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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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学,教材选用,教材名称: 婚姻家庭法学 类别: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主编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名誉会长; 主编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年8月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91年制定,9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什么叫做婚姻家庭咨询师:所谓的婚姻

2、家庭咨询师就是指为那些恋爱、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帮助和解答的专业服务人员。 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书:这个职业属于比较新鲜的一种,存在的历史不是很长,在2007年4月由中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批准的职业。是目前中国婚姻咨询领域为国家认可的职业。这个属于省考,每个省份都有资格安排申报考试,证书由当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颁发,首次申报开始于2009年6月的北京,后续申报此证书的专业人员越来越多,从事这个工作的人员也逐渐增多,足以说明这个行业的吸引力和发展前景。,婚姻家庭咨询师招聘:(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就业方向包括) 各级妇联、工会、民政、计生、教育部门的婚恋咨询中心,妇女维

3、权机构等; 婚姻家庭咨询中心,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调查取证单位,婚姻介绍所,婚庆服务机构等; 家庭教育咨询机构,儿童辅导培训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高级会所,家政服务机构,家庭保健服务机构,健康健身美容会所等; 各地情感热线,心理咨询中心等; 杂志、电视、广播的婚恋栏目撰稿人、辅导专家等; 做独立咨询,自办婚姻家庭咨询中心 全国妇联婚姻家庭研究会将推荐优秀学员到各级妇联、工会、民政等部门的咨询机构、婚恋咨询中心、婚姻家庭服务单位等,还包括一些婚恋服务中心等全国性大型婚恋机构等。,婚姻家庭咨询师考试:婚姻家庭咨询师考试一般安排在每月的第三周或者第四周周末,最准确的时间要等申报

4、之后当地劳动厅下发的准考证为准。考试分为理论和实操两大块儿的考核,均以为百分制,各科达到六十分或者以上方位合格,可以领取证书。 百合网 婚姻家庭咨询师之家论坛,第一章 婚姻家庭学理念与发展,【重点内容与目标】,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用以确认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之演进。,第一节婚姻家庭理念与属性,一、婚姻与家庭理念 我国婚姻法第1章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更科学地理解婚姻家庭关系性质与特点,须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

5、进行界定。,(一)婚姻的概念,1.自然层面上讲,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在国外已有少数国家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对同性恋的几种认识,是一种丑恶的道德败坏行为 卫生部门进行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大众人群的2至4,按此估算,中国有同性恋者1000万至2000万。而根据卫生部去年公布的数字,中国男同性恋者的艾滋病感染率约达1.35。这一数字要比普通人群的感染率高将近二十倍。目前,我国的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感染率仅次于吸毒人群。,是一种疾病,可以治愈矫正 2001年,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性恋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病态。 比美国晚了整整

6、28年,比世界卫生组织晚了9年。,实际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性恋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在中国古书上也有断袖之癖的记载。历史上大量才华横溢的艺术家、哲学家都是同性恋者,象苏格拉底、柏拉图、米开朗基罗、毛姆、惠特曼优秀的同性恋名人数不胜数。 但是,因为与传统的社会习俗相悖,直到今天,同性恋群体依然是一个被极其边缘化的群体,经常视作异类,不被主流社会接纳。,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丹麦、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共11个国家已在全国实现同性婚姻合法。,李银河再次在上提交同性婚姻提案(2006年3月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第

7、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作家王小波的夫人:“歧视同性恋如同歧视左撇子” 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国。这是她第三次向全国提交这个提案。,2.社会层面上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3.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价值层面讲,婚姻的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婚姻即男女双方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不同学者定义,中国历史上更强调婚姻是合两性之好。 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认为婚姻是神法与人法之结合。 寺院法时期视婚姻为神作之合,具有宗教性 英美法律学者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愿,认为是双方自愿的结合 大陆法系学

8、者则认为是双方共同生活永恒之结合,(二)婚姻性质,契约论在西方国家占主流地位康德系代表人物,认为是人性自然法则之体现 婚姻伦理学黑格尔为代表,强调精神统一我国有学者十分强调婚姻伦理性 信托关系说强调国家与个人间关系 制度说法国始创此学说 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之通说,(三)家庭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 .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四)家庭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

9、职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费的职能。 、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 、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反哺),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

10、物学上的自然功能; (3)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及因此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是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联系,(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的统一体。,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问:张三和李四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张三(男

11、)和李四(女)于1995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证,当时张三21岁,李四19岁。 现在请问: 1.张三和李四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他们组成的“家庭”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案例解析: 1张三和李四既不存在法律婚姻,也不存在事实婚姻,只是一种非婚同居关系。他们之间的结合,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其符合结婚的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之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精神,这种情况不能按事实婚姻对待,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结婚证,补办后的婚姻效力可追溯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此处指1996年)。 2他们组成的“家庭”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因为这两人之间既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

12、,仅仅是一种事实同居(有人将其称为民事结合),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与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方式进行保护。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 婚姻家庭一方面决定于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受到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不是抽象的,它们只能以具体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纵观人类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演变,均是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婚姻家庭制度三个阶段,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

13、婚制、一夫一妻制。,(一)群婚制 群婚源于原始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群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他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与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与排斥。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 淮南子.本经训: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 管子.君巨篇也云: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1、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即同一辈份男女间互为夫妻。此婚姻排除直系血亲通婚。 所有的祖父 所有的祖母 所有的父亲 所有的母亲 所有的兄弟 所有的姐妹,共为夫妻,共为夫妻,共为夫妻,排斥不同辈分间的通婚,、亚血缘群

14、婚制。亦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女子:同一辈分中的所有男子都是自己的丈夫(但自己的兄弟除外) 男子:同一辈分中的所有女子都是自己的妻子(但自己的姐妹除外) 注意:此处的“兄弟”和“姐妹”最初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包括“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二)对偶婚制 是人类社会的第二个婚姻家庭形式。它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既有群婚的特点,也具有一夫妻制的雏形,是从群婚制向一夫妻制发展的进渡形式。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此男子在这个女子的多个丈夫中也是她的主夫。 产生于母系氏族阶段。,关系相对稳定,

15、主妻,主夫,(三)一夫一妻制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产生于原始社会野蛮时代后期。它的形成是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没有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所以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实际是一夫多妻制。 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建立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较为稳固,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思考题,1、简答我国婚姻的概念、特点。 2、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与特点。 3、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历史类型? 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之影响。,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第一节 婚姻

16、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婚姻法的概念学术界有许多表述方式。 不同教科书。 我国婚姻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于婚姻家庭法名称与形式,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 形式上:英美法系由单行法规组成。大陆法系将其归入民法典,以亲属法形式出现。我国主流观点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别。 2、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有规定与调整作用。 3、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普遍性。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毛主席曾说:“婚姻法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 2、身份性。人身关 系居主导地位。 3、伦理性。最显著特点。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20、21、28、29条等。 4、强制性。是指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具有肯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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