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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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2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盖章)乙 方:性另U:移动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担保人:电话: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乙方在受聘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 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方或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以下简称“第三方”)拥有 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商业

2、 秘密,这些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归属甲方 或第三方(以下所称“甲方”,包括甲方和第三方)所有,对甲方具有一定 商业价值,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 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双方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一章 定义第一条知识产权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1、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 权和专利权;

3、2、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用权;3、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 权利;4、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报告、图书、教材、图册、地图、 摄影、声像、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5、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二条商业秘密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 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 非公知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术信息

4、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 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 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公司所有产品包括不局限于其算法、设计等 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2、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包括:甲方的营销计划,销售方法,定价 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 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 目等的信息;3、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质量

5、管理方 法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甲方现有 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 等;4、关于甲方法律关系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 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等;5、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6、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它信息。第三条职务开发结果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 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 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1)商标标识设计、外观特定装潢设计、标识设

6、计、产品设计、广告、 教材、文书;2)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3)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2、员工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 时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3、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员工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中约定的应归甲方享有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 首先向甲方报告。第五条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 法律规定应该由乙

7、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 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计算机 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专有技术所有权 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 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 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 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 结果的知识产权。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得研究、

8、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 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 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 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 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

9、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 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 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 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 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 双方可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 其所携带的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 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 承担。如能提供

10、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第八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 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结果的 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 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 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 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 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 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

11、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 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 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 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批露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 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 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第十三条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

12、档、记录、笔记、 数据、源程序清单、 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尤其对软件开 发资料(包括源程序、文档、目标产品等)应作专项移交。第十四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 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第十五条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 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第十六条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

13、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 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 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 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决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或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除外。第四章禁业限制第十八条 禁业限制的人员包括

14、: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含副经理、经理助理)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2、 高级技术人员:是指系统工程师、方案工程师、SQA、项目经理及其以上级别的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客户)经理、秘书人员、薪酬管理人员、参与公司平台技术研究的人员、参与合同标的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级项目开发的人员。第十九条禁业限制是指以上人员在离职之后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上述禁业限制行为包括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工作、兼职、顾问。第二十条 禁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针对不同人员的禁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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