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船舶登记新规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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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记新规,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一)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实施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交通运输部令的形式于二0一0 年九月一日发布,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二)规定出台背景 船舶有效识别是实施船舶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切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开展的基础。 现有船舶标识号码多且杂,但出于自身管理需要,在不同的管理环节设置,均不能唯一、永久、有效的识别船舶 2009年2月14日,徐祖远副部长在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指出,要进一步规范船舶标识管理,整合海事监管资源,提高海事信息化水平。 建立一个权威、统一的船舶官方编码,并以协调运转的体制保障其运行。,一、船舶识别

2、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照或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包括:现有中国籍登记船舶、境内外建造拟在中国登记船舶、境内出口造船申请试航临时国籍证书(中国造)、境外买入或光租挂五星旗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等转为交通船舶。,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三条【管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

3、作。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实船检验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四条【管理原则】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它船舶(系统设计时根据登记注销事项自动封存),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五条【分配原则】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本规定生效后,按下述原则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

4、应在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取得船舶识别号;,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五条【分配原则】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取得船舶识别号。 (前便于从初始阶段用号码进行控制,但是容易产生费号,时间难以确定;后对于安放龙骨日期比较确定,与重要日期记录衔接。同时改变船舶名称管理模式,网上申请、审查,方便公司),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五条【分配原则】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

5、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取得或重新启用船舶识别号。 (境外购买或光租的指初次检验,渔船转交通船相应检验,如果以前已经有识别号的申请启用,申请表中列明),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六条【提交材料】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技术资料库,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

6、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七条【审查】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部海事局外网已建识别号管理系统,申请人可通过外网填写申请表,也可现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表,但都要实地提交材料。登记机关审查后通过内网或外网提交部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授予号码可直接通过网络查询,并发布到登记系统、检验系统中,无证书,凭申请单流水号

7、查询),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八条【实船标记】新建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机器处所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 第九条【标记方式】新建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条【标记规格】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 第十

8、一条【标记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船舶检验报告中。,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船舶证书】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处罚】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处

9、罚】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五)规定实施安排 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在对船舶现有登记、检验数据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统一授予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无需另行提出申请。2011年7月1日后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应当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或船舶检验手续前(有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2年6月30日,无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3年6月30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10、船舶识别号。,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五)规定实施安排 2011年1月1日后开工建造的船舶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在境外建造的,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开工建造但尚未完工的船舶应当在建造完工前(不晚于2011年4月1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舶建造地(在境外建造的,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五)规定实施安排 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在办理船舶登记或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手续时,可以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

11、2011年7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所有船舶登记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当记载船舶识别号。 2011年7月1日前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需换发。 2011年7月1日起,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予以查验。,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六)系统建设 新建船舶: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已经在内外网部署,实现识别号申请、授予功能,并实现与登记系统与检验系统数据传输互通。 现有船舶:汇总登记和检验数据,分析数据信息,设定数据清洗规则,确定清洗方案,建设数据清洗平台,数据清洗授号,问题数据人工干预,无法确认船舶以后业务触发。,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六)系统建设 识别号申

12、请、授予 反馈检验系统、登记系统 办理检验和登记业务 检验和登记数据改写入识别号系统(各自权限) 形成准确的船舶基础数据库 各业务应用基础数据库 顶层设计:一个系统(船舶动态监控系统)、两个平台(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检验编号识别号船舶名称建造检验所有权登记国籍证书-营运检验-转港换证-废钢船拆解 识别号产生得早,并通过系统的应用而贯穿始终。,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七)电子标签 物联网应用,感知船舶:船舶电子标签系统,结合CCTV、AIS、GPS、LRIT等技术,构建船舶感知系统,共同支撑一系统,为两平台提供信息服务,最终建立船舶物联网。 RFID技术,即射频识别技术,利用无线

13、射频通讯实现非接触式自动识别的技术,是物联网的关键技术。 超高频无源电子标签(成本、环境、作用距离、寿命),粘贴于驾驶台或显著位置,同时打印二维条形码粘贴于船舶登记证书上。 逐步配发读卡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深化电子标签的开发应用。,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八)申请途径 途径一: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外网进入识别号系统,外网登录路径:中国海事局网站()公共服务船舶监督信息查询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外网界面主要供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及查询之用,行政相对人登陆后,点击相应栏目即可进行申报。具体按识别号申请栏目填写申报内容,星号栏目为必填项,提交成功后生成申请预约单,预约单上载明由系统生成的申请单流水号,行政

14、相对人自行打印保存。之后,行政相对人还需携预约单及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要求的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办理,并可凭申请单流水号在中国海事局网站查询识别号办理情况。外网提交识别号申请信息会自动转入内网识别号系统,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内网识别号系统“受理外网申请”栏目办理外网递交申请,核定匹配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并提交部局发放识别号。,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八)申请途径 途径二:行政相对人可填写船舶识别号申请表,携要求材料直接赴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申报。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登录船舶识别号内网,在“内网申请”栏目填写相关内容,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单,上面载有申请单流水号,

15、发放行政相对人存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提交部局发放识别号。,二、船舶名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和船舶登记工作发展的需要,部海事局对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520号)进行了修改,并发布新的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以下简称10年办法),原船舶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04年办法)同时废止。,二、船舶名称管理,(一)主要变化: 1、立法宗旨(充分利用船名资源、保护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船舶名称变更后,原船舶名称自动注销。未经中国海事局特别批准,其他船舶不得再使用该名称。 2、简化申请核定的申请主体和申请程序 3、开放网络申

16、请船舶名称,二、船舶名称管理,(二)规范名称 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 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二、船舶名称管理,(三)申请人和申请地点 04年办法: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外国籍船舶的船舶承租人申请。但实施中如建造中的船舶还没有交付,船舶所有人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的主体难以确定。 10年办法: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船舶名称经核定后,在各个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均可以使用。,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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