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富课件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43131755 上传时间:2020-08-26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1.7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财富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婚姻财富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婚姻财富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婚姻财富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婚姻财富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财富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财富课件(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财富风险详解,主讲人,冯俊奇,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15175081157,冯俊奇律师,党员,复转军人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主任 炎黄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 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创始会员 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邯郸区理事 邯郸财富传承与管理法律服务中心首席律师 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深得客户信赖 擅长婚姻资产规划、寿险规划、遗嘱规划、公司股权规划、企业与家族资产法律风险防控、家族信托规划等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服务,引言,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目录,Contents,劳燕双飞,赔人又赔财,1,离婚不离债,前妻赔小三

2、,2,3,婚前财产,如何证明?,4,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如何?,子女离婚,父母伤心又伤财,5,6,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冯俊奇律师,丈夫再赠情人,妻子怎要回?,3,子女离婚,父母伤心又伤财,劳燕分飞,赔人又赔财,01,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劳燕分飞,赔人又赔财,经典案例:,李刚33岁,结婚2015年1月,离婚2016年10月,小薇28岁,2012房产一套房主李刚 2015年5月房产一套房主小薇 2010年李刚电脑公司 2015年5月小薇物流公司,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劳燕分飞,赔人又赔财,法院判决: 李刚名下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归李刚所有。 婚后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李刚称其是个人出资购买,但房产所有权人是李微,视为婚内赠与。 婚前李刚投资的电脑公司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小薇无权分割。但结婚期间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婚后投资的物流公司及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

4、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离婚:陪人又赔财,案例分析: 婚姻的变动常伴有财产的损失,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有机会分走其中的一半,导致财富缩水,及早进行婚姻资产安排,可以理性地规避婚姻中潜在的财富风险。,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离婚不离债,前妻赔小三,02,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离婚不离债,原配赔小三,经典案例:,刘婷,张玲,李 猛,情人+合作,夫妻、2009年7月协议离婚,五十万,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

5、律师,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离婚不离债,前妻赔小三,案例分析:一审法院认为,这笔借款只能认定为李猛的个人债务,张玲对此借款不担责。刘婷不服上诉。二审法官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予以改判,认定

6、此笔债务为李猛与张玲的共同债务,由张玲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各级法院和法官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案件,不应直接适用“第24条”,而应首先从婚姻法第41条原文出发,牢牢抓住“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样核心要件,结合其他配套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予以综合认定。法官处理个人名义举债案件应坚持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为原则、共同债务为例外的逻辑思路。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婚前婚后都要树立财富风险防范意识,学习家财保护和传承知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与社会负面示范,丢人又丢财,得不偿失,把隐患扼杀在摇篮里。,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子女离婚,父母伤心又伤财,03,河北大品律师事务

7、所 冯俊奇律师,子女离婚,父母伤心又伤财,经典案例:,老张,小张,股票,基金,房产,存款,财产图,小李,夫妻关系,离婚,父子关系,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项: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子女离婚,父母伤心又伤财,案例分析:,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婚前财产,如何证明,04,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婚前财产,如何证明,经典案例:,股 票,存 款,房 产,知 识 产 权,

8、刘某,孙某,夫妻关系,离婚,婚前财产,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

9、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婚前财产,如何证明,案例分析: 婚前财产如何证明,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最主要的方式: (一)一方取得婚前财产的相关权利凭证:如因买卖取得的买卖合同及相关购买程序系列凭据、遗产继承取得的继承协议、继承公证、司法判决文书或者调解书等、赠与取得的书面赠与合同协议等。 (二)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 (三)一方婚前财产公证书、婚前财产律师见证书、婚产财产其他证明文书等。,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

10、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如何?,05,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如何,经典案例:,洪某,魏某,夫妻关系,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钱某,情人关系,赔偿150万元,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婚姻法第四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如何,案例分析:法院认定洪某违反了忠诚协议的约定,婚外情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但魏某

11、要求洪某支付1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超出了洪某的经济能力,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洪某支付魏某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都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东莞中院维持了洪某支付魏某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的一审判决。,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如何,案例分析:目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另一种认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和个人的理解,我认为此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可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忠诚协议有利于夫妻间的忠

12、诚,有利于婚姻稳定、家庭和谐。最后,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限制一方的基本人权,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丈夫赠情人,妻子怎要回?,06,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丈夫赠情人,妻子怎要回?,经典案例:,袁某,揭某,张某,情人关系 赠送30万,要回,夫妻关系,共同财产有数百万和存款,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13、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条,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丈夫曾情人,妻子怎要回?,案例分析: 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本案中,袁某生和妻子揭某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袁某对第三者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该财产的处置必须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才能进行。当袁某处置财产给张某时,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揭某是不会同意该处置行为的。所以可以得出

14、结论,袁某对张某的 赠与行为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该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丈夫赠情人,妻子怎要回?,案例分析: 最后,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袁某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该条款即法律所称的忠诚条款。夫妻的任何一方因违反忠诚条款而做出的财产处理决定,因违反了该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结束语,婚姻危机,财富风险不可承受之重 资产规划,有识之士防患未然首选,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谢谢大家!,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 冯俊奇律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