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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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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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考勤管理,增强全体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建立良 好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方针政策、 劳动法规,并结合本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劳动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负责员工劳动考勤工作。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法定休假 4.1.1 员工每年享受法定节日休假为十一天。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 应当依 法安排员工休假。如法定节日适逢周休息日时,应顺延补假。 a 元旦:休假一天(一月一日) ; b 春节:休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c 清明节

2、:休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 d 国际劳动节:休假一天(五月一日) ; e 端午节:休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f 中秋节:休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g 国庆节:休假三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4.1.2 “国际劳动妇女节”为女员工法定节日。在每年三月八日,部应根据 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女员工休假半个工作日(四个小时)。如适逢员工 周休息日或轮休日,则视同放假,不予以补假。 4.1.3 带薪年休假按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2 交接班制度 4.2.1 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执行作业时间制度。 在工作时间内按岗 位职责、工作标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4.2.2交

3、班人员提前 15 分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有关生产工作、设备运行 情况的原始记录,检查认可后移交给接班员工,履行交接班手续。 4.2.3 三班或两班连续作业岗位的员工, 如遇有接班员工未按时到岗位接班 时,上一班员工不得离岗,应及时报告班组长或车间领导,班组长或车间 领导要及时调派员工前往接替工作,并调查未接班的原因,提出意见。 4.3 考勤管理 4.3.1 考勤周期以当月的起、止日历天数为一个周期。 4.3.2 各班组、部门必须配备一名兼职考勤员。考勤员由坚持原则、办事公 正的员工担任,原则上由班组长或工会小组长兼任。 4.4 考勤员职责 4.4.1 负责本部门员工劳动考勤的具体工作。班组在每

4、月底前列出班组次月 排班(列入科室管理网考核的班组,将排班上传至科室管理网),根据排班 表按天检查、核实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对无书面请假手续的缺勤人员 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协助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假别结论。对确因 特殊情况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人员,督促其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4.4.2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在考勤日当天按规定的考勤符号如实填写员工考 勤记录(列入科室管理网考核的班组网上考勤),并对员工请假、加班、补 休及时审核确认,做到考勤记录完整、真实、清晰。 4.4.3 在考勤周期内负责审核、保管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资料和有效请假凭 据。对工作调动的员工,及时办理考勤资料的移交工作。

5、 4.4.4 每月末负责汇总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经公布核实 无误后,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于每月3 日前将上月考勤表及有效 请假凭据报办公室审定,作为结算员工工资的依据。 4.4.5 对违反劳动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人和事,考勤员有权制止和纠正, 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4.5 办公室应加强劳动考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劳动考勤制度的执 行情况。对工作马虎、弄虚作假的考勤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撤换 或纪律处分。 4.6 各种假期的考勤办法 4.6.1 事假 4.6.1.1员工请事假,由本人事先填写员工因事请假申请单(附后),经 组织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若遇有急事

6、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由本 人书写请假条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或信函申请续假)。 4.6.1.2假期审批权限:员工请假1 天(含)以内由班(组)长批准;请假 1 天以上 2 天(含)以内由科长批准;请假2 天以上 3 天(含)以内由主管 领导批准;请假 3 天以上由部领导批准,员工请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0 天,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0 天(含续假)以上时,必须经过部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决定。凡未办理书面请假(或续假)手续的员工或请假未获批准又不 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4.6.1.3 员工在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的,半小时以内按半小时考事假;超 过半小时以上的按旷工论处。 4.6.1.4员工经批准请

7、事假期间, 从事有报酬或有收益的经济活动,一经发 现,员工请事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除名。 4.6.2 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假) 4.6.2.1员工请病假的病休证明必须符合新钢字(2004)98 号文件关于 规范公司员工病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病假管理规定)的规定,凡不符 合规定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6.2.2员工因病或因伤原则应在工余时间就诊。确实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就 诊的,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办理好外出请假手续,就诊完毕应及时返回 工作岗位。对既无病休证明又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的,以旷工处理。 4.6.2.3员工因病或因伤不能上班的, 须本人事先持有效病休证明,

