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3)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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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内容提要:本章主要讲述各种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本章包括12个具体罪名。 重点罪名: 1.抢劫罪 2.盗窃罪 3.诈骗罪 4.侵占罪 5.职务侵占罪 6.挪用资金罪 7.敲诈勒索罪,盗窃自己被扣的机动车? 盗窃他人所盗之物,或者毒品,枪支等? 楼上看见别人拾走自己的钱包? 当着面在房内偷东西? 诈骗幼儿的金银首饰? 骗保姆给与主人衣物? 伪造债权凭证,向法院告诉,获判? 非法交易后,欺骗不给对价? 诈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非法获得之物? 农民工脚被石头压住,钱被拿走? 楼上看见别人拾走自己的钱包?,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法益 (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法益: 主要观点: 1)盗窃为中心: 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 2)诈骗为中心: 法律的财产说 经济的财产说 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2、客观方面 (1)行为对象-财物 : 有形的物和无形的物 合法财物和非法财物 动产和不动产 权利凭证(可以及时兑现的) 有价值物和无价值物 违禁品(注意如何计算) 葬祭物(推定死者亲属占有) 人的身体,(2)行为: 取得行为和毁坏行为 A、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 B、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

3、。 C、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的,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 D、大多数犯罪是作为,但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3)结果: 原则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注意: 但,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 即使提供了相应对价,但如果没有实现被害人的交换目的,仍认定存在财产损失,3、主观方面:故意 大部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理解: 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排除权利人:区别于:盗用/骗用。 虽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不打算返还 虽打算返还但损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 虽不影响利用可能性,但具有消耗其中价值的意思 遵从财物的用途:区别于:毁

4、弃,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取得型:夺取和交付、取得财务和取得利益 毁弃型 教材观点: 暴力、胁迫型 窃取、骗取型 侵占、挪用型 毁坏、破坏型,第二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罪,一、抢劫罪 法条规定: 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 方法行为目的行为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强行 当场取得财物。 暴力:不能反抗的有形力,强烈的打击强制 胁迫: 内容: 对被害人本人的暴力(言语,动作

5、,手势) 程度:不敢反抗且反抗不了 后果:若不立即(答应)交付暴力内容将当场实现 其他方法:药、食、催眠、禁锢 注意区别于盗窃 造成该状态而不是利用该状态,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放弃财物通常包括: 一、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财物: 二、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 三、实施针对人的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 四、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区别:其他暴力犯罪使人无法反抗,而夺取财物的 例外:聚众“打砸抢”中的首要分子,(二)转化抢劫之一 事后抢劫准抢劫(269条) 犯盗窃、

6、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A、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前提 B、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客观条件 C、目的是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主观条件 注意,主客观一致 逃离现场?,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 未达到“数额较大”,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

7、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已满14不满16的未成年人,也适用此转化抢劫的法律拟制,关于事后抢劫的共犯 注意,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理论,转化抢劫之二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并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但,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

8、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 行为特征:对物的暴力,或者对人的轻微暴力使人来不及反抗,转化抢劫之三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的认定,1、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2、抢劫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3、抢劫罪与绑架罪 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 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一般不具有“当场性”。EG:前段时间的新时代救母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

9、,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4、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5、抢劫与敲诈勒索罪 6、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7、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以信用卡为对象的抢劫,既遂不要求有效使用,8、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9、以暴力、胁迫手段索

10、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 10、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

11、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教材观点:财物的获得为既遂的标准 一罪与数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排除“在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正在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排除银行的办公设备及工作人员个人财务,(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参照盗窃,多次为三次以上;5000-2W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

12、亡的; 注意结果加重未遂,未遂犯的结果加重(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必须是冒充,不包含真军警抢劫(七)持枪抢劫的; 必须使用或展示、且需能用的真枪,无须有子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必须犯罪人明知可能是,敲诈勒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结构: 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基于恐惧处分财产财产发生转移 采用方法:威胁: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欺骗?) 处分的原因:恐惧 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具有处分权能的财产,盗窃罪,一、法条规定: 第264、265、253条 客观构成要件: 对象:财物有体物和无体物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

13、制)的财物。 (合法占有、非法占有) 行为 :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非暴力的和平手段,违背占有人意志,转移占有 结果: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 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占有的理解:关键-事实的支配 A.事实支配领域内 B.事实支配领域外,但可推知他人事实占有的 C.特定场所,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场的 D.饲养的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 E.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财产为建筑物管理人或第三人占有 F.他人事实支配(只需抽象、概况的支配意识) G. 数人共同管理时,下位者没有获得高度信赖,归上位者占有 H.封缄物打开为盗窃,整体占有为侵占 I.死人财产(),(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

14、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虽然“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以犯罪论处: A.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 全部退赃、退赔 C.主动投案 D.被胁迫参加,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 E.其他,(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第一所夺财物由被害人紧密占有,第二使用了非平和手段,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为抢夺,否则为盗窃。,1)犯罪嫌疑人吕某伙同另一嫌疑人来到某市中山路肯德基餐厅内。其同伙从背后拍拍正在用餐的被害

15、人钟某的肩膀,让她看一则广告。吕某乘钟某扭头看广告之际,乘机拿走钟某放于餐桌上的一部“三星”NECN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71元)后逃走。 (2)某日,王某走进一手机店,对店老板刘某说想买一部手机,刘某遂从柜台里取出一部手机,交给王某,王某观摩许久后,趁刘某没注意,拿着手机冲出手机店,刘某追出,但未能追上。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00元人民币。,(3)甲、乙二人以及其他许多乘客都在公交车站候车,乙的BP机突然响起(预谋地),乙环顾四周后,便对站在身边的甲说,“你看周围没有公共电话,我这又有个传呼急需回,能否把你的手机借我用一下”。甲也看了一下周围确实没有公用电话,便把手机(价值2000多元

16、)借给了乙,此时来了一辆公交车,乙便乘甲转头看车之际,逃离犯罪现场。 (4)黄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和陈某、刘某一起在某地城关载客,后张某雇其车到该地印刷厂提货。当车行至印刷厂门口,张某说,“在大门口停,我下去拿点东西马上回来”。当张某进入厂大门后,黄某三人遂调转车头逃跑。3分钟后张某出来,急忙寻找,恰好在通往城关的一条公路上碰到黄某三人开车过来,张某挥手喊道:“停车。”黄某见状,加大油门往旁边的岔道逃跑。,2、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 (五)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六)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 (七)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4、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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