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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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峰汇国际广场门窗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 发 包 人: 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工程地点:昆山市千灯镇机场路南侧、黄浦江路东侧 日期: 2014年 1 月 10 日 第一部分协 议 书 甲方(发包人):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峰汇国际广场消防工程 发 包给乙方施工,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方乙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峰汇国际广场工程 工程地点:昆山市千灯镇机场路南侧、黄浦江路东侧。 工程内容:昆山峰汇国际广场1#楼、

2、2#楼、3#楼、5#楼的铝合金门窗及幕墙安装 工程。具体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文件中涉及的工作内容。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昆山峰汇国际广场建筑工程中的所有门窗安装。 三、承包方式 1、本合同为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 收合格、包竣工资料整理、包不可预见等风险的形式承揽该项工程。 2、 铝合金门连窗的单价为620 元/平方米,面积 1500.41 平方米;铝合金窗的单价为560 元 /平方米,面积20811.97 平方米;铝合金幕墙1520 元/平方米,面积3144.28 平方米;铝合金百 叶窗480 元/平方米,面积242.57 平方米;以门窗的外

3、轮廓计算面积。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随土建施工进度确定,工期总历天数为180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为: 小写¥: 1748.0695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肆拾捌万零陆佰玖拾伍元整)。 七、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报价单; (6)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合同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纪要、备忘、书面往 来等文件。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

4、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补充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补充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的补充, 当补充条款与合同条款有冲 突时, 以补充条款说明为准。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

5、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总包人:指在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 定,承担本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总承包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7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 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总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定义详见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1.9 监

6、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 合同价款: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 按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计算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 图纸: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 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1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

7、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 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 的责任。 1.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补充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 合同协议书; 2.1.2 合同条款; 2.1.3 中标通知书; 2.1.4 投标书; 2.1.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

8、 2.1.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1.7 图纸; 2.1.8 中标报价书; 2.1.9经承包人报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 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必须提前通过签证确认)以及双方同意纳入 合同文件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2.1.10 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合同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纪要、备忘、书面 往来等文件。 2.2 进一步规定如下: 2.2.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2.2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 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

9、行澄清或仍不足 以澄清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 以请第三方审价单位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第三方审价单位的解释时,按 本合同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2.2.3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约定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 解释,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3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中文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执行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国家、地 方和行业的标准、规范之间以及与发包人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标准、规范不一致时,采 用标

10、准较高的标准,且合同价款视为已包括执行较高标准所需之全部费用。 承包人自行承担购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费用。 3.4 现行的国家及昆山市有关标准、 规范之间以及与发包人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标 准、规范不一致时,采用标准较高的标准,合同价款被视为已包括执行较高标准所需 之全部费用。 3.5 发生购买 / 翻译标准、规范及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已计入合 同价中。 4 图纸 4.1 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3 套施工图(含制作竣工图所需之施工图) 。 承包人应在图纸提供后7 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遗漏或不足, 以书面形式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

11、纸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可以协调相关工作。 4.2 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 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用于非本工程所属的其他工程建设。 4.3 承包人负责无偿提供给发包人竣工图3 套(包括提供 3 套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及 1 套电子版文件)。 4.4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二、一般权利和义务 5 监理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名称: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2 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5.3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审查技术文件、协调各工程参与单位、监督工程质量、 监督

12、工程进度、组织工程验收、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开工令、 停工令、复工令权限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5.4 如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临时书面委托他人行使其 合同约定职权。 5.5 监理工程师指令 5.5.1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 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 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 行。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 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 天内不予答

13、复的,视为口头指令 已被确认。 5.5.2 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 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 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 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 执行。 5.5.3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的其它义务。 5.5.4监理单位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 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5.5合同

14、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 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职权,客观、公正的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合同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5.5.6 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发包人代表 6.1 发包人代表作为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发包人职权。 6.2 姓名: ,职务:总经理,职权: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确认指令、通知、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代表可委派现场工程师,负责对现场工程 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其他职权不可委托。 6.3 发包人变更图纸必须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和承包人。

15、7 项目经理 7.1 承包方项目经理 7.1.1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 7.1.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 表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1.3 项目经理须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 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 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 和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7.1.4 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 7.1.5 如果发包人认

16、为项目经理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项目经理。 7.1.6承包人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款支 付的协调管理,并处理施工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及日常事务。 7.1.7承包人所选派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岗到位,每个月进行考核,项目经理 每周到岗率不得少于5 天并不少于 40小时,工地例会必须亲自参加,如达不到以上要 求按每少一天罚款1000元,连续 5 天不到岗时,罚款 1 万元,累计出现上述情况三次 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处以5 万元违约金处罚,以及追究因此给 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在施工期间,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选派的项目经理在现场管理 能力、水平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换项目经理。若由此产生的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1.8承包人如因项目经理身体健康问题或与承包人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需进行 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提交相关证明,重新委派的项目经理的能力、水平、业绩、 成果应不逊于原中标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1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通知发出前 提供。需承包人办理但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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