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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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下载地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纳税人之家/办税指南,纳税人,纳税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 主表,附表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2-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

2、年度亏损,收入总额,税法 实施条例 国税函2008875号 国税函2008828号 数据通过附表1-1反映 两部分收入:营业收入(1行) 营业外收入(17行)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2行)视同销售收入(13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营业收入合计 主表1行 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3 (2行) 营业外收入 主表11行,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确认 国税函2008875号,各种劳务收入的确认: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

3、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收入确认 国税函2008875号,各种劳务收入的确认: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

4、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

5、他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51号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财税200

6、987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22、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

7、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

8、款”指的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财政资金”。如果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通过其他单位拨付的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审核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必要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如单位能够提供证明属于财政拨款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23、供热企业收取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时,列明项目为供热入网费,是否可以作为行政事业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9、8】15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据此,供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的申报,1.并入收入总额 填报附表1-1: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2.进行纳税调减 填报附表3:14行“不征税收入”,税收优惠-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10、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

11、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税收入- (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16、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

12、定, 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13、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免税收入- (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30、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各区、市地方税务

14、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规定的材料。,免税收入- (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申请报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免税收入- (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

15、认工作的时间安排 对2008年度、2009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企业应于2010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各区市地税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公布,需市局审核确认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免税收入- (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在实际享受税收优惠年度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减免税程序办理,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7号)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16、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申报,1.按收入项目类别归集到收入总额 2.由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进行明细申报,通过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税收优惠-减计收入,税法33条、条例99条 财税200847号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标准。,减计收入,国税函【2009】185号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减计收入,青发改节能【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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