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我国驻矿安监员制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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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驻矿安监员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驻矿安监员无效之谬 问题都是老问题,事故都是新事故。驻矿安监员制度难担矿工的“红色生命保障线”之责 河南省平顶山市兴东二矿“621”炸药爆炸事故导致47人死亡。当人们再次痛心疾首,反思悲剧为何频繁重演时却发现,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形同虚设,监管缺失积重难返。 关停措施被“架空” 重新生产有“后路” 国务院调查组已初步认定,河南省平顶山市“621”炸药爆炸事故,地方政府监管措施落实不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发生事故的平顶山市兴东二矿属于关闭退出矿井,其采矿许可证6月6日已到期,平顶山市卫东区政府于6月7日对该矿实施断电,但矿长又私自接通电源违法组织生产。令人震惊

2、的是,用来封死这家煤矿出煤井口的水泥门竟是一道“假门”。表面看是水泥浇灌,实际上是空心的,一推就开。,从采取的断电和假封门这两项措施及其实际结果来看,有人似乎不愿意关闭这家煤矿,故意为重新组织生产保留了“后路”。如果严格执行关停措施,应彻底拆除地下运输铁轨和升降系统,用水泥浇铸填实井口,恢复地貌。这样,矿主想非法组织生产也非易事。 本刊记者在现场发现,这家煤矿的办公楼、食堂、供水、供电等都运转正常,和以往在矿难现场看到的偷偷摸摸生产的小煤矿有明显不同。住在兴东二矿附近的宋丰收说:“这家矿几乎就没有停止生产,拉煤车整天来来往往,如果是停产了,这煤是从哪儿来的?” 住在兴东二矿附近的农民魏守业说:

3、“爆炸发生后,新闻上说6月8日矿上的电就被掐了,但要是真的把电掐了,矿上根本就生产不成,工人们会点着蜡烛去挖煤吗?不可能!” 这家煤矿在井下私自储存了两吨多炸药,储存地点没有独立通风系统和监管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生产的矿井,井下储存的炸药不能超过3天的实际用量。国务院调查组表示,将彻底调查井下爆炸物品的来源和使用方向。,驻矿安监员能否监督住煤老板? 6月21日下午14:00左右,兴东二矿矿长办公室,矿长刘建国仰面躺在小卧室的床上,打起了呼噜。床前地上坐着两名警察,卧室门口站着一名警察。对面墙上是宽约1米,长约2米的牌匾,上面写着“平顶山市兴东二矿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2日召开的

4、国务院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说,生产者违法生产,监管者玩忽职守,二者之间很可能存在勾结行为,调查组将严肃调查事故背后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是否存在国家公职人员参股、入股,官商勾结问题。 政府向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是在教训深重的煤矿事故中总结出的一项经验,也是矿工的“红色生命保障线”。但今年以来,在河南省先后发生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煤矿事故中,郑州“新密矿难”中驻矿员和矿主沆瀣一气,洛阳“伊川矿难”事故发生后驻矿员逃遁给救援工作造成极大不利,这次矿难中10名驻矿员“集体失声”。这些案例折射出,我国驻矿安监员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矿难发生,驻矿安监员是玩忽职守,还是“替罪羊”?

5、驻矿安监员能真正监督住煤老板吗? 今年3月15日,河南省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火灾,导致25人死亡。这家煤矿共有三名驻矿安监人员,另有两名新密市的科级干部“包矿”督察,矿主为何能在监管人员眼皮底下偷偷生产?追问这个问题时,因事故被免职的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长裴国旗说:“没钱人管有钱人不好管。” 当时,熟悉情况的矿工向本刊记者反映,驻矿安监员到煤矿后的待遇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安监员对矿主不冷不热,只要不干预煤矿生产,彼此相安无事,矿主甚至会酒肉招待,略施薄礼,有意拉拢;如果安监员对煤矿生产指指点点,矿主要么置若罔闻,要么横眉冷对。而矿主指示手下殴打安监员的事情也发生过,安监员回到单

6、位向领导汇报,领导会把安监员调整到其他煤矿。 已到了彻底反思驻矿安监员制度的时候了,若仍遮人耳目或自欺欺人,驻矿安监员制度就不是矿工的“红色生命保障线”,这就与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越走越远,甚至南辕北辙,如何让驻矿安监员切实履责,近日,贵州省安委会出台新规:从今年8月1日起,贵州省驻矿安监员工资将不得低于所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其工资(含补贴)将由当地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并不得低于所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含补贴)水平;驻矿安监员被聘用期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有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时,有

7、权进行制止。这是针对一直以来驻矿安监员因为待遇而不能切实屡责问题的一个改革。 驻矿安监员制度自实行以来,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暴露的漏洞却更加引人注目。今年3月15日,河南省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火灾,导致25人死亡。这家煤矿共有三名驻矿安监人员,另有两名新密市的科级干部“包矿”督察,矿主为何能在监管人员眼皮底下偷偷生产?追问这个问题时,因事故被免职的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长裴国旗说:“没钱人管有钱人不好管。”而同样的,洛阳“伊川矿难”事故发生后驻矿员逃遁给救援工作造成极大不利,平顶山矿难中10名驻矿员又“集体失声”。这些情况都表明驻矿安监员制度到了应该反思和完善的时候了。,成效掩盖

