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律师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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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凯旋门和埃菲尔铁塔,法国,法国律师制度,引述,法国辩护律师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许多国家都有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家代表,在英国,这种典型法律家是法官,在德国是法学博士,而在法国就是辩护律师。律师的崇高声望有其历史原因,早在大革命时期,辩护律师就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进行唇枪舌战的代言人,是正义的战士。直到今天,在法国人的一般观念中,法庭上的律师与其说是具体委托人的代理人,不如说是某种公共职能的维护者。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国国民议会中,律师就占了议员总数的一半左右。,经过1971年和1990年律师立法改革,目前法国的律师主要分为三大类 1、律师,可以出庭辩论并代理大审法院一级的诉讼程序方面的业

2、务 2、出席于上诉法院的律师,称为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诉法院的业务。 3、专属于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律师。,一、律师职业准入制度,(一)律师资格 在法国定居的国民欲成为法国律师,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法国人;或欧共体成员国在法国定居的国民;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在法国定居的国民;或不属于欧共体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但该国家或地方实体与法国互有协议、允许法国人于相同条件下在本国或地方从事职业活动的该国或地方实体国民,且该国民在法国自行提出申请。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外国家及领土职业团体的决议另有规定的,依此规定。具有法国保护难民及无国籍者办公室所承认之难民及无国籍之资格的个人亦不在

3、此列;,2、至少具有大学法学四年学士毕业证书或其它经司法部部长及负责大学事务部长联合决议所认可的执业同等学力证书。但在1954年3月27日第54343号“大学法学三年级学习及考试新制度法令”颁布前,适用旧制度获得大学法学三年级毕业文凭的个人视为具有大学法学四年学士毕业证书。此前须经四年课程才可获得大学法学三年级毕业文凭的,同样视为具有大学法学四年学士毕业证书; 3、未因行为违反荣誉、廉洁及公序良俗而受刑事定罪。 4、未因行为违反荣誉、廉洁及公序良俗而导致撤职、注销资格、免职或撤销许可及授权等纪律惩诫及行政处罚。 5、未宣告个人破产;,(二)入学考试,合前述条件的个人还必须通过地区职业培训中心(

4、Centre Rgional de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的入学考试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职业培训。 入学考试通常由大学组织进行,时间在九月份左右。 法学博士无须参加这一考试。,(三)律师职业培训,在顺利通过地区职业培训中心的入学考试后,学员律师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职业训练,主要是为期十八个月以上的理论及实务培训。培训由地区职业培训中心负责,但具体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原则则由全国律师公会制订。,培训共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六个月左右: 第一个阶段为基础培训阶段,主要讲授律师职业道德、法律文书、辩论技巧、诉讼规则、律所运作等基础知识。 第二个阶段为专门性训练,由地区职业培训中心

5、根据学员自身的职业设定确立针对性的培训规划。 第三个阶段为律所实习阶段。学员律师在此一阶段只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协助资深律师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对于不尽责的学员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 警告、纪律处分、暂时停职6个月。 对学员的处罚由惩戒委员会做出,该委员会受理管理理事会主席提出的惩戒请求,管理理事会不负责惩戒。,(四)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经过18个月的培训并成功通过培训中心组织的最后考试,即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可以直接到培训所在地的培训中心登记注册为律师。 对于培训中心组织的最后考试,每位学员有两次机会。未通过第一次考试的学员律师必须再次进行培训,以参加第二次考试。两次考试均告失败的学员不

6、得再次参加本地区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但仍可参加其它地区职业培训中心的新一轮培训及考试,并在考试通过之后获得注册律师资格。,(五)继续培训,1、为了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与竞争力,法国在2004-1386号法令规定了“律师进修培训”制度,此项规定对所以注册律师在执业期间读是“强制性的”。 2、继续培训的时间事每年20小时或2年40小时,可分散进行。 3、培训的形式 4、报告 5、另外两项规定,二、律师行会制度,依法国律师法第1条第3款规定,“律师职业系独立自由之职业”。但“独立”、“自由”的职业特质并不能排除行业纪律的约束。律师公会设立的初衷便是为了协调律师“独立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各大审法

7、院管辖区内均设有一个律师公会。依律师法第21条之规定,律师公会系独立自治的私法人。各地区律师公会互不隶属,有独立的预算、内部规范及组织机构。律师公会内设全体大会、理事会及一名公会会长。1990年法律改革后,法国还设立了全国律师公会,负责全国律师行业的一般运作事宜以及向公共权力机构反映律师业意见。,(一)全体大会,全体大会由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所有律师及薪金律师组成,负责推选本公会会长以及理事会成员。全体大会还可以以咨询的形式参与律师行业相关问题的合议。 (二)律师公会理事会 律师公会理事会系公会常设管理机构,由8名以上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组成。理事会成员任职三年,每年更换其中三分之一

8、。依律师法第17条,律师公会理事会有职责处理所有与律师职业履行相关的问题,并负责监督律师恪守职业义务以及保护律师的权利。,(三)律师公会会长,律师公会会长是律师公会的首脑,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所有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均可参加选举。但会长本身并不享有其它特权,凡律师职业所应遵守之规定,会长都应遵守。,会 长 的 职,代 表 职 责,行 政 职 责,协 调 职 责,利 益 保 护 职 责,(四)全国律师公会,律师法第211条之规定,全国律师公会系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其主要履行如下三项职责:,代表职责,规范职责,培训职责,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律师业与公权力机构接洽,充分表达律师业的意见及

