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注税考试讲义行政法要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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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注税考试讲义行政法要点年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依法行政的需要;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分类:固有职权(行政机关)授予职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特征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一经行使未被撤销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推定为有效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得随意转移、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的内容立法权(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特区/较大市)司法权(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决定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决策权许可权命令权执行权检查权强制权处罚权行政优益权

2、行政诉讼权三、行政优益权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使要求:A.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B.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C.有法律依据。行政受益权:国家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抛弃四、行政机关的概念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办事机构: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地方行政机关各级政府:省/市/县/乡、特别行政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行政主体区公所和

3、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类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褔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其他权利。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其他情形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内部机构商标法工商总局商标局专利法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交通部门

4、内设的航政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警大队和消防监督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是多方面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临时机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条件及规则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

5、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行委托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等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第103章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内容: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效力:确定力:有效成立

6、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拘束力公定力:推定为合法有效执行力二、行政行为的分类内部、外部抽象、具体抽象: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特点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羁束、自由裁量依职权、依申请单方双方要式非要式作为不作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具有明显或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

7、相应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撤销:撤销的条件: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撤销的后果:撤销后即失去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行政行为撤销,应赔偿实际损失。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过错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废止:废止的情形:依据的法规经修改、废止或撤销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失去存在理由的;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法律后果:效力从废止日起失效。废止前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

8、可不再履行义务。五、抽象行政行为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不可诉性分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体是国家有权行政机关;对象是行政管理事务以及与行政管理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事务;目的是为了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的立法性: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性;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属于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特定的

9、;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主要依据;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比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更正式、严格。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及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省及省会、特区、较大市行政立法的分类: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六、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行政征收内容: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分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特征: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羁束的

10、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分类: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特征: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

11、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种类:一般的行政监督与特殊的行政监督。工商、公安、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和业务行政监督。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监督。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人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行为与执行性强制行为行政给付特征: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行政裁决

12、特征: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具有法律权威性。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第104章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特征:依申请、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外部管理行为功能:控制危险配置自然和公共资源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分类:普通确定行使现有权利的条件,控制危险。特许授予权利,配置有限资源。认可确认具备某种能力,提高从业水平、技能,降低行业风险。核准确定达到规范、标准,控制危险。登记确定主体资格,证明及社会公示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公开、实施和结果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

1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首次规定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样式较多,依职权/依申请、内部行为/外部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依职权/依申请、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行政登记没有裁量权,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相对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二、行政许可设定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对申请人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申请人条件要求较高,涉足的领域比较特定;一般有数量限制,多适用特殊程序。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申请人具有特殊的条件,通过考试与考评。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设备、物品要要经过审定的事项。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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