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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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1、1964年4月在荷兰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公约,他们分别于1972年8月18日和1972年8月23日生效。 2、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62个国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N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包括中国、美国、法国、意大利在内的11个国家完成了该公约的批准手续,公约正式生效。,第一节

2、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二、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 1、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只有原则性规定。 2、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以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 3、1988年我国参加的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公司企业通过合同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主要受我国合同法调整,如果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则要受该公约的支配。,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 1.1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代表机构所在地不是该公约意

3、义上的营业地。 1.2 这些国家都是缔约国。 1.3 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的,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4、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事项 4.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 4.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 A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B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 4.3出售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题。 5、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5.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则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 5.2当事人并未

4、明确地约定法律适用问题,则公约自动适用 5.3当事人有权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以合同条款改变公约中任何一条规定。但当事人地自主权受到其所在国批准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的限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二)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的适用问题 1、我国对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1.1依据国际私法规则而导致适用该公约的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的当事人(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2 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规定的保留。固我国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2、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买卖合同形式 2.1

5、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合同法不区分国内合同及涉外合同,对合同形式适用同一标准。而合同法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必须采用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也可采用口头方式以及用口头方式进行变更。,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2、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买卖合同形式 2.2合同法生效与合同形式保留声明的关系。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时,仍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B、与非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依据国际私法适用我国法律时,则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如果今后我国政府撤消对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则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在该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的

6、货物买卖亦可采用口头形式。 D、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匈牙利、乌克兰等也对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作了保留,因此我国当事人在与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的当事人进行货物买卖时,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就某一货物买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要约(Offer) (一)要约的含义 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 Offeror),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Offeree),(二)构成要件,1、

7、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 3.1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为要约必不可少的内容,否则就为要约邀请。 3.2要约的内容不能含有保留条件,否则就为要约邀请。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二)构成要件,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8、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三)要约的撤回和撤消,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 2、撤回要约的条件 2.1要约人已经发出要约,但该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 2.2撤回要约通知应在

9、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3即使要约人发出的是一项不可撤消的要约,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撤回。,(三)要约的撤回和撤消,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出售羊毛的文件,该文件载明有效期为10日,并要求乙国B公司以传真的方式承诺,发出该文件后,甲国A公司马上以传真的方式发出撤回该文件的通知,乙国B公司同时收到了文件和通知,并于第二天以传真的方式发出了承诺,甲国A公司收到后并未理会,并把羊毛销售给丙国C公司,请问甲国A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3、要约的撤消,3.1概念:要约人在其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

10、于消灭。 3.2条件:第一,要约已经生效; 第二,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消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3.3不可撤消的要约:第一,要约载明承诺的期限;第二,要约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第三,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第四,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通知。,3、要约的撤消,香港甲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乙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上海乙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0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甲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甲商行于1

1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于10月20日电发盘撤消。”甲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乙公司。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香港甲商行未能撤消其发盘 B、乙公司的回电构成承诺 C、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 D、香港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4、要约的终止及失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要约也将于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终止。实践中要约失去效力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以下的原因: 4.1要约因超过有效期限而失效; 4.2要约因要约人撤消而失效; 4.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的拒绝而失效。,二、承诺(Acceptance),二、承诺(A

12、cceptance) (一)承诺的含义: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二)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向要约人表示出来; 5、若依据要约或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者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以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三)承诺生效的时间及撤回,1、时间:各国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法律规定的不尽一致,基本上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投邮生效”原则,由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第二种为“到达生效”原则,被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了大陆法

13、系的“到达生效”原则。 2、撤回:第一,撤回通知应于承诺生效之前送达要约人;第二,撤回通知应于承诺生效之同时送达要约人。,(三)承诺生效的时间及撤回,中国某公司向国外调购某商品,不久接到某外国公司5月1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5月16日。中国某公司于5月14日电复:“如能把价格降低5000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该商品行市看涨,中国某公司随即于5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5月1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方没有反应,表示默示同意B合同已经成立,但以我方第二个发盘为准C合同没有成立D公司的第二个去电是承诺,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义务 (

14、一)交付义务 1、交货地点 1.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向买方交付货物; 1.2合同未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却涉及到货物运输,当买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同时风险也转移于买方。附属义务: 第一,将货物特定化; 第二,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办理保险。(如果卖方无义务办理保险),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1、交货地点 1.3合同未涉及到交货地点也未涉及到卖方办理货物的运输,则卖方应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点和他们将在某地生产或制造的地方将货物交于买方处置。 1.4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第三节 国际货

15、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2、交货时间 2.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2.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期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2.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则应在订立合同的一段合理期间内交货。,(二)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1、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相或包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1.2货物适用

16、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1.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1.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相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相或包装。,(二)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2、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售出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卖方主张任何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2.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2卖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第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第三方因此而主张权利和要求的,卖方应承担责任;,(二)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2、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第二,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要求,应当承担责任; 2.3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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