褪去,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现实问题:一方面,对刑法典的注释和对刑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解答成为刑法学界的迫切任务,另一方面,犯罪领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促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反应,而对这种反应的理论准备和理论论证乃至理论评析又成为学界不可回避的问题,如经济犯罪、社会治安恶化、腐败等现

5、象的加剧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至1997年新刑法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此外,还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经过这些不断补充,刑法中的罪名由1979年刑法典中的130个增加到263个。现实中的问题加上立法上的反应成为刑法学研究新的知识增长点,例如,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对经济犯罪的研究逐渐成为刑法学界的一方热土,相继出版了许多这方面的著作,如欧阳涛等著的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刘白笔、刘用生著的经济刑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陈兴良主编的经济刑法学(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杨敦先、谢宝贵主编的

6、经济犯罪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陈宝树主编的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等等。1988年,立法机关把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从那时起,刑法学界花了相当多的精力来研究刑法完善问题。到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被全国人大通过,其中许多地方凝聚着学界的心血,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新刑法共规定了413个罪名,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随着新刑法的实施以及大量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出台,刑法研究的课题进一步拓展。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转型还在继续之中,这在一定意义上注定了对新刑法的修改补充不可避免,这一方面打破了97年部分刑法

7、学者关于新刑法是一部“稳定的刑法典”的预言,另一方面也使刑法的修改完善继续成为刑法学者关注的对象,其中也包括刑法修改的形式,即由过去的决定、补充规定变为系列修正案。可见,我国刑法学的恢复和发展,是与新时期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紧密相连的。(二)改革开放催发刑法知识的更新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刑法学复苏,是建立在50年代苏联刑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的。198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基本沿袭了苏联刑法教科书的体系和原理,其“犯罪构成体系几乎是特拉伊宁的翻版”。这说明当时的刑法学主流知识基础是苏联刑法学。但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刑法知识也出现了两个新的增长

8、点:一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著作的引入;二是国外刑法学译著的出版。也许是意识到历史虚无主义不利于刑法学的研究发展,自80年代初,一批我国台湾刑法学著作被陆续影印在大陆出版。关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研究对中国大陆同行的影响,许章润教授曾经指出:“80年代初、中期对于台湾法律学术的欣纳,恰是对于被迫中断的法学与法律传统的接续,或者说,是清末变法改制开其端绪的近代中国法学与法律传统,在1949年以后一树两枝、各有型制的情形下,于80年代初、中期出现的传统的汇合。”陈兴良教授也坦承:他在1983年前后买到韩忠谟的刑法原理一书的影印本,“初读该书,对于当时初入刑法学之门的我辈来说确有眼界大开之感,并且如饥似渴

9、地从中汲取学术营养。”他于1984年发表的第1篇论文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就是从韩氏书中借用“间接正犯”一词来对我国刑法规定进行理论解说的。其后,他的第二篇、第三篇论文均是从台湾地区学者的刑法学著作中引进的学说与概念,而这些“均为当时我国教科书所不见”。时至今日,两岸刑法学者的交流已趋活跃,当年版权页上写着“内部参考,批判使用”字样的前述刑法原理等书已在大陆正式出版简体字本,不仅如此,大陆出版社还陆续整理出版了一批民国时期的刑法学著作,如陈瑾昆的刑法总则讲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吴允锋勘校)、王觐的中华刑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姚建龙勘校)等。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越

10、来越多的外国刑法学论著经过编译和翻译传入我国,其中既有大陆法系的,也有英美法系的,它们为封闭了数十年的我国刑法学打开了一扇窗,拓展了刑法学者的视野。早期影响较大的有:1984年和1985年分上、下两册分别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刑法学(甘雨沛、何鹏著),“该书内容庞杂,虽然存在文字艰涩且无注释的不足,但其丰富的资料对于处于饥渴状态的我国刑法学界不啻是一道盛宴”;1986年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福田平、大冢仁编,李乔等译),该书简明扼要,体系清晰;198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刑法(储槐植著),为人们了解美国刑法理论提供了便利。进入90年代,大批的刑法译著和外国刑法汉译典源

11、源不断地出版。译著中,既有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施密特修订版,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历史名著,也有大冢仁的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耶赛克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自第5版起增加魏根特为共同作者,并且“他将承担本教科书将来的修订工作”,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等当代名著。译著的来源既有德、日等对我国有传统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有法国、意大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有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俄罗斯等转型后的国家。也许是我国清末刑法改制对大陆法系刑法的选择所致,也许是我国承继

12、的前苏联刑法理论本来就来自于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改造,加上我国改革开放后留学日本、德国的刑法学人较多,使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我国影响不断增大,以致有的中国刑法学者在批判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时,发出了“除了以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取而代之以外,别无出路”的感叹。不过,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新世纪以来,美国的刑法学译著明显在增多,如2004年出版的弗莱彻的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罗宾逊的刑法的结构与功能(何秉松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等。除了专著和教科书的翻译,外国刑法典的翻

13、译也在不断推进,现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刑法典大都有了中译本。对于这些翻译,一位外国作者将其理解为“中国对外国文化开放的表示”(耶赛克为其德国刑法教科书所作的中译本序言中语)。尽管翻译的质量良莠不齐,但总的来讲,它对促进我国刑法学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这从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学者的著述引注中就可见一斑,过去那种很少有引注或一有引注就单一于马列著作的局面已经大大地改观了。(三)国内外刑法学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催生着刑法学向更宽和更深的领域发展。这里,试举两例加以说明:首先,让我们看看国际刑法学在中国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犯罪特别是国际性和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

14、主义法的犯罪频繁发生,与此同时,冷战的结束减少甚至消除了各国政府在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方面的意识形态分歧,这使得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建立变得更加容易。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各国外交大会上又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2002年,据此规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此外,联合国还在一些国家设立或帮助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国际化刑事法庭。中国积极参加国际刑法实践,例如,我国先后有三位法官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工作(李浩培、王铁崖和现任的刘大群);我国虽然最后没有成

15、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对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和发展十分关注。国际刑法领域的这些新动向以及中国政府对国际刑法实践的态度,使中国刑法学界也更加关心这一新兴学科,例如,最近几年,中国刑法学界对罗马规约的研究相当活跃,有关这方面的国际学术会议频繁举行。而国际刑法整体上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仅2007年就出版了三部专著(朱文奇著的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黄风等人著的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马呈元著的国际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与国际刑法相关,我国相继签署并批准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其中不少涉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要求国内立法协调发展。由是,不少刑法学者以这类国际公约为参照,探讨我国刑法的

16、完善,如有的学者结合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该公约我国已签署尚待批准),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立法提出了完善意见;(11)又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后(我国已签署并批准该公约),刑法学界对我国刑法与公约的要求所存在的差距也做了比较多的研究。(12)此外,国门的打开,为犯罪分子外逃提供了方便,近年来,我国贪官外逃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如何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以及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如针对国际上通行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有国内学者提出废除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也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其次,再来看刑事政策这门学科是如何热起来的。从本世纪初开始,我国刑事政策的著作如雨后春笋般地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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