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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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从而建立一部完整的、严密的、统一的、科学的、合理有效的所得税法。4、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纳税人,又称“课税

2、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等。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都不是完全意义的以法人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标准。根据国际税收惯例,实行公司或法人税制是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是世界绝大

3、多数国家对经营组织或称营利事业课税的基本制度选择。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坚持法人税制是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判定标准主要有

4、两个:(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2)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税对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国务院

5、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新税法突出了法人课税的原则和特征,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类别的不同,区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隐名合伙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全体

6、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部分合伙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3、隐名合伙:是有限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隐名合伙人只对企业出资并参与盈余分配,并不参与或干预合伙事务等三种类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只承认普通合伙。因此,鉴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系属自然人性质企业,投资者个人负无限责任,为了合理负担,避免重复征税,税法遵循国际惯例,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

7、、 新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实际上就是按纳税人与本国的联系程度确定为不同类型,对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以及产生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居民和非居民的判定非常重要,国际上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主要

8、营业活动地标准五种。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对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公司或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跨国公司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哪里,即为哪国的居民公司,从而承担该国全面纳税

9、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因此,新税法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含1人有限公司)。(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10、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三)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六)除上述一至五项所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等匀构成中国的纳税居民。而非居民企业则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样划分的目的:一是为了在税法中

11、明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二是有效行使我国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

12、权,即国家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三种:居民管辖权,国籍或公民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管辖权我国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居住地与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即居民企业: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非居民企业:行使有限的税收管辖权。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人身属性,体现了以“人”的概念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存在着与国家实质联系的不同,无论是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还是征管的难易程度都有所

13、差异。根据其税法地位的不同,对其纳税义务、税额计算和税收征管方面做了差异性的规定。严格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纳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特别规定了对居民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新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区别对待不仅是为了合理和准确地界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更是基于整体税制公平和效率的考虑。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

14、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6、 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结构新所得税法八章60条占比新条例八章133条占比第一章总则(1?4)4条7%(1-8)8条6%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5?21)17条28%(9-75)67条50%第三章应纳税额(22?24)3条5%(76-81)6条5%第

15、四章税收优惠(25?36)12条20%(82-102)21条16%第五章源泉扣缴(37?40)4条7%(103-108)6条5%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41?48)8条13%(109-123)15条11%第七章征收管理(49?56)8条13%(124-130)7条5%八章附则(57?60)4条第7%(131-133)3条2%从上面结构可以看出,新的所得税学习重点就是: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收入的认定和税前扣除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最重要的两个环节。一、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总体原则: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达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旧税法规定: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用公式表达: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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