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PPT课件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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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至第十七条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规范中讲

2、解。 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

3、、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

4、问记录文书。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

5、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6、(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

7、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

8、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

9、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

10、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注: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

11、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2、。,第三十三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14、,第三十八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

15、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第四十条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

16、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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