9、建议。,全国律师公会以总则的方式统一全国律师行业的规则及惯例。,全国律师公会负责确定律师培训的组织原则及培训计划。,全国律师公会还负责确定获得专业化职衔的一般条件。,三、律师业务制度,律 师 业 务,提供法律咨询或起草私署文书,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调查或出庭辩护,诉 讼 代 理,(一)提供法律咨询或起草私署文书,律师是提供法律咨询及协助起草私署文书最常见的法律工作者,但对该业务并不享有独占权。律师法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最高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的律师、在法国境内律师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上诉法院诉讼代理人、公证人、执达员、拍卖师、司法重整指定管理人以及破产清算人等,在与其身份相关的业务范围内,亦可为

10、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起草私署文书(第56条)。此外,一些特殊人员,如兼有退休、领取报酬及在职工作竞合身份的个人、在国家所认可的、发放教育部文凭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任教的法学教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在律师法的授权下亦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调查或出庭辩护,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调查或出庭辩护是律师的传统职能。依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可在任何法院、司法机构或惩戒机构自由履行职责及为当事人辩护,无任何地域限制”。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诉讼模式的转型,律师在诉讼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彰显。以刑事诉讼为例。在侦查程序中,如果律师不在场,则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律师应对

1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并代替当事人对公权力机构的违法行为提起控诉;在预审程序中,律师应协助被告收集无罪证据、听取证人证言、向鉴定人提问等等;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律师应向当事人提供是否认罪的参考意见,并在许多情况下负责与共和国检察官交涉,以商定刑种与量刑;在庭审程序中,律师应积极维护当事人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如质证、询问证人及受害人、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辩论等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获取最佳的裁判效果。,法律对此业务的两点例外性规定:,1、依律师法第4条第1款规定,非律师的任何人不得在法院、司法机构以及各种性质的惩戒机构内协助或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或提供辩护。但驻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的律师

12、以及驻上诉法院的诉讼代理人对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证据调查或出庭辩护业务,享有专属管辖权。一般律师不得介入其中; 2、在普通法院,律师对证据调查或出庭辩护业务享有专属管辖权,但在一些特别法院则并非如此。例如在劳资纠纷调解法院,当事人可聘请工会代表出庭为自己辩护(律师法第4条第2款)。,(三)诉讼代理,律师法对诉讼代理业务做了三项重要规定: 其一,诉讼代理是推定代理。在诉讼代理案件中,只要律师签署诉讼文书,则推定该律师接受诉讼代理。律师所签署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对方当事人无须要求律师出具委托状; 其二,诉讼代理亦是一般代理。在诉讼代理中,律师所签署一切诉讼文书对律师

13、及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无论优劣,当事人都必须承担后果。当然,如果律师因过失或不为当事人利益考量而导致不利后果的,应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纪律惩诫程序甚至是刑事责任; 其三,诉讼代理具有地域性。律师只得在登记公会所属的大审法院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这一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诉讼代理被滥用。一如前述,诉讼代理是推定代理,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因此,只有在本地登记执业的律师,法官才能清晰判断代理是否适格。此外,诉讼代理往往要求随时传唤代理人。从技术层面讲,跨地区的律师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权 利,独立、自由执业权,参与行业管理权,获得报酬权,豁免特权,(二)律师的义务,1.缴纳会

14、费的义务 2.继续培训义务 3.不得兼职的义务 4.庄重、诚挚、独立、正直、人道履行职责的义务 5.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五、律师的纪律惩戒制度,(一)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纪律惩诫委员会由上诉法院管辖区内律师公会理事会的代表组成。每个律师公会理事会不得指派超过一半的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但至少得指派一名代表。同时得依相同条件任命一些候补成员。前任律师公会会长、公会会长以外的现任律师公会理事会成员、离职不满八年的前任公会理事会成员等可任命为纪律惩诫委员会成员。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主席由选举产生(律师法第221条),但薪金律师不得担任此职位。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作为巴黎地区纪律惩诫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并

15、进行评议。,(二)纪律惩诫程序,起诉,职业道德调查,预审,庭审,宣判,上诉,1、职业道德调查(lenqute dontologique)。即前期的、预防性的调查,由利害关系人所在律师公会的会长委任该公会理事会的一名成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对利害关系人所涉不法行为进行客观、详实的调查并形成最终的职业道德调查报告。公会会长依该报告作出评断,以决定是否启动纪律惩戒程序。 2、起诉。公会会长依职业道德调查报告认为应启动纪律惩诫程序的,可向有管辖权的纪律惩诫机构起诉。起诉决定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在十五天内送达受追诉之律师。律师公会所在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亦可依职权主动向有管辖权的纪律惩诫机构起诉(律师法第23

16、条)。,3、预审。律师公会会长应在起诉书送达被告的同时委任公会理事会的一名成员作为报告者,负责案件的预审工作。预审程序严格奉行对席原则。报告者应在接受委任的四个月内搜集物证、听取证人证言、利害关系人供述等并最终向惩戒委员会主席提交预审报告。预审时间可延长两个月,但应作书面申请,且载明延长预审期限的理由。,4、庭审。开庭日期由纪律惩戒委员会主席决定。执达官应至少在开庭前8天以附回执挂号信的形式向被告发送传唤令。纪律惩诫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五名以上且数量为单的成员组成。如有必要,合议庭可将将案件移送纪律惩诫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此外,如果纪律惩戒委员会认为案件性质特别严重,还可将案件直接移送上诉法院审理。依1991年11月27日法令第277条之规定,纪律惩戒庭审完全遵循民事诉讼规则。,5、宣判。纪律惩戒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8个月内作出判决(必要时可延长4个月)。判决书应详细载明理由,并在8天内送达被告律师、律师公会会长及总检察长。 6、上诉。涉案律师、律师所属公会会长以及总检察长不服纪律惩戒委员会所作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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