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浅析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

上传人:卓****库 文档编号:143479382 上传时间:2020-08-3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45.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浅析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浅析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浅析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浅析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浅析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浅析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浅析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浅析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变化费方向。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规定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原为50元的标准,45%的税率)(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原为50元的标准,30%的税率)3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原为25%的税率)4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规定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批发消费税。(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2)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3)纳税地点在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4)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以上政策调整后卷烟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如下表所示。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征收环节烟1卷烟工业(1)甲类卷烟(调拨价7

3、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商业批发5批发环节2雪茄36生产环节3烟丝30生产环节(四)白酒消费税计税依据变化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避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公布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1)白酒

4、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的价格为每斤30元(不含税),其设立的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为每斤

5、60元,比例为50%,则税务机关可以对该白酒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6050=30元至6070=42元,因此,税务机关依据是企业的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可以在30元至42元之间核定。2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的甲类酒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每斤60元(不含税),企业实际销售的价格为每斤50元,乙类酒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0元,实际销售价格为65元,则甲类酒的计税价格为60元,乙类酒的计税价格为65元。3已核定最低

6、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的甲类酒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每斤60元(不含税),但是最近由于经济形式不好,已经连续3个月对外销售价格下降30%,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二、营业税的变化(一)营业税的改革背景为了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2009年1月1号开始实施。(二)改革主要内容调整了征税范围,调减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的规定,规范了营业税

7、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调整了部分营业税纳税地点,延长了营业税的申报期限,使营业税制度规定更加规范和严谨。下面具体介绍主要变化:(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对于境内的含义具体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变化)(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政策说明】政策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境内应税行为确定原则的划分,即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

8、项劳务要缴纳营业税。之后下发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境内业务的含义。具体规定如下:(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具体明确为: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特点是完全发生在

9、境外)(3)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前述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缴纳营业税,原条例只是规定了金融机构从事上述业务纳税,所以现在的实际规定是个人暂免,非个人从事上述业务纳税。)2.政策明确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解释】以前对个人赠送不动产有免税规定,现在明确把个人作为纳税人。但是在财税2009111号文件中,又规定了对个人赠送不动产符合一定条件还是免税的。【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收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10、。A.境内企业转让境外的房产B.组织游客跨省旅游C.境外个人出租境内的不动产D.境外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个人使用【答案】A【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A不符合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四)差额征收营业税新条例缩小了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范围。主要是取消了外汇转贷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要像普通贷款一样按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解

11、释】原条例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解释】增加了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显得更加合理。这个与增值税一致。(六)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新条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12、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缩小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更多强调由纳税人自行纳税,取消了原有委托贷款、建筑业等的大量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收制度的规定,下列业务存在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是()。A.总包人甲公司分包建筑劳务100万元给境内乙公司B.A公司委托金融机构B提供贷款给境内C公司C.单位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D.境外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个人使用【答案】D【解析】ABC均不存在扣缴义务人。(七)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1.兼营应税劳

13、务和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既从事营业税劳务,又从事不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劳务,如增值税劳务、免税劳务等。各项劳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解释】这里主要的变化是兼营行为原规定不分别核算的,缴纳增值税。新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

14、系和因果关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这里法规明确了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与兼营一样,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原来规定的是纳税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提供特定的自产货物才能分别缴

15、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且未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现在政策进一步放宽,取消了限制条件,处理与兼营一样。对于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政策已经取消了,比如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现在征收营业税。(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1.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解释】细则规定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但是也规定了以预收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情况。扩大了以预收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税项目范围。(九)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