8、不了问题 驻矿安监员制度实行以来,很多地方的安监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我们必需承认:成效掩盖不了问题。 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驻矿。目前实际工作中却仍然是以安排的日常巡查为主,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驻矿,驻矿安监员到了煤矿也只是被动地下井,去完成文件上要求的下井次数及常规的检查,没有安全监管全过程的记录。 未明确具体的驻矿职责。由于驻矿安监员制度实行不久,安监员驻矿还是延续以往的常规安全检查模式,对煤矿井下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只是下达一个整改指令后就束之高阁。还有的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是去真查、细查、全查,而是抱着一种看得少,责任就小的消极想法。 队伍变动频繁。近年来,由于管理体制的变革

9、,安监员之间的交流频繁,甚至有个别驻矿安监员离开了安全监管队伍。频繁的变动使部分煤矿的监管出现空档,对安监员的交流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是贯彻制度的前提 明确安监员驻矿的职责。安监员驻矿应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中,专门针对煤矿的日常监管而委派到煤矿的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起着沟通政府与每个煤矿联系的重要作用。安监员驻矿的职责是代表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监督煤矿安全各项规定和措施的实施,监督安全矿长、技术副矿长履行职责状况。安监员驻矿及其派出单位对煤矿安全也实行责任制,从而把煤矿安全与县安监局联系起来,与驻矿安监员个人利益和成长进步联系

10、起来。 明确工作的目的。一是突出过程监控。要在现有安监人员管理基础上增加安全监管过程台账备案制。二是体现执法与服务并重。要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为煤矿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引导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生产。三是强化审批监督。要加强对县安监、经商等部门在煤矿的审批项目的督促落实。 明确安监员驻矿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行业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

11、和安全技术工作;监督煤矿按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监督矿领导、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监督煤矿业主、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督促煤矿落实经费保障对矿长、副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特别是新工人的培训。内容确实多,但每项都很重要,都必须用心好好干。,监督管理不能少 安监员驻矿实行县安监局垂直管理,对县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安监局要负责加强安监员驻矿的业务培训,对安监员驻矿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建议安监员驻矿在一个煤矿工作时限以一年为宜。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对安监员驻矿的工作业绩实行定期考核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

12、成绩显著的驻矿安监员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所驻煤矿矿长对安监员驻矿的履职情况要按月提出意见,报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安监员驻矿入井检查,要有带班领导签字。当月的入井天数由所驻煤矿矿长签字,以备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考核评定。安监员驻矿要遵守所驻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与所驻煤矿共同搞好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凡新招聘上岗的驻矿安监员要确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共同考核评定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报经相关管理部门予以辞退。 加强安监员驻矿的考核。安监员驻矿的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要将安监员驻矿的

13、工作职责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交流和续聘的依据。 驻矿安监员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取得切实的效果,就必须在贯彻执行中多多注意。目前将驻矿安监员工资等同公务员的做法也可以,但必须有三个前提。一是驻矿安监员角色要等同“包公爷”。驻矿安监必须六亲不认,嫉恶如仇,执法如山。其次,驻矿安监员责任要等同公务员。不能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安监责任与工作状态却还是得过且过,也应一同升级,要对得起纳税人的钱。既然拿公务员薪水,就得有个公务员样子,一言一行要以公务员标准要求自己、提高自己。第三,驻矿安监员问责要等同公务员。既然工资等同公务员,问责就不能轻描淡写,必须对照公务员要求,从严从重问责

14、。唯此,驻矿安监员工资等同公务员,恐怕才物有所值。否则,“等同”名不正,言不顺。,强化安监员驻矿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明确安监员驻矿的职责1、安监员驻矿的定义。安监员驻矿应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中,专门针对煤矿的日常监管而委派到煤矿的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起着沟通政府与每个煤矿联系的重要作用。2、安监员驻矿的职责。安监员驻矿的职责是代表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监督煤矿安全各项规定和措施的实施,监督安全矿长、技术副矿长履行职责状况。安监员驻矿及其派出单位对煤矿安全也实行责任制,从而把煤矿安全与县安监局联系起来,与驻矿安监员个人利益和成长进步联系起来

15、。,3、安监员驻矿的特点。一是突出过程监控。要在现有安监人员管理基础上增加安全监管过程台账备案制。二是体现执法与服务并重。要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为煤矿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引导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生产。三是强化审批监督。要加强对县安监、经商等部门在煤矿的审批项目的督促落实。4、安监员驻矿的主要工作内容。(1)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行业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2)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4)监督和指导

16、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5)监督煤矿按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监督矿领导、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6)监督煤矿业主、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7)督促煤矿落实经费保障对矿长、副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特别是新工人的培训。,二)加强安监员驻矿的监督管理安监员驻矿实行县安监局垂直管理,对县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安监局要负责加强安监员驻矿的业务培训,对安监员驻矿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建议安监员驻矿在一个煤矿工作时限以一年为宜。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对安监员驻矿的工作业绩实行定期考核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驻矿安监员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所驻煤矿矿长对安监员驻矿的履职情况要按月提出意见,报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安监员驻矿入井检查,要有带班领导签字。当月的入井天数由所驻煤矿矿长签字,以备县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考核评定。安监员驻矿要遵守所驻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与所驻煤矿共同搞好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凡新招聘上岗的驻矿安监员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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