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389-2015 小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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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P 55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23892015小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文稿版次选择Technical code for renewal and renovation of small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pumping station2015 - 06 - 03 发布2015 - 07 - 03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4/T 23892015目次前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现状安全评价36 规划复核46.1 一般规定46.2 排灌范围与水源条件复核46.3 设计标准与设

2、计流量复核46.4 特征水位与特征扬程复核57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57.1 一般规定57.2 主水泵57.3 主电机67.4 进、出水管路67.5 辅助设备67.6 电气设备67.7 金属结构78 泵站建筑物78.1 一般规定78.2 进水建筑物88.3 泵房88.4 出水建筑物89 管理设施99.1 一般规定99.2 安全监测设施99.3 生产保障设施910 施工安装及验收910.1 工程施工910.2 设备安装1010.3 工程验收10条文说明11IDB34/T 2389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

3、省机电排灌总站、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储成流、朱华明、骆克斌、甘卫国、王龙华、张鹏、汪前山、刘兴华、陈洪涛、孙小梅、张志浩。IIIDB34/T 23892015小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现状安全评价、规划复核、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泵站建筑物、管理设施、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总装机容量 300 kW 及以上或安装中型机组的小型排灌泵站的更新改造。其它小型排灌泵站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4、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006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 汽蚀余量GB 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T 30948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 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265泵站设计规范GB/T 51033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SL 7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 10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17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203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26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 265水闸设计规范SL 316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 317泵站设备安装

5、及验收规范SL 510灌排泵站机电设备报废标准SL 548泵站现场测试与安全检测规程DB34/T 2206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更新改造renewal and renovation1DB34/T 23892015泵站因原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条件改变、工程设施老化或损坏等,所进行的机电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建筑物改造、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以及工程配套等技术性活动。3.2设备更新renewal of equipment机电设备因老化损坏,失去功能,无法修复等而更换新设备的活动。3.3技术改造technical renovation泵站因设施、设备技术升

6、级等需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综合性改造活动。3.4除险加固eliminating potential danger and reinforcement为消除泵站建筑物的老化、损坏等不安全因素所进行的活动。3.5拆除重建reconstruction after backout泵站因建筑物失去功能且无法修复时,进行拆除后重新建设的活动。3.6工程配套engineering matching or equipment matching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按照已确定的设计方案和目标,对工程设施或设备进行完善的活动。4 基本规定4.1 现状安全类别评定为三类、四类的小型排灌泵站,应进行更新改造。4.2 更

7、新改造应包括以下内容:a) 主机组、辅助设备、电气设备、金属结构;b) 泵房、进出水建筑物、枢纽配套建筑物;c) 工程观测、生产保障设施等。4.3 更新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a) 确保安全运行,提高装置效率,充分发挥效益;b) 更新改造的规模、方案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与受益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相关规划相协调;c) 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及设备,对电机、水泵、管路及进出水池等进行综合改造;d)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4.4 泵站更新改造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报告。更新改造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2DB34/T 238920154.5 泵站等别、建筑物级别和防洪标准

8、,按 GB 50265 的规定确定。对于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工程,可按其整个系统的分等指标确定等别,其中单座泵站的建筑物级别应按其单座的分等指标确定。泵站主机组规模按 GB/T 30948 的规定确定。4.6 依据 GB 18306,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 0.1 g 的地区,经抗震复核计算,未达到地震设防标准以及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要求的泵站,应按 GB 50265 和 SL 203 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固和处理。4.7 对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工程存在的系统性技术问题,应开展专题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4.8 更新改造后的小型排灌泵站,主要参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a) 工程

9、完好率和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 90和 95;b) 电力泵站,根据所采用的泵型和净扬程,设计工况下的装置效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c) 内燃机泵站,能源(柴油)单耗不宜大于 1.35 kg/(ktm)。表1更新改造后泵站设计工况的装置效率规定值泵站类别装置效率()轴流泵站或导叶式混流泵站净扬程小于 3 m55净扬程为 3 m5 m56净扬程为 5 m7 m58净扬程 7 m 以上60离心泵站或蜗壳式混流泵站604.9 泵站在进行更新改造的同时,应明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运行管理经费。5 现状安全评价5.1 更新改造前应根据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等,按照 GB/T 30948 或 SL

10、 316 的规定,对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进行安全状况评价,确定泵站安全类别。5.2 泵站管理单位负责现状调查分析工作。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a) 现状调查资料应真实、完整,满足安全评价需要。资料收集应包括:水文、水情及规划资料, 勘测、设计资料,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资料,施工、安装资料,运行管理资料等;b) 工程现状检查应在泵站原有检查、观测、检测成果基础上进行,应着重检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薄弱和隐蔽部位;c) 安全状况评价应充分反映泵站建筑物与机电设备现状。对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的完好程度与安全状况,应逐项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对泵站安全

11、运行的影响;d) 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测项目和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建议。5.3 泵站现状调查资料不能满足安全评价需要时,应按 SL 548 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安全检测。5.4 泵站主管部门应对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提出的泵站现状安全评价结论进行复核,确定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及泵站综合安全类别。5.5 泵站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四类设备:a) 超过 GB/T 30948 规定的折旧年限,且不能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b) 列入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名录,且不能满足安全或经济运行条件的;3DB34/T 23892015c) 性能落后,

12、技术状态差,存在安全或质量缺陷,且经过大修、技术改造或更换元器件等技术措施仍不能满足泵站运行安全、技术、经济要求的或修复不经济的;d) 按 SL 510 和 SL 226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e) 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检验合格证的。5.6 泵站建筑物在抗渗稳定、站身稳定、抗震能力、结构强度、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问题,经加固改造仍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或加固改造不经济的,应确定为四类建筑物。6 规划复核6.1 一般规定6.1.1 泵站更新改造均应进行规划复核,规划复核包括排灌范围与水源条件复核、设计标准与设计流量复核、特征水位与特征扬程复核等。6.1.2 泵站更新改造的规划复核应在详细调查

13、排灌受益区基本情况、现有泵站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6.2 排灌范围与水源条件复核6.2.1 排灌泵站的受益范围应依据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水利规划等专项规划,在现有泵站受益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核。6.2.2 灌溉泵站的水源条件应根据现状水源的变化情况及区域水资源利用规划进行复核。6.2.3 排涝泵站的出水条件应根据区域水系变化情况进行复核。6.3 设计标准与设计流量复核6.3.1 泵站等别、建筑物级别和防洪标准按表 2、表 3、表 4 确定。表2泵站等别划分泵站等别泵站规模灌溉、排水泵站设计流量(m3/s)装机功率(kW)小(1)型1021000100小(2)型2

14、100表3泵站建筑物级别划分泵站等别永久建筑物级别临时建筑物级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45555表4泵站建筑物防洪标准泵站建筑物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a))设计校核4205051030注1:平原区泵站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注2:修建在河流、湖泊或平原水库边的与堤坝结合的建筑物,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坝防洪标准。4DB34/T 238920156.3.2 根据泵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受益区服务对象、城乡建设情况、农作物种植结构等方面的变化,对泵站的设计标准进行复核,合理确定新的设计标准。a) 排涝标准:淮河流域 510 年一遇,长江流域 10 年一遇。b) 灌溉设计保证率:淮河流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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