8、填写 “请 假单”办理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息,因急诊不能前往单位请假时,须事先 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并在24 小时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递交符合病假管理规 定的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6.2.4员工因病、伤连续病休在三个月(含)以上要求复工者,需经公司 医院医疗部门检查确诊。疾病痊愈者取得试工证明,由部门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后,方可上岗试工。试工期限由医院医疗部门根据患者病情而定,一 般为 1-2 个月。无试工证明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试工。试工期满经医院 医疗部门确诊鉴定,出具复工证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无医院复工证明 者应停止工作,改按病假考勤。试工期旧病复发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9、 4.6.2.5员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连续休病假3 个月以上者,须按照新钢 公司因工伤因病长期休假鉴定操作规范申请鉴定病假。由本人申请并提 供病史及相关医疗费用证明材料,经部厂务公开监督小组集体讨论,部党 政领导共同审批后,报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批准,可休长病假。 4.6.2.6员工因打架斗殴或不良行为造成的伤害或疾病所发生的病休。如有 病休证明的,病休期间按事假处理;如无病休证明又未办理请事假手续的, 按旷工处理。 4.6.2.7员工不得利用病休从事获取报酬或取得其它经济收益的活动,一经 发现应扣回或停发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 除名。 4.6.3 工伤假 员工

10、因工负伤,在治疗或治疗终结后确需休养的,持公司医疗部门及 安全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可休工伤假;未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伤证 明的,依据本制度4.6.2 的有关规定执行。 4.6.4 婚假 4.6.4.1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年龄结婚的公司员工,可享 受结婚假 3 天。 4.6.4.2男女双方,如一方在外地,需到对方所在地办理婚事者,可另给路 程假。 4.6.4.3婚假天数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4.6.4.4员工应在领取结婚证后6 个月以内休婚假,逾期未休的按自动放弃 处理。 4.6.4.5员工在休婚假前,须持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 事先填写“请 假单” ,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11、经所在车间(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 办公室登记、备案。 4.6.5 丧假 4.6.5.1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亲、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需亲自料理丧事的,可给假3 天。员工在休假期间遇有丧 事需料理的不另给丧假。 4.6.5.2员工的亲属在外地死亡,需亲自料理丧事的,可另给路程假。 4.6.5.3丧假天数包括周休息日在内,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6.5.4员工请丧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 ,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所在车 间(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4.6.6 产假、计划生育假及护理假 4.6.6.1已婚员工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护理假,须持公司

12、医院及计划生育 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爱人在外单位工作或农村的,持对方单位(或乡级 以上)医院证明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所在 车间或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单位薪酬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假期考勤 (产假、计划生育假及护理假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4.6.6.2 女员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8 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 天) 。难 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夫妻,除享 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4.6.6.3 女员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

13、5 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 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4.6.6.4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 a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b 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 c 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 d 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e 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 ; 怀孕三个 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 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

14、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 勤。 4.6.6. 5 女员工未婚生育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假期间作事假 处理。 4.6.6.6 哺乳婴儿假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 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间劳动,应当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可给予其两次哺乳时 间(含人工喂养),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 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员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 使用。女员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原则上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特 别虚弱,经公司医院医务部门开具的证明,可酌情延长;若婴儿哺乳期满 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 个月。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途中

15、的时间。哺 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时间,作为劳动时间。 4.6.6.7 哺乳假由女员工所在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哺乳假期证明, 经员工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批准。 4.6.7 探亲假按新钢发( 2004)5 号文件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探亲 待遇的规定执行。 4.6.8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1、行使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 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以上的代表大会;3、 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 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 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视同提供

16、了正常劳动, 予以考勤。 4.6.9 员工调休由车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原则上员工加班调休必须在一个 月内安排。员工年薪假必须一次性休假(年薪假和双休日连续使用时,均 作为年薪假)。年薪假由各部门每年初制定员工带薪休假年度计划表,上报 办公室。员工带薪休假时间原则上按年度计划执行,带薪休假月份,本人 应于上月或当月 5 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带薪休假申请单,经班组、 车间、科室、人事签字同意后,报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4.7 加班管理 4.7.1 加班原则 4.7.1.1工作需要的原则。因生产工作需要或突发性任务抢修, 应安排加班; 4.7.1.2员工自愿的原则。安排员工加班、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征得员 工同意。 4.7.2 加班规定: 4.7.2.1各单位必须建立加班台帐,生产与工程加班分开登记。 4.7.2.2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安排在30 天内予以补休,确因生产工作需 要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适当的加班补偿或申报调休。 4.7.2.3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法定节假日加班,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的,应根据部有关规定,经车间/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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