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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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开展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院的学术地位和教科研水平,加强教科研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教科研项目第一条 项目来源1、纵向项目(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科技部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各类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国家级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各类国家级课题。(2)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教育厅的下达课题。(3)厅局级项目包括省各厅、市(地级市以上)各局立项项目。2、横向项目(1)国际、

2、国内合作项目,兄弟院校合作项目。(2)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3、院级项目学院列入教科研计划的项目。第二章 资 助第二条 学院资助1 、教科研项目资助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各类纵向项目及院级项目;2)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为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3) 项目第一主持人为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4) 项目第一主持人为教科研项目资助的申请人。2 、教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与资助时间:1)资助标准l 国家级项目按十万元/项标准资助l 省部级项目按以下标准资助级别项目省部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教研4000-7000元8000-10000元科研10000-15000元20000-30000元l 厅局级项目按以下

3、标准资助级别项目厅局级项目教科研6000-12000元l 院级项目按以下标准资助级别项目院级一般项目院级重点项目教研2000-4000元4000-6000元科研5000-10000元8000-20000元2)资助时间带经费的项目,学院资助经费自外部经费到账之日起学院按资助标准的50%予以资助,其余部分在项目结题之后资助;不带经费的项目,按上述标准在项目立项之后予以资助。第三章 经费使用第三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1、 立项费。纵向科研项目按政府规定支出,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费不超过总经费的40%。学院教科研项目无立项费。2、 劳务费。纵向科研项目按政府规定支出,横向科研项目据实支付,合作研究单位人

4、员支出的劳务费由合同另行规定。学院教科研项目支出的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3、 仪器设备费。用于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和自制仪器的材料购置及加工等。4、 实验材料费。用于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5、 外协费。用于支付带料外加工或因学院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6、 协作费。支付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外单位的科研经费。7、 会议费。用于国内外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或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各种会议。8、 差旅费。用于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9、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论文、专著及研究成果出版或购买书籍、复印资料、检索文献

5、、专利和著作权申报等。10、 研究成果鉴定费。11、 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四条 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遵循“分类管理、年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统一管理。1、教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和决算,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2、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教科研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经费支出审核及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3、财务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发放“教科研项目经费本”,做好教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确保教科研经费合理使用。4、学部主任审查教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第五条 教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项目进度合理

6、安排,承担多个项目的主持人,各项目支出单独核算。第六条 学院项目经费按完成时间段,分阶段下达,每次下拨经费前,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查上次拨款使用状况,报分管院长审核,院长签字后下拨经费。教科研经费的支出不得超越教科研项目下拨经费的额度。第七条 学院教科研管理费的提取1、纵向项目(包括由其它联合申请单位转拨到学院的合作研究经费)管理费的提取执行政府规定。2、学院不提取横向项目管理费,各学部自行决定是否提取管理费,如提取则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3、所有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均用于推动和奖励学院(学部)教科研工作。所有项目均由课题组自行承担法定税费。第八条 项目的劳务费支出应按照规定据实列支,不得超

7、过规定比例。劳务费可分次提取,但劳务费的50%必须在项目结题后领取。第九条 凡用教科研经费购买的一切物品,除提供资助经费的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院资产,应按照学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所购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者,必须先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到后勤资产办和财务部登记,办理好相应手续后方可报销。第十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消,其经费亦同时中止使用。项目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上交学院处理,同时编报结算清单,一式三份,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财务部核销。第十一条 已获批项目在计划期限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或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完成任务者,将冻结

8、其全部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同时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凡由该项目经费所购置的材料、设备及有关资料均上交学院。第十二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只能用于本项目的研究,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须经项目主持人批准,项目主持人使用须经主管院长批准。第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下达后,如果教科研项目主持人正常调动工作,经费余额应留在学院。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经费使用方面签有专门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凡没有专门经费使用规定的,均执行本办法。第五章 成果奖励第十五条 奖励范围1、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2、经上级部门鉴定的教科研

9、成果;3、重点教科研项目;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5、发表的教科研论文。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1、当学院为项目成员单位,个人获省部级三等奖(含)以上教科研成果时,学院将以政府部门发放的奖金额度为基准,依据个人在项目中的排名进行配套奖励。具体为第一名按政府奖金的150%配套奖励,随着个人排名的后移配套奖励比例按20%每位递减,配套奖励的比例最低不低于30%。对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成果追加3-5万元特别奖。当学院不是项目成员单位个人获得上述政府奖励时学院不进行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2、对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上级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成果,根据鉴定成果水平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鉴定水平

10、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教研成果2000元2500元3000元5000元科研成果4000元4500元5000元7000元3、重点教科研项目奖励标准获批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项目奖励金额(万元)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30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20教育部创新团队10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8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54、对申请和取得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学院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8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5、以学院名义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并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每次奖励0.

11、5万元,每年每人最多两次。6、以学院名义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第一作者,被SCI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2)第一作者,被EI、SSCI、MEDLINE、AHCI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3)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杂志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4)第一作者,被SCI、EI、SSCI、MEDLINE、AHCI索引收录的会议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5)第一作者,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6)第一作者,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7)第一作者,发表在各类合法刊物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8)同一论文符合多种奖励条件,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每年院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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