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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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编)水利安全生产事 故应急预案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2016 年 12 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1.5 事故分级 2 1.6 预案体系 3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 2.1 风险分级管控 4 2.2 预警 4 2.3 隐患排查治理 5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6 3.1 事故信息报告 6 3.2 先期处置 8 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8 4.1 应急响应分级 8 4.2 一级应急响应 9 4.3 二级应急响应 11 4.4 三级应急响应 13 5 地方

2、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4 5.1 应急响应分级 14 5.2 一级应急响应 15 5.3 二级应急响应 16 5.4 三级应急响应 17 6 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19 6.1 信息发布 19 6.2 舆情应对 19 7 后期处置 19 7.1 善后处置 19 7.2 应急处置总结 19 8 保障措施 20 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20 8.2 人力资源保障 20 8.3 应急经费保障 20 8.4 物资与装备保障 21 9 培训与演练 21 9.1 预案培训 21 9.2 预案演练 21 10 附则 22 10.1 预案管理 22 10.2 施行日期 22 附录 1 事故分级标准 2

3、3 附录 2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 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24 附录 3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 27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 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 年)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 年) ; (4)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

4、06 年) ; (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 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511 号) ;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2016 年) ; (7)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 (水安监 2016220 号) ;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 事故时水利部的应对工作: (1)水利部直属单位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2)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水利部 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 (3)地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

5、。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 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水利部 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 安全监督司负责统筹协调,各司局和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 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 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

6、急 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 力建设。 1.5 事故分级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 1。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 10 人以上,或者造成 3 人 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 500 人以上,或者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 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 故。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 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

7、故应急预案; (2)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水利部有关司局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 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 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 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 2。 上述预案、工作方案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 案工作,并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有关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 务司局应急工作方案应向安全监督司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 动时相应启动。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1 风险分级管控 各地、各单位应

8、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 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86)的相关规定,分 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 并加强管控。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 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 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备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水利部有关司局、单位应加强部直属单位(工程)重大 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 重大危险源

9、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2.2 预警 2.2.1 发布预警 水利部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 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 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有关规定发布。 2.2.2 预警行动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 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有关水利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 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 源调运准备。 2.2.3 预

10、警终止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 预警。 2.3 隐患排查治理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 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 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 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 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 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安全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应督促部直属单位消除重大 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经 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1 事故信息报告 3.1.1 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

11、快报和书面报告。 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 故,各单位应力争 20 分钟内快报、40 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 部;水利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30 分钟内快报、1 小时内书面 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 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 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 1 小时内快报、2 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安 全监督司。 接到国务院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 得超过 30 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各单位接到水利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 迅速核实,按照

12、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 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 超过 40 分钟。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 信息。 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1.3 报告内容和要求 1 快报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 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 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 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

13、 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 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3.1.4 报告受理 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02048;传真:010-63205273; 电子邮箱:。 备用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03069;传真:010-63203070。 安全监督司负责受理全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办公厅、 有关司局和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 知安全监督司。 3.2 先期处置 水利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 安全监督司和有关司局、单位

14、应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安全监督司立即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核实事故情况, 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部领导,提出响应建 议。 (2)安全监督司及时畅通水利部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 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 踪事故发展态势。 (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督司通知有关应 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 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 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

15、定为一级、二 级、三级三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 涉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 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响应 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召 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 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 3。 4.2.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水利部

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 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水利部部长 副指挥长: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和分管相关业务的 副部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 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指挥长因公不在国内时,按照水利部工作规则,由主持工作 的副部长行使指挥长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应急组织 体系见附录 3。 4.2.3 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 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2.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 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部部长 或委托副部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 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 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 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 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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