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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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讲:刘元珍 博士 太原理工大学土木系,电话:13513512528 Email:,前言,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 固定资产投资与项目的工程造价数量上是相等的。 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主要划分为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组成)、预备费(由基本预备费、涨

2、价预备费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几项。其中建安工程费用也被成为建安工程造价。由于建安工程造价在工程造价的组成中,一般具有数额大,不确定性多等特点,涉及本书承发包关系时,工程造价指的是建安工程造价。,前言,前言,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3、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法案例 竣工结算与工程欠款相关案例 工程变更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案例 施工合同有效性相关案例,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规,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相关法规,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

4、任,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基本案情,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

5、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案情,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

6、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案例评析,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

7、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这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案例评析,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2005年6月10日,上海A公司与浙江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

8、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施工。约定,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在施工中,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不能按时完工,而且已完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像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基本案情,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1.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定第二被告

9、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基本案情,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发包人以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商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争议有以下: 1. 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2. 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中存在瑕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3. A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展的预期利润是否有法律依据?,争议焦点,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1.B公

10、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同概念。 建筑法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与分包人直接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这是名副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合同法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

11、目需要总包的配合,这时,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会就分包人的配合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本例),这时,虽然双方约定的是“总包管理费”,其实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收取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仅是总包配合。,简要评析,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2. 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际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B公司应只就配

12、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同法272条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则总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施工单位

13、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简要评析,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3. 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因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两方面的损

14、失,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同时,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防止扩大损失的合理费用。由此看来,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可得利益”要求不得超过违约者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对守约者造成的损失,这种预见或者应当预见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基本案情,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实际施工人”说法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1998年10月25日某热电厂与电建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热电厂3号炉扩建工程承包给电建二公司;2000年6月1日某热电厂又与电建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热电厂南郊热力分厂2*29MW热水炉新建工程承包给电建二公司;

15、2001年某发电厂又将部分供热改造工程承包给电建二公司。电建二公司将上述三项工程部分分包给了A公司。,基本案情,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实际施工人”说法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2005年10月,A公司以电建二公司欠其工程款165万元,B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授权某热电厂、某发电厂与电建二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且以欠电建二公司工程款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二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

16、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以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名义,将B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电建二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某热电厂列为第三被告,某发电厂列为第四被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四被告给付工程款165万元,给付逾期利息27,526.00元。,基本案情,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实际施工人”说法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A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理由如下: 第一,实际施工人是相对于非实际施工人(名义上的施工人)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只有存在非实际施工人(名义上的施工人)的情况下,才存在实际施工人,没有非实际施工人(名义上的施工人)的条件下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债权是一种严格的相对权,要求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所以突破债权相对性的限制,允许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就是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名义上的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不一致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履行了名义施工人的义务,但却不能得到名义施工人的权利(尤其是向发包方主张债权的权利),所以才有了现在的解释。而本案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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